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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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1.3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高
效便民的原则。
1.4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
(4)监督、检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高速公路路政违法行为。
二、路政执法
2.1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
(2)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3)持有合法的执法证件;
(4)着装规范,仪表整洁。
2.3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
知当事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2.4 路政执法行为包括:
(1)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2)查处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3)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三、路政服务
3.1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实时发布高速公路路况信息;
(2)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出行指南;
(3)发布高速公路施工、养护等影响交通的公告。
3.3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3.4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气象、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四、法律责任
4.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2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当事人对路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5.1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
办法为准。
五、路政巡查与监控
5.1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对高速公路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确保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5.2 巡查内容包括:
(1)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的完好情况;
(2)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维护情况;
(3)高速公路绿化、环境卫生状况;
(4)违法建设和非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情况;
(5)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事项。
5.3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
高速公路监控体系,实时监控高速公路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
取措施。
5.4 对于巡查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
力量进行整改,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六、应急管理
6.1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
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和指挥流程;
(2)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处置措施;
(3)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准备与调度;
(4)应急通信和信息报告程序;
(5)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
6.3 发生突发事件时,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4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协作,
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七、宣传教育
7.1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高速公路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7.2 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1)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知识;
(2)高速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
(3)高速公路环境保护和文明出行;
(4)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识。
7.3 路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举办
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
八、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路政
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