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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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提高工作的执行力,保证公司各项重要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原则
1、领导负责制原则:承办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全面完成相关工作。
2、时效性原则:承办部门需根据督查事项要求,按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至公司督查部门。
二、督查机构
公司总裁办、行政部为督查工作的责任部门。
三、督查内容
1、公司总裁指定的需进行督办的重大工作事项;
2、公司会议纪要中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3、各部室(各子公司)月度工作事项。
四、督查方法
1、重点督查:对于根据总裁指示列入督办程序的重大事项,由总裁办填写《督办表》,承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总裁办对该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时向总裁提交报告。
2、专项督查:对于会议纪要中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由总裁办填写《会议议定事项表》,并对相关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跟踪了解。
3、日常督查:对于各部室(各子公司)月度计划工作事项,由行政部根据《月度目标责任书》内容,就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汇总,并向总裁提交报告。
4、催办及建议:对于未按进度要求完成的工作,督查部门可进行催办;对于未按标准要求完成的工作,督查部门可提出改进建议。
5、通报:对于经过催办和改进建议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的部门,督查部门可提出通报批评意见,经总裁同意后发布。
6、记录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部门应将相关表单原件、过程记录、结果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日后查验。
五、结果评价
公司总裁对督查部门和承办部门的督查工作情况做出最终评价,并作为当月绩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