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推荐2015年全国工业领域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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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推荐2015年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工信厅运行函[2015]337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5.05.12
【实施日期】201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推荐2015年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
业的通知》
(工信厅运行函〔2015〕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现就做好2015年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示范企业应在科学、节约、有序、高效用电等方面对行业具有推广价值,具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纳税及银行信用良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2014年用电量达到3000万千瓦时以上,单位电耗产值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三)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内设能源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才队伍;
(四)建立企业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能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用电智能化、网络化管理,且应用效果良好;
(五)综合运用负荷管理、电能质量优化、能源替代、余热余压利用等措施,有效提高用电效率,降低用能成本;
(六)通过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达到“A级”的企业,可优先推荐。

达到“AA 级”及以上的企业,直接作为示范企业。

二、工作程序
(一)推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工信部运行[2015]97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每个省(市/区)推荐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

(二)评审:我部根据《评价办法》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推荐企业进行评审。

(三)发布:通过评审的企业,作为“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对外公布。

我部将对示范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并从产业政策、有序用电、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推荐工作,并将推荐材料(见附件1)于9月30日前报我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二)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能源(电力)处室负责
同志作为示范企业推荐工作联系人,同时作为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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