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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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优秀6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该页是可爱的编辑为大伙儿收集的有限公司章程(优秀6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官方版篇一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总则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世分量证号或证件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三位创始股东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出资完毕。

三位创始股东应于公司变更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_____%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较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兼任执行董事。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自注册成立三年之后,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股权,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在六个月内购买该转让的资金股权;六个月之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资金股权,根据当时的股权市值,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自注册成立五年之内技术资源股权仅具备股权分红的权利,不具备股权变现的权利;公司成立五年之后、同时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的情况下,技术资源股权有权每年变现20%。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技术资源股权所占比例,以激励后期加盟公司的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资源股权的分配方式由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讨论通过,技术资源股权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多不超过15%。

第二十九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股东离异所造成的财产分割,需参照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将离异股东一半股权根据当时的估值变现后支付给离异股东的离异方,避免股权转让到股东之外而引发股权纠纷;
第三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年终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股权所占比例分取红利。

每年的分红方案由股东会投票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达到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四条执行董事、创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行为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所占股权中20%以上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能进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任职或者经营与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同时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后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以上行为的特殊情况界定需要股东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决定;
第四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时需要向公司缴纳离职所得资金、股权变现资金总额的30%做为第四十六条行为约束的保证金,保证金保留期限为2年,离职2年后若无第四十七条所述之行为,可以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三位创始股东各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篇二
一章总则
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房。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万港币,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港币。

第五章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注册地
第八条公司合作者共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第九条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1.甲负责车辆在内地营运期间的各项有关手续等。

2.乙方以实物(汽车)作价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上述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公司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共三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其中甲方委派两人,乙方委派一人。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______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知。

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资产抵押;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乙方委派。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章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第二十二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按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批准入境车辆数,每台车每月支付给甲方固定利润。

第十章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合作经营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三条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同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有限公司章程篇三
一章总则
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房。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万港币,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港币。

第五章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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