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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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2
•【字号】潮府[2009]32号
•【施行日期】200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二○○九年九月二日
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环境,确保我市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着力解决税务部门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部门协调配合乏力,税源控管特别是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的问题,加强
户籍税源的源头控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的综合治税良好局面,实现“政府领导、部门共管、财税主办、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财税收入稳定增长。

二、指导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

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

综合治税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积极稳妥原则。

在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五)综合治理原则。

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我市综合治税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综合治税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建立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作为召集人,成员包括本方案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落实情况。

四、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
1、会同税务部门及时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2、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督促应纳税的收费单位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在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按政策严格把关,属应纳税收费项目的,督促收费单位使用税务发票。

3、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双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4、提供财政性投资项目等有关涉税信息。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加强同参与综合治税的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3、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4、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信息交换及协作机制,简化办税程序。

5、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县、区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6、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调查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
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审批下达的重大投资项目,建安、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市监察局
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方案。

(五)市公安局
1、配合税务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配合税务机关阻止其出境,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协助税务部门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加大力度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2、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并按月提供车辆入户、过户、报废等信息;在办理机动车入户、过户、年审(包括本地缴税异地年审)手续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辆有关税收把关工作。

(六)市劳动保障局
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劳动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

对税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七)市教育局
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学校、校办企业房屋及建筑物、场地出租情况和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八)市民政局
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

对税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九)市外经贸局
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和引进外资、服务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进出口金额等信息。

(十)市规划局
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十一)市建设局
1、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建筑安装企业资质审批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2、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情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等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时收取预售款以及预售款拨付情况。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

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未能提供税务发票或者完税证明的,在权属登记时不得为其办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十三)市统计局
按季度向税务部门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及构成,工业生产情况,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业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存贷款情况,物价情况,劳动工资情况,相关地区比较情况等涉税信息。

(十四)市审计局
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信息。

(十五)市工商局
1、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按年提供年检信息及吊销执照情况。

2、协助税务部门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

3、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印花税涉税项目(营业执照、合同等)贴花,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经批准经营户外广告等涉税信息。

4、对税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六)市信息管理办公室
1、负责潮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部门信息共享。

(十七)市房管局
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房产出租登记信息以及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确认、转让、交易、变更、抵押登记信息。

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未能提供税务发票或者完税证明的,在权属登记时不得为其办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十八)各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对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帐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给予支持、配合。

(十九)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提供税务管理所需相关信息资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专人负责制,把协税、护税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收的信息反馈和税源控管工作,及时解决协税、护税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在执行税收政策、办理涉税业务时,要认真执行本方案的规定。

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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