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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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
意见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7.17
•【文号】建办受理函[2015]31号
•【施行日期】2015.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5]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
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
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公示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
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
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换证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7.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8.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