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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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
送审材料清单
1.《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企业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4.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职工名册,由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工作和休息安排计划(加盖公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员工考勤记录汇总(加盖公章);
6. 决定书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和原批复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电话咨询(12333、22050706);
2.申请企业可在网上()预约申请,也可直接向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提交申请材料;
4.《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人员
龚震、江雷
咨询投诉电话
22050704
其他说明
.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告知事项
项目名称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
事项类型
企业办事/项目审批
办理机构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
办理地点
长宁路599号704室
办理时间
每周二、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
办理条件
管辖: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会审部门

需并联
审核部门

是否需要
市局审批

市局审批是否计入总时限
不计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总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日
实际时限20日ຫໍສະໝຸດ 改革时限20日预审天数

三段式受理
经办人初审
经办人
龚震、江雷
经办科室
工伤保险管理科
经办人办理天数
10工作日
部门复核
科长
樊忠涛
科长核准天数
5日
领导终审
局领导
郭清森
局领导批准天数
5日
前置部门

内部科室
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
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
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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