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调研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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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调研报告(5篇)
第一篇: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调研报告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既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粮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贡献。

加强对流通过程中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是保证粮食符合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

根据目前现状,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最基层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对粮食质量进行抽查监测的直接执行者,也就是说,监测把关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是否到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

然而,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监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必要的经济投入。

粮食质量监测内容虽然较多,但比较容易,对仪器设备没有特殊要求。

然而对原粮卫生监测所包涵的内容较广,概括起来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对收获期的粮食(原粮)进行农药污染监测;二是对收获、储存过程中微生物毒素的污染状况进行监测;三是对原粮储存过程中用于防、治虫、霉熏蒸剂残留的监测;四是对其他化学物品对原粮污染的监测。

要对粮食(原粮)进行以上内容的监测,就必须要有很专业的检测技术、性能可靠的检测设备和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检测人员,这些对目前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的确是一大难题。

就本人了解,目前xx地区各县(市)能开展这项工作的粮食局确实很少,原计划经济时期功能齐全并为粮食质量、卫生监测做出贡献的县级粮食局中心化验室在粮改时先后被撤掉,检测人员也先后被裁减掉,即使保留下来的也因仪器设备老化、人员减少而很难开展这项工作。

因此,
本人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赋予的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的职能,就必须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尽快落实“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的规定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十八条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

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是《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使命,是做好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基础。

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我认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尽快落实《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十八条规定,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恢复或加强县(市)级粮食局中心化验室或粮油检测站,要用中心化验室或粮油检测站的技术力量来开展这项工作。

二、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人员
粮食质量及粮食卫生检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就质量检测而言,既有物理检测,也有化学检测;既有常规检测,也有专项检测;既有原粮检测,也有成品粮检测。

特别是原粮卫生检测、农残检测、微生物毒素检测、薰蒸剂残留检测的技术性较强,其中专有名词多达上千个,检验项目多达近千种。

因此没有专业的检测人员很难开展这项工作。

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不断充实和培训检化验技术人员,充分调动粮油检测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专业检测人员的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培训粮油检测人员,以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把粮食检测工作引向科学、便捷、准确的方向,并使之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充分吸收引进使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粮食检测的科学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三、必须添置相应的监测设备
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必须凭借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必需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准检测方法等进行取样、检测;因此,为确保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这项工作
能顺利进行,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就必需要利用最新科研成果,应用最新标准,添置最新检测设备。

目前,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没有专职检测机构,更谈不上拥有分析仪器和检测设备,因此,建立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施、设备,及时更新旧的仪器设备,配齐检测需要的各类化学试剂、药品应是当务之急。

四、必须落实相应监测经费
要对粮食的质量进行监测,就必须要对粮食进行抽样、分样、包装、检测、报告,有些检测项目还需要消耗大量的水、电和特殊的试剂等材料,因此,要做好粮食的检测工作,就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项检测资金,这样才能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众所周知,粮食质量及粮食卫生监测既是维护粮食商品正常流通的需要,同时也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更是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

所以说,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检测属政府行为,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确保放心粮工程的重要举措,粮食质量及卫生监测费用应由政府列入财政支出,这也是《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16条所明确规定的。

强化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工作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督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贯彻国家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更好地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
施办法》,执行各项粮油质量标准、卫生标准,而且可以有效指导国家粮食储备,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最终实现保障人们身体健康这一目的。

xx市粮油检测中心
第二篇: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调研报告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调研报告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调研报告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既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粮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贡献。

加强对流通过程中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是保证粮食符合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
抽查、监测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
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

根据目前现状,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最基层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对粮食质量进行抽查监测的直接执行者,也就是说,监测把关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是否到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

然而,粮食质量、原粮卫生监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必要的经济投入。

粮食质量监测内容虽然较多,但比较容易,对仪器设备没有特殊要求。

然而对原粮卫生监测所包涵的内容较广,概括起来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对收获期的粮食进行农药污染监测;二是对收获、储存过程中微生物毒素的污染状况进行监测;三是对原粮储存过程中用于防、治虫、霉熏蒸剂残留的监测;四是对其他化学物品对原粮污染的监测。

要对粮食进行以上内容的监测,就必须要有很专业的检测技术、性能可靠的检测设备和工
作认真负责的专业检测人员,这些对目前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的确是一大难题。

就本人了解,目前地区各县能开展这项工作的粮食局确实很少,原计划经济时期功能齐全并为粮食质量、卫生监测做出贡献的县级粮食局中心化验室在粮改时先后被撤掉,检测人员也先后被裁减掉,即使保留下来的也因仪器设备老化、人员减少而很难开展这项工作。

因此,本人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赋予的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的职能,就必须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尽快落实“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的规定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十八条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

建立健全质量监
管机构是《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使命,是做好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基础。

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我认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尽快落实《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十八条规定,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恢复或加强县级粮食局中心化验室或粮油检测站,要用中心化验室或粮油检测站的技术力量来开展这项工作。

二、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人员
粮食质量及粮食卫生检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就质量检测而言,既有物理检测,也有化学检测;既有常规检测,也有专项检测;既有原粮检测,也有成品粮检测。

特别是原粮卫生检测、农残检测、微生物毒素检测、薰蒸剂残留检测的技术性较强,其中专有名词多达上千个,检验项目多达近千种。

因此没有专业的检测人员很难开展这项工作。

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不断充实和培
训检化验技术人员,充分调动粮油检测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专业检测人员的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培训粮油检测人员,以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把粮食检测工作引向科学、便捷、准确的方向,并使之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充分吸收引进使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粮食检测的科学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三、必须添置相应的监测设备
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必须凭借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必需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准检测方法等进行取样、检测;因此,为确保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测这项工作能顺利进行,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就必需要利用最新科研成果,应用最新标准,添置最新检测设备。

目前,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没有专职检测机构,更谈不上拥有分析仪器和检测设备,因此,建立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施、设备,及时更
新旧的仪器设备,配齐检测需要的各类化学试剂、药品应是当务之急。

四、必须落实相应监测经费
要对粮食的质量进行监测,就必须要对粮食进行抽样、分样、包装、检测、报告,有些检测项目还需要消耗大量的水、电和特殊的试剂等材料,因此,要做好粮食的检测工作,就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项检测资金,这样才能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众所周知,粮食质量及粮食卫生监测既是维护粮食商品正常流通的需要,同时也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更是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

所以说,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检测属政府行为,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确保放心粮工程的重要举措,粮食质量及卫生监测费用应由政府列入财政支出,这也是《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16条所明确规定的。

强化粮食质量检测工作,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工作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督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贯彻国家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更好地实施《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执行各项粮油质量标准、卫生标准,而且可以有效指导国家粮食储备,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最终实现保障人们身体健康这一目的。

第三篇:沙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沙洋县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粮食质量安全,解决我县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把关能力不足和基层粮食质检能力缺失的问题提高我县“好粮油”生产能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质量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县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形成以“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为主体、沙洋县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为支撑及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检验室为基础”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建成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
台,实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共享。

培养和稳定粮油检验技术人才,提升质检能力和效率,明确粮食质检工作任务,保障粮食质检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粮食抽检制度化,有效地履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职能,检验监测覆盖面达到100%以上。

推进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实现第三方检验。

粮食产
品综合合格率提升5%以上。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
1.主要建设内容为: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立“以县公共检测中心为主体,沙洋县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为支撑,县汇龙公司、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检验室为基础,覆盖全县”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完善用于粮油检验的配套设施、县粮油质检站、县汇龙公司、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检验室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环境改造和完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购置;由县粮油质检站投资和县汇龙公司共建检验室,资源共享,实验室建设面积730㎡,分为4个功能区,分别为:物理指标检验区、化学指标检验区、卫生指标检验区和品尝指标检验区;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和粮食样品采集监管系统。

2.投资额度:本项目2018年12月底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项目计划投资982万元,其中自筹305万元,财政整合313万元,专项扶持364万元。

三、职能定位
1.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职能定位:具备辖区主要粮食品种从收获到加工的质量、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质检能力。

主要承担全县粮油产品及其制品来样检验检测;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公共卫生检验、鉴定检验、准入检验、仲裁检验和法律、政策及粮食、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确定的监督检验;积极开展服务于不同— 2 —
粮食经济体、不同粮食权属的第三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服务;与县粮油质检站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共享平台。

2.沙洋县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职能定位:主要承担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卫生监测样品采集、检验、数据分析、信息上报及
发布;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平仓检验、储存环节的例行抽查检验,销售出库环节、超期储存粮鉴定检验,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进入粮食交易平台的原粮、成品、军供粮、救灾粮、“放心粮油”等进行样品采集和卫生安全快检筛查;对全链条的“中国好粮油”和其他流通渠道销售的成品粮油,实行跟踪抽检或随机抽检;承担下乡、进企业扦样和原始样品转送;协助和支持市级、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开展技术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建立县域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与省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平台对接;开展粮食收获和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粮食安全风险监测定期报送机制,每月按时向县粮食局和县食安办报送1次监测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排查,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上报省粮食检测中心。

3.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检验室职能定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检验室主要承担各类政策性粮食、商品粮食出入库品质初检,粮食储存品质定期分析,粮食真菌毒素、重金属快检与筛查等工作;协助县粮油质检站开展辖区内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工作;建立企业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与沙洋县粮油食
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平台联网。

四、实施步骤
1.方案制定阶段(2017年11月20日-12月31日)组建工作专班,对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县粮油质检站、县汇龙公司、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检验室现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检验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在摸清家底基础上,对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制定采购计划,根据省粮食局发布的粮食质检仪器设备配置参考目录,按照先急后缓,缺一补一的原则,适度配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

2.实施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及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统一安排调度,集中招标采购配置设施设备,逐一安装调试,确保所有新配仪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安全使用。

3.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实施情况和产生的成效进行项目验收,写出验收报告,报请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加强— 4 —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将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范围,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取得实效。

2.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专项资金仅用于购买粮油检验仪器及辅助设备,所配仪器和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粮食部门,县粮食局加强对配置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检测设备用于粮油质检工作,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变更。

3.壮大质检队伍。

选拔素质好、作风硬、专业对口的人员充实粮油质检队伍,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基础上,实施体现粮食质检工作专业性、技术性特点的工资福利政策,创造条件把专业技术人员留在基层、留在质检第一线。

4.确保体系规范运行。

严格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15]26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洋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沙政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确保分级履行粮油检验职能,为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落实编制和经费、招录专业人员;保留县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四篇:2018质量监测报告清单


尊敬的校领导:
根据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兵团实施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
作的通知》,现需以下物品:
1、带颜色胶带(体育):红色、蓝色各一卷
2、黑色签字笔:100支
3、2B铅笔:70支
4、橡皮:70块
5、套尺:70套
6、书写垫板:60张
7、圆规:40个
8、文件袋:80个
9、裁纸刀:2把
10、转笔器:2个
11、棒棒胶:4个
12、安全带:2盒(一盒50米)敬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蒋丽娟
2018年4月10日
第五篇:粮食质量
粮食质量、品质检测管理制度
一、开展粮食收购质量调查、品种品质测报工作。

在粮食入库前,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田间、晒场、农民家调查了解粮食品种质量情况,并分区域分类型、分品种进行质量抽样化验,以便领导对当年粮食形势正确判断决策,为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提供参考。

二、加强入库粮食的质量管理工作。

收购中认真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粮食质量关,对入库的粮食逐车进行化验,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凭出具质量检验单,方可入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如高水分粮等,要及时整晒,以消除隐患,确保储粮安全。

三、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

粮食入库后,及时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全面质量检查、检测,分仓建立完整的质量信息档案,并定期检查粮情、粮质,做好粮情记录。

四、做好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粮食品质检测工作。

在每年三、九月份期间,对所有储存粮食进行两次品质检测,为粮食储存提供有效数
据,保证粮食存储质量处于稳定状态。

五、加强粮食出库质量管理。

粮食出库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准确填写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样式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

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粮食经营者的质量管理义务,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建立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

三、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磷化铝、卤化苦、马拉硫磷等杀虫剂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黄曲霉素B1等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委托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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