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时间和地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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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卖方的主要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期OR 装运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37条、49条和52条都有规定见附件二
我国《合同法》第138-141,61,62条也有规定。

见附件一
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第一节“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FOB、CFR、CIF、FCA、CPT、CIP
交货
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装运
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46条对装运日期的解释。

C、F组
对于货交承运人形式的交货,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之前,由于货物的所有权还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所以只是推定交货。

实际交货-----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的交货。

E、D组均采用实际交货方式,所以装运与交货的意义完全不同,不应加以混淆。

第二节交货时间
C、F组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常见的方法有四种:
一、规定某月装运
二、规定跨月装运
三、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四、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第三节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F、C组
一、装运港或装运地
装运港或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确定或选择装运港或装运地时应注意:
出口贸易: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方便、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方。

A)FOB、CFR和CIF合同,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的港口作为装运港,
B)在多式运输下,一般应选择经营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C)交易量大的情况下,可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进口贸易:对方提出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必须是我国政府允许贸易往来的国际和地区的港口和地方。

港口条件好。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

但有时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或装运地。

甚至有时可以笼统规定。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目的港和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A)一笔交易,通常只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
B)有时也视情况需要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C)作笼统规定。

在出口业务中,我方决定是否可接受国外客户提出的目的港或目的地时,一般应考虑:(1)应贯彻我国的有关政策,不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或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

(2)对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力求明确具体。

(3)凡以非集装箱的一般海上运输方式交运的交易,货物运往的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的出口交易,如果海运,应选择距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我方可以安排船舶的港口作为目的港。

(6)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若有重名,应明确国别和所处方位。

(7)正确使用“选择港”。

需注意的是,选择港一般不应超过三个,被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在核算价格和运费时,应按被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且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装运。

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视合同是否允许,合同明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的,则不能分批;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按外国合同法,不等于不允许装运。

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均被允许”。

注意: 如需要分批装运,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规定的方法有两种。

1。

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和批次和数量均不做规定。

2。

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此条款对卖方要求较严。

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未按合同规定装运,则可视为违反合同。

除非每批构成一份单独合同。

使用信用证情况下,若其中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不得凭以支款。

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货物经邮运或专递,如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单的表面上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并于同一日期盖戳、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则该邮寄或专递装运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二、转运
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将被转运的运输单据,如果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称运输;以及“印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

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但银行仍接受注明发生下列有关转运内容的运输单据。

具体3条见教材。

第五节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有的还规定卖方应予交付的单据和有关装运通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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