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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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4 )307-2014国家电网公司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确保电缆及通道安全可靠运行,提升运维标准化、精益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是对电缆及通道采取的巡视、检测、维护等技术管理措施和手段的总称,主要包括生产准备、工程验收、巡视管理、通道管理、状态评价、带电检测与在线监测、缺陷管理、隐患管理、专项管理、电缆及通道标准化管理、运行分析管理、电缆及附属退役、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国网运检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公司运检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省检修公司运检部” )、地市(区、州)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地市公司运检部” )、县(市、区)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县公司运检部” )(前述运检部门统称“各级运检部
门” )为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以下统称“各级评价中心”)负责电缆及通道运维工作的技术支撑,省检修公司运检部运维分部、地市检修分公司、县检修(建设)工区(以下统称“运维单位”)负责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公司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反事故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电缆及通道状态检测、状态评价、技术监督、缺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关安防与防汛设备运维管理工作。

(三)组织提出电缆及通道技改大修项目需求;组织退役电缆及附属设备技术鉴定、运维业务外包实施和验收管理。

(四)指导、监督、考核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故障调查分析。

(五)组织认定和发布电缆及其附属设备家族缺陷。

(六)组织召开公司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培训、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和科技攻关。

(七)组织开展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复核500 (330)kV 及以上状态检修评价报告以及评
价结果为异常和严重的电缆状态评价报告。

(三)指导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开展电缆及通道状态评价、诊断性试验与入网检测、新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四)开展电缆及通道在线监测、带电检测装置质量检验和运行评估。

(五)负责电缆及附属设备全过程技术监督、技术标准及反
事故措施的宣贯和监督执行等,开展新设备性能质量抽检工作。

(六)负责编制公司电缆月度运行分析报告和年度专业总
结,参与电缆及通道故障调查分析和试验工作,提出解决措施。

(七)协助开展电缆及通道运维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反事故措施。

(二)负责电缆及通道状态检测、状态评价、技术监督、缺
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关安防与防汛设备运维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出电缆及通道技改大修项目需求;批准电缆设备停运、退役、报废申请;组织退役电缆及附属设备技术鉴定、运维业务外包实施管理、验收及生产准备管理。

(四)组织编制电缆及通道运维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卡)。

(五)组织参与电网规划、电缆及通道工程可研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年度大修、专项技改和电网改造计划的审查,参与重大项目的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

(六)指导、监督、考核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电缆及通道运维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七)召开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专业会议,开展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培训、重大技术问题研究和科技攻关。

(八)组织新设备入网审查,负责开展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电缆及通道诊断性试验与入网检测、在线监测、带电检测装置质量检验和运行评估,新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三)负责开展500 (330 )kV 及以上电缆的状态评价,复核110(66 )kV 及以上评价为异常状态和严重状态的电缆状态评价报告。

(四)负责电缆及附属设备全过程技术监督、技术标准及反事故
措施的宣贯和监督执行等。

(五)参与故障的调查分析和试验工作,提出解决措施。

(六)负责编制电缆月度运行分析报告和年度专业总结。

(七)协助开展电缆及通道运维技术的交流和培训。

第九条省检修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反事故措施。

(二)负责所辖电缆及通道的巡视、状态检测、状态评价、缺陷管理、隐患排查、故障处理以及相关安防与防汛设备运维工作。

(三)负责电缆及通道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

(四)提出电缆及附属设备停运、退役、报废申请及技改大修项目需求,开展退役电缆及附属设备技术鉴定、运维业务外包实施、验收及生产准备工作。

(五)制定并落实电缆及通道运维工作计划,开展电缆及通道运维的专业分析总结、技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编制电缆及通道运维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七)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可研、设计审查、验收和启动投运。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电缆及通道运维单位各项管理工
(九)开展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应用。

(十)负责所辖电缆及通道工程建设、检修运维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条地市公司运检部(检修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反事故措施。

(二)负责所辖电缆及通道的巡视、状态检测、状态评价、缺陷管理、隐患排查、故障处理以及相关安防与防汛设备运维工作。

(三)负责电缆及通道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

(四)提出电缆及附属设备停运、退役、报废申请及技改大修项目需求,开展退役电缆及附属设备技术鉴定、运维业务外包实施、验收及生产准备工作。

(五)制定并落实电缆及通道运维工作计划,开展电缆及通道运维的专业分析总结、技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编制电缆及通道运维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七)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可研、设计审查、验收和启动投运。

(八)指导、监督、考核县公司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九)负责所辖电缆及通道工程建设、检修运维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向上级单位移交相关档案
资料。

(十)开展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应用。

第十一条县公司运检部和检修(建设)工区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反事故措施。

(二)开展电缆及通道状态检测、状态评价、技术监督、缺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关安防与防汛设备运维工作。

(三)开展运维工作分析总结,掌握电缆及通道运维情况,制定措施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电缆及通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

(五)提出电缆设备停运、退役、报废申请及技改大修项目需求;开展运维业务外包实施、验收及生产准备工作。

(六)执行电缆及通道运维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七)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可研、设计审查、验收和启动投运。

(八)负责所辖电缆及通道工程建设、检修运维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向上级单位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运维班组和乡(镇)供电所(以下简称“乡镇供电所”)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单位电缆及通道运维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反事故措施。

(二)承担所辖电缆及通道设备运行维护、缺陷隐患排查治理、状态检测、状态评价、重要活动保电、验收及生产准备等工作。

(三)落实所辖电缆及通道设备的运行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等工作。

(四)开展所辖区域电缆及通道运维工作分析总结,掌握电缆及通道运维情况。

(五)开展运检管理系统、GIS 等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六)承担所辖区域电缆及附属设施防护、防灾减灾、防外力破坏等工作。

(七)提出电缆及通道技改大修项目、仪器仪表、工器具、生产车辆、备品备件等需求。

(八)负责所辖电缆及通道工程建设、检修运维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向上级单位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生产准备
第十三条各级运检部门应提前介入电缆工程前期工作,组织参与可研、初设评审及技术审查工作,落实技术标准和反措要求,及时掌握电缆设备、材料的入厂监造、出厂验收、关键试验及抽检情况,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参与工程图纸审查,提前介入工程施工,掌握工程进度,做好新产品安装调试、新技术应用等关键环节质量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运维单位应完成生产装备、工器具的配置。

提前收集新投电缆及通道各类信息、基础数据与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投运前应完成标识牌及辅助设施的制作安装,运维单位应建立设备基础台帐,做好工器具与备品备件的移交与接收,完备管理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电缆及通道应具有正确齐全的设备标识,设备标识规范应按照《安全设施标准第二部分:电力线路》( Q/
GDW434.2-2010 )要求执行,同一调度权限范围内,设备名称及编号应唯一。

第十八条电缆及通道的现场标识牌、警示牌应完好、齐全、清晰、规范,装设位置明显、直观。

新建和改造的电缆及通道应在投运前配齐相关的标志标识。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电缆及通道应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168-200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DL/T5161-2002 )等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分为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电缆及附件的敷设安装、电缆路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交接试验等资料和试验的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报,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遗留问题整改后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电缆及通道验收时应做好下列资料的验收和归档。

(一)电缆走廊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对于电缆及通道路径的批复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二)完整的设计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审查文件等。

(三)电缆及通道沿线施工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各种协议文件。

(四)工程施工监理文件、质量文件及各种施工原始记录。

(五)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及签证书。

(六)施工缺陷处理记录及附图。

(七)电缆及通道竣工图纸和路径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 ,地下管线密集地段为1:100 ,管线稀少地段,为1:1000 在房屋内及变电所附近的路径用1:50 的比例尺绘制。

平行敷设的电缆,必须标明各条线路相对位置,并标明地下管线剖面图。

电缆及通道如采用特殊设计,应有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八)电缆敷设施工记录,应包括电缆敷设日期、天气状况、电缆检查记录、电缆生产厂家、电缆盘号、电缆敷设总长度及分段长
度、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等。

(九)电缆附件安装工艺说明书、装配总图和安装记录。

(十)电缆及通道原始记录:长度、截面积、电压、型号、安装日期、电缆及附件生产厂家、设备参数,中间接头及终端头的型号、编号、各种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等。

(十一)电缆交接试验记录。

(十二)单芯电缆接地系统安装记录、安装位置图及接线图。

(十三)有油压的电缆应有供油系统压力分布图和油压整定值等资料,并有警示信号接线图。

(十四)电缆设备开箱进库验收单及附件装箱单。

(十五)一次系统接线图和电缆地理信息图。

第二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及时掌握设备变更、试验以及运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确保资料齐全,手续完整,并及时维护运检管理系统和GIS 等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设备交接试验应按照国家、行业、公司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

第五章巡视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缆及通道巡视对象主要包括电缆本体、附件、附属设备(含油路系统、交叉互联箱、接地箱、在线监测装置等)及附属设施(含直埋、排管、电缆沟、电缆隧道、桥
梁及桥架等)等。

第二十五条运维单位应按照《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Q/GDW512-2010)和《电缆通道管理规范》(国家电网生[2010]637 号)要求,明确巡视检查与防护内容和范围,编制
巡视计划,对所辖电缆及通道进行巡视与检查,全面准确掌握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电缆及通道巡视分为定期巡视和非定期巡视,其中非定期巡视包括故障巡视、特殊巡视等。

第二十七条电缆及通道巡视应结合运行状态评价结果,适当调整巡视周期。

第二十八条定期巡视周期:
(一)电缆通道路面及户外终端巡视:66kV 及以上电缆线路每半个月巡视1 次,35kV 及以下电缆线路每月巡视1 次,发电厂、变电站内电缆线路每3 个月巡视1 次。

(二)电缆线路每3 个月巡视1 次。

(三)35kV 及以下开关柜、分支箱、环网柜内的电缆终端2~3 年结合停电巡视检查1 次。

(四)对于城市排水系统泵站电缆线路,在每年汛期前进行巡
视。

(五)水底电缆应每年至少巡视1 次。

第二十九条定期巡视应结合电缆及通道所处环境,巡视检查历史记录以及状态评价结果,适当调整巡视周期。

第三十条电缆发生故障后应立即进行故障巡视,具有交叉互联的电缆跳闸后,还应对交叉互联箱、接地箱进行巡视,并对向同一用户供电的其它电缆开展巡视工作以保证用户供电安全。

第三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况,应开展特殊巡视:
(一)设备重载或负荷有显著增加。

(二)设备检修或改变运行方式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或新安装设备的投运。

(三)根据检修或试验情况,有薄弱环节或可能造成缺陷。

(四)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缺陷有所发展时。

(五)存在外力破坏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

(六)重要保供电任务期间。

(七)其他电网安全稳定有特殊运行要求时。

第三十二条巡视检查要求:
(一)敷设于地下的电缆,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开挖痕迹,沟盖、井盖有无缺损,线路标识是否完整无缺等;查看电缆及通道上是否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砌石灰坑、建房等。

(二)敷设于桥梁上的电缆,应检查桥梁电缆保护管、沟槽有
无脱开或锈蚀,检查盖板有无缺损。

(三)检查电缆终端表面有无放电、污秽现象;终端密封是否完好;终端绝缘管材有无开裂;套管及支撑绝缘子有无损伤。

(四)电气连接点固定件有无松动、锈蚀,引出线连接点有无发热现象;终端应力锥部位是否发热,应对连接点和应力锥部位采用红外测温仪测量温度。

(五)有补油装置的交联电缆终端应检查油位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间;检查GIS 筒内有无放电声响,必要时测量局部放电。

(六)接地线是否良好,连接处是否紧固可靠,有无发热或放电现象;必要时测量连接处温度和单芯电缆金属护层接地线电流,有较大突变时应停电进行接地系统检查,查找接地电流突变原因。

(七)电缆铭牌是否完好,相色标志是否齐全、清晰;电缆固定、保护设施是否完好等。

(八)检查电缆终端杆塔周围有无影响电缆安全运行的树木、爬藤、堆物及违章建筑等。

(九)对电缆终端处的避雷器,应检查套管是否完好,表面有无放电痕迹,检查泄漏电流监测仪数值是否正常,并按规定记录放电计数器动作次数。

(十)通过短路电流后应检查护层过电压限制器有无烧熔现象,交叉互联箱、接地箱内连接排接触是否良好。

(十一)检查工井、隧道、电缆沟、竖井、电缆夹层、桥梁内电缆外护套与支架或金属构件处有无磨损或放电迹象,衬垫是否失落,电缆及接头位置是否固定正常,电缆及接头上的防火涂料或防火带是否完
好;检查金属构件如支架、接地扁
铁是否锈蚀
(十二)检查电缆隧道、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沟内孔洞是否封堵完好,通风、排水及照明设施是否完整,防火装置是否完好;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十三)水底电缆应经常检查临近河(海)岸两侧是否有受潮水冲刷的现象,电缆盖板是否露出水面或移位,同时检查河岸两端的警告牌是否完好。

(十四)充油电缆应检查油压报警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油压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

(十五)多条并联运行的电缆要检测电流分配和电缆表面温度,防止电缆过负荷。

(十六)对电缆及通道靠近热力管或其它热源、电缆排列密集处,应进行土壤温度和电缆表面温度监视测量,以防电缆过热。

第六章通道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维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建立线路、电缆通道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联防护线员培训,建立异常情况汇报及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及时掌握电缆通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等详细分布状况。

第三十五条加强通道断面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运维单位应严格断面使用审批,严禁未经批准占用通道资源及
不按批准断面敷设线缆,确保通道资源有序使用。

第三十六条运维单位应结合通道使用情况,预留应急断面。

第三十七条运维单位应加强电缆通道的准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电缆通道前,应到运维单位办理许可手续,施工作业应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八条电缆通道内施工作业时,运维单位应履行配合、监督和验收职责,施工单位应对电缆及通道、相关附属设备及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进入电缆通道前必须检测气体成分和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期间应保持良好通风条件。

第四十条运维单位应积极采用电缆通道监控技术,加强电缆通道管理。

第七章状态评价
第四十一条设备状态评价应严格按照《电缆线路状态评价导则》( Q/GDW 456-2010 )、《配网设备状态评价导则》 ( Q/GDW 645-2011 )等标准,通过停电试验、带电检测、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收集设备状态信息,应用状态检修辅助决策系统,开展设备状态评价。

第四十二条设备信息收集包括投运前信息、运行信息、检修试验信息、家族缺陷信息。

(一)投运前信息主要包括设备台账、招标技术规范、出厂试验报
告、交接试验报告、安装验收记录、新(扩)建工程有关图纸等纸质和电子版资料。

(二)运行信息主要包括设备巡视、维护、单相接地、故障跳闸、缺陷记录,在线监测和带电检测数据,以及不良工况信息等。

(三)检修试验信息主要包括例行试验报告、诊断性试验报告、专业化巡检记录、缺陷消除记录及检修报告等。

(四)家族缺陷信息指经公司或各省(区、市)公司认定的同厂家、同型号、同批次设备(含主要元器件)由于设计、材质、工艺等共
性因素导致缺陷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设备信息收集时限
(一)设备投运前台帐信息、主接线图、系统接线图等信息在设备投运前录入运检管理系统。

其他投运前信息应在设备投运后1 周内移交运维单位,并于1 个月内录入运检管理系统。

(二)运行信息应在1 周内录入运检管理系统。

(三)检修试验信息应在检修试验工作结束后1 周内录入运检管
理系统。

(四)家族缺陷信息在公开发布1 周内,应完成运检管理系统中
相关设备状态信息的变更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开展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定期评价35kV 及以上电缆1 年1 次,20kV 及以下特别重要电缆1 年1 次,重要电缆2年1次,一般电缆3 年1次。

根据评价结果调整检修策略、计划,为技改大修项目立项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五条设备定期评价
(一)每年4 月20 日前,运维单位完成设备状态评价报告、状态检修综合报告报地市公司运检部、省检修公司运检部审批,完成家族
缺陷状态评价报告报地市公司运检部、省检修公司运检部复核。

(二)每年5 月31 日前,地市公司运检部、省检修公司运检部
完成家族缺陷评价报告复核,并按规定格式编制家族缺陷状态评价报告上报省公司运检部备案。

(三)每年6 月30 日前,省公司运检部汇总家族缺陷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格式报国网运检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设备动态评价
(一)新设备投运后首次状态评价应在1 个月组织开展,并在3 个月内完成。

(二)停电修复后设备状态评价应在2 周内完成。

(三)缺陷评价随缺陷处理流程完成。

(四)家族缺陷评价在上级家族缺陷发布后2 周内完成。

(五)不良工况评价在设备经受不良工况后1 周内完成。

(六)特殊时期专项评价应在开始前1 至2 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带电检测与在线监测
第四十七条运维单位应按照《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国家电网科[2010]134 号)、《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Q/GDW168-2008 )和《配网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Q/GDW643-2011 )要求,定期开展电缆及通道的检测工作。

第四十八条充分应用带电检测(红外热像、接地电流检测,超声波局放检测、高频局放检测、超高频局放检测等) 、在线监测(温度、水位、气体、局部放电、接地电流等)技术手段,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九条红外热像重点检测电缆终端、中间接头、电缆分支处及接地线,红外热像图应显示无异常温升、温差和/ 或相对温差。

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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