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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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
(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
(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六)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范围
第十条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凡列入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管理。
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未经财政部门授权,各单位不得就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或达成意向性采购协议。
第十二条对采购范围内因防洪救灾、突击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有关单位可先行采购,并在应急采购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三章采购形式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是指购买单位价值或当年批量总价值在规定数额之上的商品、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或者接受等值服务、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其委托的具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要逐步提高集中采购资金占整个政府采购资金的比重。
第十五条凡列入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但当年需批量购买且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或者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适用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一律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
和有限招标两种。
招标采购必须充分体现效益优先的市场经济规则,在不损害民族工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应优先购买价格低廉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较低的服务。
具体办法按《安徽省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