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的分析
陈有西解析李天一案

专家论证会;辩护独立;公开审理;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出来说话的目的。
一、专家论证会传达无法认定强奸事实。
案子情况复杂,争议大,辩方与控方观点争议大。
专家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定性为强奸。
性交易是可以认定,但无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第一,被害人的许多控告有疑义:处女问题(鉴定结果不是处女),殴打问题,是否被挟持到宾馆的问题难以认定。
因此应当传唤被害人出庭作证,达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平衡。
第二,证据不足,房间里没有录像,5人互相说没有看见。
口供双方都存在虚假性,认定强奸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询,不能因为保护被害人隐私而导致全案事实查不清。
(被害人是现场证人,又是控告人,本案启动的最主要的提供者,作为关键证人,不到庭作证无法查清事实,目前诬告情节不能排除卖淫嫖娼情节。
应当考虑双方权益。
刑诉法规定关键证人必须出庭。
)第三,其他四个被告律师向社会说的不准确,多数被告对进行卖淫行为表示道歉认错,认错不等于认罪。
第四,有刑讯逼供行为,没有物证。
因此,专家意见,根据庭审很多案件事实都未查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必须再次开庭,证明公安的口供时真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只能疑罪从轻。
二、辩护独立-----探讨律师伦理两种观点:第一,辩护独立,律师做有罪辩护。
第二,主流观点,独立辩护不能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只有当事人认罪才能做有罪辩护。
律师应保护委托人权益,做罪轻或无罪辩护。
检察官设定有罪,律师则不能指控当事人有罪。
当事人可当场辞退律师。
案中一些律师的做法根本性否定了律师制度。
三、公开审理的相对不公开案子不公开审理:第一,性犯罪(被害人姓名,肖像不公开,地址簿公开。
公序良俗,强奸细节不能公开。
女方身体体表检查必须公开。
非处女证明报案说谎,在美国控告动机不正确。
妓女也可以被强奸。
)判决书公开,具体性行为细节,被害人姓名不公开,地址不公开,除此之外,其他都一样,并不是什么都不能公开。
第二,未成年。
四个人姓名,地址,单位不能公开。
李天一案引发的思考

豪们 , 该认真思 考一下 , 财富到底 意味着
什么 ?富豪们应 当具有 什么的素养 ?富
豪 之 家 究竟 应 当给孩 子 怎 样 的素 养 教 育?
多吃少付 、 砸破 餐馆餐桌玻璃 , 还将 华裔
业者父女 打得头破 血流。也有南加 补习
一
业者 透露 , 有 不少标 准化 考试 成绩 烂 的
“ 富二代 ” 砸下重金 聘本地升学公 司包装 甚 至简 历造假 , 如愿进 入名 校 。 “ 有 钱能 使 鬼推磨 ” “ 没有 钱摆不 平 的事” , 令“ 富 二代 ” 将嚣 张风气带 到美 国 , 不 止高调炫 富, 醉酒驾 车 、 目无法 纪 、 恃 强凌 弱等违 法行 为更时 有发 生 , 成 为美 国华人 社 区
犯” 。
髓 的嚣张 和骄横 跋扈 , 甚至 奸淫掳 掠 良
民的诱 因。这与他们 的家庭 教育环境不 无关 系 , 与 他们父 母教 育责 任 的缺 陷不
无关系。
大治安 隐患 。 就读于美 周某 名校 的 肖同学来 自重 庆, 父母是 富商 , 来 美第一年就入手 了 1 0 万美 元起价 的保 时捷 跑车 。暑假 时 , 肖
3 0日以交 通 肇 事 罪 判 处 犯 罪 嫌 疑 人 李 启
铭有 期徒刑 6 年 。交通肇事 案 的判 决结 果 虽然尘 埃落 定 , 然而, 与此 相关 的“ 李 刚r J ” 事 件却 至今 依 然令 人 难 以释 怀 , “ 我爸 是李 刚 ” 已成 了一个特 指 “ 仗 势欺 人、 骄横 跋扈 ” 的符号 语言 , 引发媒 体 和
不会坐牢的” 。
事实 上 , 在 国人 热议 富 二代 问题 的
李双江之子事件

李双江之子事件李双江之子事件是中国社会上一个备受争议的事件。
李双江是中国公安部原副部长,他的儿子李天一因涉嫌命案在公众视野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2013年11月,湖北武汉一中学女生秦岭被发现被杀害,尸体被抛弃在湖边。
经警方调查,李天一成为案件嫌疑人。
这一消息引发了公众极大的愤慨和关注,主要原因是李天一的父亲是公安部副部长,涉嫌利用职权干扰案件进展。
在警方展开调查之前,李天一已经遭到网友的曝光,其傲慢跋扈的行为引起了公众的谴责。
网友们普遍认为,李天一之所以敢于实施犯罪,是因为他背后有保护伞,以为自己可以逍遥法外。
对此,舆论普遍倾向了“官二代”在中国社会中享有特权,而一些官员常常将自己的权力滥用于私人利益之上的观点。
李天一被捕后,案件进展曝光了许多不正当的干预行为。
报道称李双江通过自己的关系网络,试图阻止警方对其儿子进行正当调查。
警方迅速采取了行动,展开了全面调查,并将案件提交到了法院进行审判。
审判过程中,公众争议再度加剧。
有人认为,李天一因为出身背景得到了过于宽容的对待,只面临了一次死刑的判决。
其他人则认为,李天一的判决应该是正当的,不应该因为他的父亲身份的特殊性而得到优待。
最终,李天一在2014年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这一判决并没有消除公众的疑虑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的结果,真正的责任应该落到李双江身上。
他应该为将儿子教育成这样的一个人负责,同时也应该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干预行为负责。
李双江之子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权力滥用和官员特权的关注,促使社会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和讨论。
这也成为了中国社会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的契机之一。
这个事件引起了公众对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要求,提醒了当局和公众,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高贵。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着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父母对他的教养有着众多的缺陷,过分保护没有使他树立起作为一个男孩该有的责任感、判断力和控制力;众多资料表明,李天一实施性犯罪行为跟“失败的家庭教育”有很大的联系;3、人际交往因素:犯罪行为的产生常常与群体有关,犯罪人的行为也常常受周围人的影响;青少年性犯罪可能是群体成员相互模仿,也可能是受到团体中人的传习教唆;李天一轮奸事件,共有五人涉案,李天一身处该团体中必然会受到影响;三、青少年性犯罪的危害一对实施性犯罪的青少年而言1、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会给予一定的从轻或减刑处理,但他们青少年犯下性质较为严重的罪行,依然要负刑事责任,并会受到法律的相应惩罚,这对犯罪人的未来是十分不利的,将成为他们日后生活的一个污点;李天一可能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他至少要在监狱度过3年的青春时光,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到他日后的人生发展;2、实施了性犯罪后,会给犯罪人的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严重而持久的消极影响,甚至是人生障碍,其社会回归较为困难;大多数青少年尚未结婚,实施性犯罪并因此入狱后,将严重影响到其将来的婚姻家庭;3、青少年性犯罪也将给犯罪者的家人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打击;父母千辛万苦把孩子养大,都希望孩子能有出息,结果自家孩子竟然犯罪,父母自然会受到严重打击;同时,社会舆论的压力更是有如利剑,青少年犯罪,父母难免被扣上教养不当的帽子;二对被害人而言1、遭到性侵犯甚至被轮奸的被害人将身受伤害,心受残损,进而给女性的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造成破坏,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2、性犯罪见光后将会对被害人的声誉造成极大的伤害,社会的舆论常常在伤口撒盐,进一步损害被害人的自尊,并严重影响被害人婚姻和家庭;3、给被害人的家人带来巨大的打击;知道自己的家人受到残暴的性摧残,是多么令人痛心至极的事情,同时社会的舆论也将波及到家人的心理和行为;四、青少年性犯罪的预防对策一学校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加强对青少年的性健康教育;学校应摒弃传统思想中封闭的观念,适时的为青少年们提供健康的性教育,帮助青少年揭开性的神秘面纱,避免青少年好奇性而实施性犯罪行为;二家庭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给予孩子正当的家庭教育,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平台;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开端,家庭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不能过分溺爱,也不能完全持拒绝的态度,要适当的把握家庭教育的尺度;三社会社会应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传媒、不良书籍等媒介越来越深入青少年的生活,并深深地影响青少年的性心理和性行为;透过李天一案件,我们不得不进行深思,青少年作为祖国的花朵,正是成长和发展的大好时间,却在性犯罪中迷失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这些在我们看来是沉重而又惋惜的,但我们无法回避这个现实,而必须勇敢地去面对,并积极地思考这些案件带给我们的震撼和经验,我们必须努力地合民众之力,想出切合实际的可以付诸实践并有利于改变现状的合理措施;。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以“李天一案”为例一、案情回顾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法院驳回了延期申请。
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2013年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二、判决结果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判决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除王某之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都已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应负刑事责任,但须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且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对李天一犯罪心理问题的分析

我对李天一犯罪心理问题的分析我对李天一犯罪心理问题的分析李玫瑾李天一的案情已经非常清楚了。
同时,关于他为什么犯罪——网上也有非常多的分析与精辟的见解。
我也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解剖的个案,尤其是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
因为,李天一显现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代表之一:家庭完整。
与许多留守儿童、离异家庭相比,李天一有着非常爱他的爸爸、妈妈。
而且,他的父母一直守护在他的身边、陪伴他成长。
这理应是最理想的家庭教育模式。
然而,类似于这样的完整家庭养育的孩子出现违法犯罪的并非李天一这一孤立的个案。
代表之二:衣食充足。
与许多贫困家庭不同,贫困,常常让有爱心的父母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得不离开年幼的孩子去打工,不能满足孩子最基本的生活或学习需求,甚至因家庭的贫困,一些天赋极优秀的孩子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而成为社会栋梁之材,相反,他们放弃学业后去做最简单的打工养家,流于平庸。
与他们相比,李天一不知自己有多幸运。
代表之三:教育丰富。
有关李天一的成长经历我们看到:四岁参与中国申奥活动(可受到爱国教育),从小跟着父亲唱红歌(可受到正面影响——他父亲的话),四岁学钢琴并达到获奖水平(艺术在熏陶修养),八岁习书法并练到获奖水平(书法可让人凝神静气,也可起到修养作用),十岁练冰球并参加多项比赛,其小到中学的读书学校都是重点学校(属于优质教育),此外,他从小在父母的带领下结交许多朋友,他的社会性发展也很好(以至强奸都与别人合伙实施)。
如果说德、智、体、美、群全面发展的话(一般“德”是抽象的,而且我们教育中也常以“爱国”、“关心集体”为主要评估点,就此而言,李天一也算具备了),其他四项都是具体的,那么,五分教育,他至少已经占了四分以上。
——所以,他的父母一定不明白:我们给了他这么好的成长环境,他为什么会出现违法直至犯罪的心理问题?其实,对于这一困惑,极需答案的不仅仅是他的父母。
我从网上看到许多人对李天一犯罪原因分析时都指出了这点:是他父母对他的溺爱害了他!对此我完全赞同。
李天一案案例分析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 的。
强奸罪要件
客体要件 符合 客观要件 有争议
量刑 ?
主体要件 符合
主观要件 符合
客观要件争议的影响
罪与 非罪
此罪 彼最
罪轻 罪重
案例背景
强奸罪构成要件
争论点探讨
总结与思考
争论点探讨
争论点
本案属于卖淫 还是强奸罪
强奸陪酒女是 否应减轻责任
综合推断
杨某某属于坐台小姐,并且最初谈及出台或性服务费用
确实存在暴力行为,但暴力行为对性侵行为的威胁恐吓程度有待商榷,可暂定为有一定关系
被害人意愿并非不清醒或自始不同意,但其意愿的改变于性侵之前还是性侵之后以及意愿改变 的原因很难认定。但可基本认定为行为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
总体来说,存在暴力行为,且违背了妇女意志,本案李某某行为属于强奸而非单纯的嫖娼
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本人认为,根据具体情况,一定程度上应 当减轻性侵者的责任。
争论点三论作用
量刑是否合理
强奸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湖北大厦视频显示:杨某某走在李某某与王某中间,三人一起穿过湖北大厦旋转门走进大 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这段持续几十秒的视频中,杨某某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 肘里的动作,随后他们进入电梯。
电梯监控视频显示:在电梯里,杨某某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 乘坐电梯期间,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某身上。 湖杨某某首次报案时被警方询问其被强奸时是否反抗,杨某某彼时答复,“我反抗了,但 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但在2月26日面对警方同样的询问时,杨 某某又称,“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对于房间内的供述几名当事人证言非常矛盾。但比较可信的是有人踹了杨某某两脚,李某 某抽过杨某某嘴巴。《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杨某某系轻微伤,倾向于受打 击造成。
李天一案的四大焦点问题分析

【焦点一】为何认定5人系强奸而非嫖娼?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天一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天一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
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天一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天一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
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天一、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
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天一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天一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天一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天一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焦点二】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定性?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天一家人“勒索”50万元。
浅析越轨案例

李天一的成长回忆
根正苗红的‚小全才 李双江曾在一次访谈节目中回忆,刚出生的孩 子脸上发紫,被送到温箱中观察。时年57岁 的李双江在温箱前守了三天三夜,生怕护士不 小心踢掉温箱的电线。 在这次访谈节目中,李双江曾言,梦鸽给 孩子的未来定的标准,一度是‚一定要得诺贝 尔奖金,一定要当大人物‛。 可后来,孩子并没有按照夫妻预想的轨迹成长。
刘洋,段绍棚
浅析越轨案例
各种越轨现象
李天一轮奸案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23日 - 2013年2月17日晚,李天一 与另外4个男孩在北京一家酒吧内,将一名喝 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房间,轮奸女孩。 2013年6月27日,北京警方称,李天一案已侦 查完结
具体经过
双方细聊事发经过,李双江说:‚我当兵50多年, 真没想到我儿子做出这种事情,这真是违背了我 自己的情感,我心里特别痛苦。‛李双江随即起 身,深深鞠躬,口中称‚我向你们道歉了。‛说 到激动处,李双江说‚要不给您根棍子,您打我 好了‛。 李双江说,得知儿子打人一事,他彻夜未眠, 上午有一个面向全军专家的讲座,‚我强忍着上 了4个小时的课,心里一直忐忑,放心不下‛。 讲座结束后,他立即与军队领导和同事来医院看 望,‚你俩好好养病,全部费用由我来承担‛。
4、冲动性,青少年性犯罪往往是性冲动本能驱使,5 个男生面对着一个正直花季的少女,是极易引发性冲 动的,加之青少年控制力薄弱,难以抑制内心的冲动, 往往不顾后果,轻易的发生非法的性侵犯行为。 5、游戏性,常言道:‚好奇心害死猫。‛很多青少 年对性现象有着强烈的好奇心,而一旦在刺激的强烈 引诱下,这种对性的好奇心就会很快地促使性冲动的 产生,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 李天一等人可能根本不知道他们轮奸杨某的行为性质, 严重程度和危害性到底会是怎海淀区西山华府 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刚要拐入小区 南门时,遭到后面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牌照为 晋O00888的奥迪司机殴打。夫妻头部被打流 血。两打人者欲逃离被控制。 事发后,此事在网上引起关注。经核实,宝马 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著名歌唱家李双 江之子李天一。
李天一案件

基本情况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消息,有一名叫“李冠丰”的年轻男子被警方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
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此后有网友指出,“李天一轮奸案”的被害人是李天一在某英语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李某,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据警方知情人透露称,此次案件中的受害人姓杨,并非网友所传的英语教师李某。
此外,该警方知情人证实,这位名叫李冠丰的男子于2013年2月17日伙同魏某等四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用艾渄廸勊轮奸对方,经过侦查,北京警方于2013年2月21日零时在朝阳区某温泉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冠丰等四人抓获。
此事一出,网上立马掀起热议。
电视剧《马永贞》编剧爆料,李天一早年就爱玩弄90后女性,还曾有过“海淀银枪小霸王”的称号。
不少网友挖出李天一两年前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往事,更有网友曝料称,“李天一轮奸案”的受害人是一名英语教师,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事件过程2011年9月6日晚,在海淀某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拐入南门时,遭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殴打,并大喊“谁敢打110”。
警方称:“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李双江之子李冠丰”。
李双江8日下午赴医院看望伤者并含泪道歉。
伤者坚决拒绝私了。
2011年9月,他因无证驾驶宝马车并打人,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9月获释,之后疑改名为李冠丰。
2013年2月21日晚,李冠丰又被指因涉及一宗恶劣轮奸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央视快讯”,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天一案件的媒介伦理分析

常普遍 ,有媒体 直呼其名 ,顺 带
牵 出其 曾 用 名 。 当 月 2 5 日 的上 海
不应伴 随一生 ,给予改 过 自新 的 机会 。李 天一的年龄 虽开始也备 受争议 ,但 后来 已被证 实为未成 年 人 ,应 当 受 到 此 条法 律 的保
一
将 ,是 中 国演 艺 圈 里 少 数 几 个
“ 将 军 级 ”歌 星 。这 样 的 背 景是 相 对 于 报 案 者 杨 某 所 不 能 比 的 , 民 众 从 中 国法 律 环 境 的 现 实 出 发 担 心 司法 公 正受 到权 势 背 景 的干扰 。
其父母 和文 中的其他线索 可知道
护。
《 东 方早 报》 整整 用 了两 版 以题 为 《 因父之名 :一个 星二代 的成 长与堕落》 的文章曝光 了当事人
的 成 长 经 历 ,其 中还 配 了 包 括 幼
在 国内 ,媒 体人和 司法人 员
在 这 方 面 的 意 识 还 比较 淡 漠 ,李
文职干部条例》 的规定 ,李双江
法。
关键字 :李天 一案
法律
媒介伦理
一 .
事 件 回顾
友 则批驳 ,在 中国 目前 的法律环 境 下 ,如 果 没 有 公 开 透 明 的报
道 ,李 家 完 全 有 实 力 干 扰 司 法 , 案 件 审 判 结 果 可 能导 致 不 公 。 二. 法律 角 度 的 分 析
害人撤 销控 诉 ! 】北京 消息 :双
虑 的不 要 影 响 他 未 来 改 过 自新 的 机 会 与发 展 ;另 一 方 面 是 在 社 会 背 景 中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受 害 人 杨 某 , 如 果 媒 体 不 给 予 必 要 的 关
个案案例分析

李天一事件的初步评估
李天一的主要问题:
1.驾车违法32次,且未受处罚
2.未成年无照驾驶车辆
3.在美国求学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并屡犯校规被开除
4.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收容教养一年
5.涉嫌轮奸事件被刑事拘留
李天一的行为发生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属于反社会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面对其行为,有必要了解他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及周边群体等情况,其行为发生背后有着诸多影响因素。
李天一行为的影响因素:
生物:处于青少年期本身自控力较弱,好冲动并且容易被诱惑实施侵犯行为,自制力较差;富于攻击性,生理危险度高
心理:因父母的名声而自我恶性膨胀,骄傲心理,没有责任心;
家庭教育偏颇,导致人格缺陷,道德感与责任感差,价值导向偏差
社会:社会不良文化思想的宣传侵蚀,暴力色情等内容对青少年影响大;
学校教育缺失纵容过度,包庇、容忍李天一违反规范的行为;
同辈群体互相认同、互相感染
时间:从小的不良行为没有受到约束,造成行为得不到矫正,错误的价值观得以延续,且行为危害性越来越大
作为社工向李天一提问题:
1.你印象中第一次违反校规是什么时候?违反校规后你的父母和学校的态度是
怎样的?
2.以前有哪些让你印象深刻的惩罚或教育吗?
3.你认为你的父母对你溺爱吗?
4.父母的名声给你带来了什么便利和不便?
5.你在艺术、体育方面成绩都很好,这些是你自愿学习的还是父母的意愿?
6.你要改变现在的行为,有哪些原因呢?你想变成什么样的人?。
李天一案的法理和心理分析

法理分析近来,李天一轮奸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各种言论不断涌现。
现笔者对该案简要分析如下。
一、李天一构成何罪?大家应该注意到,媒体或网友在论及该案时,往往是说轮奸,而非强奸。
更有人说第一个人实施的是强奸,后面的人才是轮奸。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强奸这个罪名,而没有轮奸,轮奸只是强奸案中的一个特殊的情况,是一个应加重处罚、严厉打击的情节。
因此,李天一等人涉嫌的是强奸罪而非轮奸罪。
另外,如果该案受害人如果改口称是自愿与李天一等五人发生关系,则他们就不构成强奸,而涉嫌聚众淫乱罪,受害人也将涉嫌聚众淫乱罪和诬告陷害罪。
不过受害人不大可能改口,否则是自毁清誉,自掘坟墓。
二、李天一是否年满十八岁对量刑有重要作用。
李天一母亲强调李天一只有十七岁,而有网友怀疑他有十九岁,并呼吁进行骨龄鉴定。
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李天一家属与网友反复交锋?是因为刑法规定了,年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北京高级法院对最高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目前普通强奸案量刑是三到十年,二人以上轮奸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因此如果李天一未满十八岁,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三、本案受害人是否可以与李天一等犯罪嫌疑人和解私了,撤诉?有报道说受害人接受了李家的条件,提出撤诉,放弃追究李天一的刑事责任,这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
其实大可不必。
因为这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是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而非受害人自己起诉的自诉案件。
即使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无法撤诉,因为是否要起诉,决定权在检察院,而这样一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根本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是不可能作不起诉决定的。
四、李天一最终将判多长刑期?北京高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法律传奇案例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始终承载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向往。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了许多具有传奇色彩的案例,它们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深刻的启示,激励着我们不断前行。
本文将结合一起法律传奇案例,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二、案例概述这起案例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涉及一起复杂的经济纠纷。
当事人王某与陈某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明陈某违约。
然而,陈某也提出了反驳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最终判决王某胜诉。
这起案例之所以具有传奇色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
涉案双方当事人关系复杂,涉及合同、证据、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2.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展开激烈辩论,充分展示了法律辩论的魅力。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公正裁决,彰显了司法公正。
4. 案件判决结果具有深远影响,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三、心得体会1. 法律的力量这起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力量。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这起案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公正裁决,彰显了司法公正。
正是有了法律的存在,才能让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让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2. 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在这起案例中,王某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明陈某违约。
正是这些证据的存在,使得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胜诉。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重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 法律辩论的魅力法律辩论是法律职业人士必备的能力。
在这起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展开激烈辩论,充分展示了法律辩论的魅力。
法律辩论不仅有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还能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
4. 公正司法的必要性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陈曙华律师对李天一案的分析

陈曙华律师对李天一案的分析一、为什么李天一的官司没得打了我们是律师,律师必须面对现实,这是我们的基本思维方式。
一直劝有西不要趟这个浑水,就是基于梦鸽同志的没文化,更严重的是没文化装作有文化。
说实话,我最怕的是当事人自己学法律,我有时候跟当事人开玩笑:你就是把相关法律都学了,甚至连司考都通过了,你能不能做我的徒弟还要两说。
回到主题,为什么说李天一的官司没得打了,前几天,我说过,案子从合议庭宣布“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之时起,实际上已经结束了。
不知道各位注意了没有,本案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就是李天一首次口供,在这个口供里,小家伙是认了打人和发生关系的,要命的是梦鸽同志也在这个口供上作为监护人签了字。
(如果没有这个口供,相信海淀警方在开刑拘单时真还要掂量一下)当然,到这个地步,官司还不能说没得打,你可以说,小家伙认的是嫖娼,确实,我们相信,在这帮小家伙的意识里,一直以为是嫖娼。
虽然当事人的认知错误并不是免罪条件,但毕竟还有说法。
问题是,不知道李家律师是否受梦鸽同志没文化影响太深,采取的策略是一错再错。
首先,梦鸽同志似乎忘记了她是在这个口供笔录上签了字的,律师同志们也好像在阅卷时没看见一样,庭审中,李天一采取的居然是“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这样的说法,如此,所有的道路都叫自己堵死了,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其他当事人坦坦荡荡走“坦白从宽”的光明大道。
这叫,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偏进来。
其次,本案在庭前开过两次庭前会议,李家律师居然没有提出过任何有分量的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前面我们说,李天一的首次口供是可能致命的,梦鸽可能不知道,她还在以为孩子承认的是嫖娼,但律师们应该知道,定性可不是按照当事人认知的,打人在先,发生关系在后,你说定什么性?如果要争取无罪,这个口供必须推翻!按照梦鸽同志说法,警方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律师们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至少要求当事警官出庭接受质询。
而我们根本没看到律师们做了这个事,反而莫名其妙的要求杨女出庭,理所当然叫法庭驳回不说,反而激起了更大的网民反弹。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

从李天一案看律师职业伦理近年来,一桩备受关注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讨论和思考。
这桩案件就是中国著名律师李天一在2016年被指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以其专业身份和法律知识参与案件的辩护和处理,引发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诸多争议。
通过对李天一案的剖析,人们得以更深入地了解律师职业伦理所面临的挑战和考验。
首先,作为执业律师,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在李天一案中,其为涉嫌杀人罪的被告提供辩护,并借助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为被告争取法律利益。
这一行为本身是律师履行职责的过程,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然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面临诸多道德困境。
例如,律师是否应当为被告辩护,是否应当竭尽全力争取无罪释放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深思熟虑,并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谨慎处理。
其次,律师在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自身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
在李天一案中,律师在辩护被告的过程中,不仅需关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还需考虑案情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舆论。
律师作为法律界的代表,除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得以谋取私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律师在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之间需要平衡,做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决策。
再次,律师在处理高风险案件时,需要审慎思考和规避潜在的职业风险。
在李天一案中,律师承担了为被告辩护的重任,需要面对严格的法庭审判和公众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审慎分析案情,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切勿轻率从事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
律师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冷静客观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坚持维护职业尊严和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从李天一案可以看出,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律师在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秉持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审慎处理高风险案件,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
只有不断加强自律,提高专业素养,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从社会工作角度解读李天一案件

从社会工作角度解读“李天一案”并设计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解读:案件回放:一个年仅17岁的少年,曾在2011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如今又因为涉嫌强奸,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天一被刑拘后,身为母亲的梦鸽和父亲李双江自然十分痛心。
梦鸽再次表示希望社会能够宽容她的儿子,杨澜也为之“求情”,称很替李老师痛心。
在李天一涉嫌轮奸的案件中,遭遇不幸的女孩儿是受害者,李双江是受害者,李天一也是受害者。
对于他的行为应该谴责,但对于他本人,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同情。
我们首先应当把“他”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体现一种人性的关怀,而不是一出错就进行无休止的责难和辱骂,这种毫无素质可言的“网爆”和舆论压力,结果只能适得其反。
李天一案件,从李天到全社会都有责任。
首先是家庭的责任,家庭教育的缺失。
在家庭中,父母不但要管理好孩子的衣食住行,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进行关心,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引导。
李双江的父母没有给予其合理的家庭教育,而是偏袒放任自由。
李双江六七岁时在院里修自己的玩具三轮车,挡了并不太宽的路,一位军艺的老教授将他的小三轮车搬至路边,李双江不依不饶,直喊我爸爸是双江,老教授则回击说,你把你爸爸叫来,看我敢不敢!他才方作罢。
在李双江更大一点时,梦鸽还曾找到物业反映,家属楼车库掉落的顶灯碎片差点砸到了她儿子,物业为此特地调出监控视频后才发现,车库的顶灯就是他用玩具枪打碎的。
在宝马撞人案获释之后,邻居们惊讶地发现他竟然换了辆价值逾100万元的自色CTR跑车,跑车路过时,发动机声轰鸣人耳。
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
家庭是青少年身心长的摇篮,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而现实社会中许多家庭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方式却让人担忧。
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有的则过分专断,还有的对孩子放任不管。
溺爱型的家庭,父母对孩子的要求无条件无原则的满足,却对孩子缺乏必要的控制和要求,对于孩子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忽视或者接受的做法。
久而久之,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起来对父母过于依赖,缺乏自信和责任感,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研究报告作者:李健辉、李少军、曹林盛目录1、前言2、讨论3、思考关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思考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网络上批判大潮。
一时间,批判者多、骂人者多,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不置李双江于死地绝不罢休的态势。
随之而来的,又开始了对梦鸽的批判和谴责。
记者李蒙古对媒体的如此作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由于他使用了“网络暴民”的词眼,导致了一片骂声。
国内施工律师也都为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大都正确,但此案目前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深思。
一、李天一涉嫌强奸犯罪,现处于侦察阶段,即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称为罪犯,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管网民如何愤怒,都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性犯罪案例分析——关于李天一案件的思考目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青少年正常成长及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李天一案件,是典型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件。
11月19日,历时13小时的李某某案二审在北京市一中院结束,一时间,再次引发群众关注。
一、案件背景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与18周岁的女子杨某喝酒,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将杨某带至宾馆,以帮助杨某醒酒为由开房,后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天一案件属于性犯罪最为典型的代表类型——强奸犯罪,它具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双重性质。
该案中涉案人员共5人,且5人都参与强奸行为故可将该案定性为轮奸,这种团伙轮流强奸比单个人的强奸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
但此案中李天一确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受法律保护,故在判刑时法律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刑处罚。
二、犯罪成因(一)主体因素1、青春期的胜利和心理因素:由于青春期面临着心理发育的加速,性生理与性心理处于矛盾的发展阶段,生理与心理的不平衡发展。
17岁的李天一便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
2、醉酒状态:案发前李天一等5人与杨某在一酒吧有过醉酒行为,酒精的作用会影响神经系统的功能和心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大大降低自我的控制能力。
3、不良的行为经历:李天一轮奸事件爆出之后,网上又爆出李天一曾强奸其英语家教老师。
李天一在轮奸事件之前就有过性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得到惩罚,这样更加助长了他的犯罪心理和行为。
(二)主体外因素1、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使得某些公共场所和行业管理不严,商业性色情活动增多。
加之众多的不良性文化泛滥并在青少年的生活中传播得更加广泛和深入,类似李天一这样的青少年极易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习得一些不良习惯,并且积淀性犯罪的想法和意念。
2、家庭因素: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家庭条件优越,父母在教养李天一时倾向于以溺爱的形式,对于他做错的事,父母都尽力为其解决,纵容他的错误。
李天一案案例分析

• 陪酒女的权利与普通女性一样应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个人观点认为:
• 同意以上观点 • 但应在同样前提下适用平等原则。 • 例如:同样在正常生活时,陪酒女与普通女性应享受同等 权利,因为其没有对潜在性侵行为人有过分激励性举动。 • 而在夜店陪酒等场合,陪酒女已将潜在性行为人的性侵动 力提高到与普通生活中不同的程度,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 几率大大提高。因此这时便不能完全按照平等原则论处。
非陪酒女
受害人供述
暴力行为
与性行 为相关 性行为之 很久前 性行为 之时 性行为 之后 足以达 到胁迫 效果 无法达 到胁迫 效果 暴力行为与性行为 的相关性
暴力行为的原因 与性行 为无关
暴力行为的时间
暴力行为的程度
二者相 关性大
二者相 关性小
被害人意愿
途中改变 意志
性行为前改变 意志 开始时同意 轮奸时改变意 志 被害人意志 始终不同意 被害人是否清 醒 性行为后改变 意志
争论点二:强奸陪酒女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诱惑犯罪程度
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
陪酒女所受伤害大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是否应当减轻责任
诱惑犯罪程度
夜店环境
陪酒女服务 内容 普遍印象 强奸罪 酒精作用 良家妇女 不易诱惑
陪酒女
陪酒女意志揣测难度
相比良家妇女,普遍认为陪酒女更易有意愿与客人发生性行为
酒精作用后,话语意志真假难辨
量刑 属于合 理范围
思考
思考一 思考二
• 女性性行为意愿改变对于强奸性质的判定 • 性行为前1小时?1分钟?1秒?行为中?
• 受害人诱惑犯罪程度对罪犯责任的影响 • 是否应考虑受害人诱惑犯罪的程度?
思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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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9月26日上午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0月28日,北京一中院证实10月31日上午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10月30日,法院宣布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二审开庭延期。
11月15日,据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经与北京一中院核实,该院定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轮奸上诉一案。
李某某等强奸上诉案将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李天一,后改名李冠丰,1996年4月出生于北京,曾就读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美国shattuck St.mary's(沙特克圣玛丽学院)冰球学校。
2011年9月6日晚,因在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殴打一对夫妇被拘留,9月15日,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次年9月获释。
他的父亲李双江出生哈尔滨,是中国男高音歌唱家,声乐教育家,国家一级演员,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主任,研究生导师,中央音乐学院客座教授,新加坡南洋艺术学院客座教授,全军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他的母亲梦鸽,原名刘清娣,湖北荆州人,总政歌舞团著名女高音歌唱家。
现为全国青联常委、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青联委员,国资委特邀青联委员,中国音乐协会会员,民族声乐硕士。
李天一是个典型的官二代,富二代。
那么究竟是什么让不满18周岁的李天一沦为人人喊骂,为人不耻的强奸犯呢?是家长的过分宠爱还是社会的一再纵容?我觉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社会问题。
其一,家长过分宠爱孩子,溺爱孩子。
1939年出生的李双江在1996年喜得李天一,可以说是老来得子了,爷爷般的年龄难免陷于“隔代亲”的溺爱中。
有网友曝料称梦鸽母子在小区很蛮横,自称是李双江小区的邻居称李天一实在太不像话,打人习惯原来早已养成惹众怒!据爆料人说:梦鸽和她的儿子李天一在我们院里是有名的飞扬跋扈,这两人在我们院里和保安、战士、邻居最常用语就是你知不知道我是谁?!你到底知不知道我是谁?!我爸是李双江!!李双江在接受某节目采访时,曾谈到了对孩子的教育问题。
当时李双江承认与梦鸽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两人有所分歧,梦鸽希望孩子什么都会,成为全能型的人才,而李双江则主张让孩子自由发展,给他足够的自由空间,自己也力争在家庭中扮演慈父的角色。
李双江说:“孩子(指李天一)现在正处于一种青春期。
他很有个性,他很有棱角,那他才叫孩子。
所以你想让他那么听话,那么规矩,按照你的意志(去做),那不可能。
他要不按你(说的)走的是正常的,照着你(说的)走他就有病了。
”可以看出李双江夫妇对孩子的溺爱程度。
其二,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对政府的不信任。
不容置疑,一些地方,个别干部身上还存在徇私枉法的违法现象。
2010年梦鸽送给14岁李天一的生日礼物是宝马一辆,该车9个月违法32次,全部未受处罚。
未成年就无照驾驶,且视违法稀松平常,是谁为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提供保护、大开绿灯?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之后,父母均有很深厚的人脉。
其三,社会公众的盲目从众心理,仇视名人心理。
李天一案从一开始就被社会和广大媒体持续关注,紧密跟踪。
如果是普通人家的孩子犯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程序
会很快走完,也不会有这么多网友,民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但是李天一的父母是名人,观众更在意其父母的一举一动。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父母的宠溺?教育的失败?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主要还是中国现在家庭教育存在缺陷,司法和法律的不完善,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的逐渐拉大。
如果要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最根本的当然是发展社会经济,因为经济决定政治,经济决定文化,政治和文化都是经济发展的反映。
还有就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清廉政府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民众也应该对家庭教育进行反思,坚持独立、理性思考。
只有全民素质额提高,社会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避免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