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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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设区市办事处、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农村信用社机构或运钞车,盗窃、诈骗农村信用社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案件,造成农村信用社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或自然灾害;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联社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 各级信合管理机构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协调工作。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涉事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协调工作,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配置各种资源,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及处置情况。同时,应及时组织查明原因和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XX省农村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54号)精神,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四)农村信用社理事、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造成农村信用社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农村信用社机构支付结算系统中断3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六)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要素应齐全详细,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涉事联社应在事发3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电话报告,24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格式(附后)报告省联社和当地银监部门,并积极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及结案情况。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同时报送,其中书面文件可采用面呈、传真等方式上报;电子文件可采用磁盘、NOTES、WEB等方式上报。单独采用NOTES、WEB方式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应同时用电话进行提示。严禁通过国际互联网、普通传真机报送重大突发事件。
(七)造成职工伤亡的抢劫、爆炸案件,丢失、被盗、被抢枪支的涉枪案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部门认为事关重大,要求报告的事件;
(九)成功堵截防抢、防盗、防诈骗、涉枪案件的发生。案发后3小时内,分别由事发联社和设区市办事处向省联社报告。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监管工作实行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或监管工作迟缓、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查处或监管不力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纪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防范不到位而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给予单位一把手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内容见经济、刑事案件防范目标责任状相关条款。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 各级信合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避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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