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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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OB术语使用应注意的两个典型问题
1)通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五、不得不了解的外贸动态
1.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四大经贸伙伴,而中国为东盟的第三大经贸伙伴。
双方贸易由2001年的416亿美元发展到2009年的2130亿美元,增长4.1倍,年均增长21.5%,高于同一期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19.6%水平,也高于中国与三大贸易伙伴(欧盟20.6%、美国17.4和日本12.6%)的年均增长水平。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将货物运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EDI)。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妥船舶开住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2.中国外汇储备始终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欧洲市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中国外汇储备最主要的投资市场之一
一句“毫无根据”改变了欧元“命运”。5月27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言人第一时间否认了媒体关于“中国外管局正在评估所持欧元债券”的报道,并称相信欧元区能够克服困难。当晚,欧元一改颓势,全线反弹。
“中国外汇储备作为负责任的长期投资者,始终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该发言人指出:欧洲市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中国外汇储备最主要的投资市场之一。
三、FOB案例分析
2008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009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5月28日,外管局指出,中方一贯坚定支持欧盟一体化进程。支持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采取的一揽子金融稳定措施。相信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欧元区一定能够克服困难,维护欧洲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FOB价格计算: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工厂不含税成本价+国内费用/总数量}*(1+银行费率)*(1+利润率)/汇率
1)其中国内费用主要包括:内陆运费,报关费,报检费,核销费,公司综合业务费,快递费
2)不同的结汇方式,银行费率不同.
L/C 1% D/A 0.15% D/P 0.17% T/T 0.1%
从经济规模看,东盟虽然不能与中国和印度相提并论,但是东盟巨大的内需市场也不可忽视,东盟十国人口约5.8亿,2015年东盟共同体建成后,将成为亚洲仅次于日本、中国和印度之后的第四大经济体。同时按照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的计算,在亚洲地区家庭可支配收入在5000—35000美元水平的可称为中等收入阶层,2008年东盟区域内中等收入阶层的人口约1.9亿,所以东盟也成为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
本期经贸靓汤,让我们首先走近FOB,进行全面透析!
本期内容概要:
一、FOB新人必读
二、FOB术语使用应注意的两个典型问题
三、FOB案例分析
四、FOB价格计算
五、不得不了解的外贸动态
一、FOB新人必读
FOB(Free On d Port of shipment)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和中国企业对东盟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也广泛展开,并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果。2009年末,东盟企业对中国直接投资项目3万多个,金额达570多亿美元,是中国引进外资较多的地区。2008年末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达80多亿美元,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最多的地区。
目前,东盟出现很多商业机遇,引起世界投资家的广泛关注,如2010年东盟与中国、印度FTA全面实施,东盟对外经贸关系将明显改善;在湄公河区域将建立水力发电厂,同时提高原发电设备的效率;亚洲开发银行将协助铺设印度支那半岛的天然气管道项目;越南计划修建河内至胡志明市的高速铁路等。
2)买方指定货代。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已达2.4万亿美元,其中绝大多数为美元资产,仅美国国债一项就持有近9000亿美元。“出于对外储资产安全性的考虑,多元化是必然的选择。”上述分析人士表示,“1%或2%的损失与收益波动属于正常,且中国过去几年外储投资收益都不错。”近年来,中国始终逐步增加欧元资产的比例。“中国增持以欧元计价的有价证券,往往得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欧元起到支撑作用。”该分析人士表示。
东盟地区未来的发展十分引人注目,一是,东盟在地理上位居中国与印度的中间地带、又处于人们所构想的东亚共同体等各种各样经济共同体的核心区位,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与东盟缔结了FTA关系;二是,在东盟区域内既有像印尼、马来西亚、越南和缅甸等这样的资源和劳动力市场丰富的国家,也有工业先行的泰国,还有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经济构成可为多姿多彩;三是,东盟区域内青年人口比重大,劳动力市场潜力充沛,如2010—2020年期间,区域内各国20岁左右的青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近50%,所以,从中长期看,劳动力市场供应充足。而且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收入的增加,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东盟将成为一个很有诱惑力的市场。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3)FOB理舱(FOB Stowed)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即为理舱,卖方需承担理舱费。
4)FOB平舱(FOB Trimmed)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的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货,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即为平舱,卖方需承担此项费用。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至于装货费由谁承担,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的租船条件。
【经贸堂】经贸靓汤第五期--外贸全流程之“贸易术语-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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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贸易术语,可以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贸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
1)通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五、不得不了解的外贸动态
1.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四大经贸伙伴,而中国为东盟的第三大经贸伙伴。
双方贸易由2001年的416亿美元发展到2009年的2130亿美元,增长4.1倍,年均增长21.5%,高于同一期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19.6%水平,也高于中国与三大贸易伙伴(欧盟20.6%、美国17.4和日本12.6%)的年均增长水平。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将货物运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EDI)。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妥船舶开住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2.中国外汇储备始终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欧洲市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中国外汇储备最主要的投资市场之一
一句“毫无根据”改变了欧元“命运”。5月27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言人第一时间否认了媒体关于“中国外管局正在评估所持欧元债券”的报道,并称相信欧元区能够克服困难。当晚,欧元一改颓势,全线反弹。
“中国外汇储备作为负责任的长期投资者,始终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该发言人指出:欧洲市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中国外汇储备最主要的投资市场之一。
三、FOB案例分析
2008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009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5月28日,外管局指出,中方一贯坚定支持欧盟一体化进程。支持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采取的一揽子金融稳定措施。相信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欧元区一定能够克服困难,维护欧洲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FOB价格计算: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工厂不含税成本价+国内费用/总数量}*(1+银行费率)*(1+利润率)/汇率
1)其中国内费用主要包括:内陆运费,报关费,报检费,核销费,公司综合业务费,快递费
2)不同的结汇方式,银行费率不同.
L/C 1% D/A 0.15% D/P 0.17% T/T 0.1%
从经济规模看,东盟虽然不能与中国和印度相提并论,但是东盟巨大的内需市场也不可忽视,东盟十国人口约5.8亿,2015年东盟共同体建成后,将成为亚洲仅次于日本、中国和印度之后的第四大经济体。同时按照日本野村综合研究所的计算,在亚洲地区家庭可支配收入在5000—35000美元水平的可称为中等收入阶层,2008年东盟区域内中等收入阶层的人口约1.9亿,所以东盟也成为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
本期经贸靓汤,让我们首先走近FOB,进行全面透析!
本期内容概要:
一、FOB新人必读
二、FOB术语使用应注意的两个典型问题
三、FOB案例分析
四、FOB价格计算
五、不得不了解的外贸动态
一、FOB新人必读
FOB(Free On d Port of shipment)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中国与东盟的相互投资和中国企业对东盟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也广泛展开,并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果。2009年末,东盟企业对中国直接投资项目3万多个,金额达570多亿美元,是中国引进外资较多的地区。2008年末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达80多亿美元,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最多的地区。
目前,东盟出现很多商业机遇,引起世界投资家的广泛关注,如2010年东盟与中国、印度FTA全面实施,东盟对外经贸关系将明显改善;在湄公河区域将建立水力发电厂,同时提高原发电设备的效率;亚洲开发银行将协助铺设印度支那半岛的天然气管道项目;越南计划修建河内至胡志明市的高速铁路等。
2)买方指定货代。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已达2.4万亿美元,其中绝大多数为美元资产,仅美国国债一项就持有近9000亿美元。“出于对外储资产安全性的考虑,多元化是必然的选择。”上述分析人士表示,“1%或2%的损失与收益波动属于正常,且中国过去几年外储投资收益都不错。”近年来,中国始终逐步增加欧元资产的比例。“中国增持以欧元计价的有价证券,往往得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欧元起到支撑作用。”该分析人士表示。
东盟地区未来的发展十分引人注目,一是,东盟在地理上位居中国与印度的中间地带、又处于人们所构想的东亚共同体等各种各样经济共同体的核心区位,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与东盟缔结了FTA关系;二是,在东盟区域内既有像印尼、马来西亚、越南和缅甸等这样的资源和劳动力市场丰富的国家,也有工业先行的泰国,还有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经济构成可为多姿多彩;三是,东盟区域内青年人口比重大,劳动力市场潜力充沛,如2010—2020年期间,区域内各国20岁左右的青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近50%,所以,从中长期看,劳动力市场供应充足。而且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收入的增加,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东盟将成为一个很有诱惑力的市场。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3)FOB理舱(FOB Stowed)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即为理舱,卖方需承担理舱费。
4)FOB平舱(FOB Trimmed)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的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货,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即为平舱,卖方需承担此项费用。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至于装货费由谁承担,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的租船条件。
【经贸堂】经贸靓汤第五期--外贸全流程之“贸易术语-FOB”
欢迎大家来到经贸靓汤补充营养~~
众所周知,贸易术语,可以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贸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