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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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
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科学、公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相关规定,我厅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企业综合信用评分和在建项目开展信用评价情况等因素,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下限、一般、上限三种处罚档次对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本省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
上述分类处罚标准不适用于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二、省外进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1、承建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2、承建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暂停进皖备案3-6个月。
3、12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备案6-9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人员信息登记备案。
4、对省外进皖施工企业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我厅将函告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进行处罚的,将暂停企业进皖备案。
三、对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标准
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外,并应记不良行为记录:
1、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整改仍未履行监理职责的,给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2、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给项目总监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给监理企业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3、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12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给监理企业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4、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5、监理企业被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扣企业信用分2分;被记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的,扣企业信用分6分。
四、其他
1、企业综合信用评分以发生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前一个月底评分结果为准。
2、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和企业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以上一年度统计值为准。
3、本标准仅适用于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一般及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