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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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
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11.11
•【字号】京国税[1997]193号
•【施行日期】1997.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
通知
(京国税[1997]193号1997年11月1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我市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和受监控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严格税法,强化征纳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约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和责任
根据总局关于把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向纳税人转移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体改革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或责任者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税务局)是在京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单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组织管理者、监控者、稽查者。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工作
(一)准备汇算清缴工作所需文件资料
1、拟定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由市局根据总局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以及我市当年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具体情况,拟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下发主管税务局。
《通知》应明确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原则、时间、应注意的具体事项。
主管税务局应根据市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管理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制定本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2、由市局拟定下发文件,重申、明确。
解释汇算清缴工作中必要的税收政策问题。
3、由市局组织编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备齐汇算清缴所需表、证、单、书。
(二)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和培训辅导
1、由市局向主管税务局布置汇算清缴工作,辅导培训主管人员让其了解当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注意事项,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政策规定。
2、主管税务局根据市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员、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本局关于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措施,提出要求;培训辅导本局有关人员。
(三)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宣传辅导
1、主管税务局依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和组织编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根据本局所管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送达文件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了解掌握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2、市局根据情况,可选择一些重点税源户针对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和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座谈,沟通征纳双方意见、征求有关建议,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
3、对于受纳税人委托对其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签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局或由市局指定有关单位进行宣传、培训辅导。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
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和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要求,以及当年汇算清缴的要求、有关政策,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年度应纳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记算清缴工作及其总结和税源统计报表填制上报工作。
(一)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
1、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
根据总局把纳税总体和纳税责任向纳税人转移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体改革要求,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金库清算年度应缴所得税,多退少补(退库要由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
2、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凡《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总局国税发[1996]172专文规定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监控的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都是依法自行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核自缴、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自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只在经营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接受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按市局规定,纳税人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账签证报告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
纳税人应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中: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以便汇总纳税企业向汇总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向总局汇总纳税的我市被监控企业,要按规定的监控级次向当地主管监控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控和检查。
5、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报送、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汇算清缴税款入库凭证、退库申报或缓交申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账监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年审表;境内、外投资收益申报表;管理费提取(上交)、使用情况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签证
为了保证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年度所得税的合法权益和汇算清缴质量,减少缴纳成本,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纳税人要按照我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查账签证办法,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账签证,出具查账签证报告,随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法和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应即时受理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及其报送的资料并进行以下工作:
1、符合性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首先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其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其申报时间的时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填报内容的合理性、逻辑性。
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
全纳税申报资料或纳税申报资料中所到项目、数字有误差,应即时由纳税人调整、补充、修改或重新申报。
在申报期不能重新申报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2、微机录入管理。
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后要录入微机进行应用管理,包括汇总、分析应用,稽查筛选应用,资料查询应用等应用管理。
3、审核结果的反馈。
在符合性审核和微机录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时反馈给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果保留稽查权。
(四)税务处理
1、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审核意见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尽事宜。
2、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发出催报通知,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工作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具体做法、汇算清缴结果、税源变化和收入完成情况分析、重点税源户税收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算清缴改革(主要指纳税人报送中介机构查账签证报告,自行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情况、问题及改进意见;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征管措施和税源户管理情况;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典型事例;亏损企业亏损情况及原因分析和亏损抵补情况;减免税管理及减免税款情况;境内外投资收益补税情况;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情况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向总局汇总纳税的我市被监控企业申报监控情况。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的时间及要求。
主管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要以正式文件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4月25日前报送市局。
市局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总局。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源统计表按规定填制后,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局。
市局汇总后报送总局。
3、为了及时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2月底前采取市局召开汇报会和主管税务局报送文字材料的形式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小结。
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进展情况、汇算清缴户数及其占总户数的比例、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尚需进行的工作。
五、税务稽查
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及纳税申报工作结束后,根据税政部门筛选情况或稽查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和要求,主管税务局要安排进行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要作为主管税务局的总体工作之一,统一安排、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的进行,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稽查。
对经营稳定、核算好、纳税好、并报送中介服务机构查账签证报告的纳税人,原则上不每年进行税务稽查,但保留稽查权,并对重大问题有延伸稽查的权利。
对其他纳税人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稽查。
对于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筛选稽查的重点企业应是: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2、常年亏损企业;
3、减免税企业;
4、经营和财会管理混乱的企业;
5、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
6、有帐外核算的企业;
7、主管税务局认为应该稽查的企业。
本《通知》自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起实行。
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完善。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及填报说明(含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
3、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及填报说明。
4、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及填报说明。
5、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抵扣所得额审批表及填报说明。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账签证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账签证表及填报说明。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小结统计表。
附件一:
《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适用范围
(一)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制《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
(二)本表既适用于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也适用于纳税人月份、季度申报纳
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中央收入或地方收入。
2、申报所属日期:填写申报当期的起止日期。
3、申报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的全称。
4、申报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写纳税人实际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址、
邮编及电话。
5、经济性质:按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构成形式填写。
6、行业类别:按纳税人执行的企业财务制度填写,未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纳
税人填“其他”。
7、隶属机关:填写纳税人隶属的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名称。
8、减免税类别:按申报表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中所列减免税项
目填写。
9、申报日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纳税当日的日期。
10、企业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11、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业务结算银行的全称及相应的银行帐号。
(二)表中项目
1、申报表1行至25行的填写应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纳税人申报纳税同期会计报表“损益表”中的相关数据和有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写,其
口径、金额要与纳税人账表一致。
2、第l行“销售(营业)收入”:反映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主营业务收入。
包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劳动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工业企业填写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写营业收入,其他纳税人以此
类推,按相关口径填写。
3、第2行“销售折扣与折让”: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仅限商品流通企业填
写,其他纳税人应在本表第1行中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4、第3行“销售(营业)成本”、第4行“销售(营业)费用”:填写纳税人销
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和销
售费用。
5、第5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写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
加。
6、第6行“销售(营业)利润”:商品流通企业为本表“1行一2一行一3行一4行一5行”计算所得;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为本表“1行一3行一4行一5
行”计算所得。
7、第7行“代购代销收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有代购代销手续费
收入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
8、第8行“其它业务利润”:填写纳税人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扣
除其它业务的成本。
费用、税金后的利润额。
9、第9行“技术转让收益”,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
10、第10行“境外劳务收益”:填写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劳务收益。
11、第11行“管理费用”、第12行“财务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2、第13行“汇兑损失”:仅限于单独核算汇总损益的商品流通企业填写,如为净收益,应以“一”号表示;其他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13、第14行“营业利润”:商品流通企业为本表“6行十7行十8行一11行一12行一13行”计算所得;工业企业及其他纳税人为本表“6行十8行一11行
一12行”计算所得。
14、第15行“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如为投资损失,应以“一”号表示。
15、第16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在境内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
的利润额。
16、第17行“股息(红利)收益”:填写纳税人因持有境内其他股份制企业股
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
17、第18行“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因向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
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而分回的利润额。
18、第19行“境外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19、第20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20、第21行“国家补贴收入”:第23行“营业外支出”:填写纳税人经营业
务以外的各种收入和支出。
22、第24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填写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
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应以“一”号表示。
23、第25行“利润总额”:为本表“14行十15行十21行十22行一23行十
24行”计算所得。
24、第2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
中第1行本期累计数填写。
25、第2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
中第31行本期累计数填写。
26、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为本表“25行十26行一27行”计算所得。
27、第29行“促进技术进步费用抵扣的所得额”填写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50%实际发生额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
此栏数字应与《企业技术进步费用抵扣所得额审批表》(附表
四)第1行、第6栏“实际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28、第30行“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本表“28行一29行”计算所得。
29、第31行“适用税率”:以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
在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或批准的税率执行;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国发[1997]5号文件的精神统一所得税率为3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通知》明确的33%税率执行;农村信用社在
1997年底前仍享受两档优惠税率。
30、第32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按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
的应纳所得税额,为本表“30行Ⅹ31行”计算所得。
31、第32行“减、免所得税额”:申报期内有减、免税额的纳税人按《企业
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第5栏“减免税额”的数字填写。
32、第34行“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
第1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字填写。
32、第35行“股息(红利)收益补税额”: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三)
第7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字填写。
34、第36行“中外合资企业收益补税额”: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
三)第13行、第6栏“应补所得税额”合计数字填写。
35、第37行“境外收益补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6号文件规定的境外所得补税
原则和计算公式计算填写。
36、第38行“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本表“32行-33行十34行十35行十36行十37行”计算所得。
37、第39行“期初未交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多交的应以“一”号表示。
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写,
但须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38、第40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当期累计实际已缴库
的所得税额。
39、第41行“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为本表“38行十39行一40行”计
算所得。
40、“补充资料”第2项“期末(平均)职工人数”:纳税人月份、季度申报时
填写期末数,年度申报时填写年末平均职工人数。
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件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含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纳税调整项目表》。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l、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和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1)工资性支出项目,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
金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财税政字[1996]170号文件明确,从1996年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660元,年人均7920元。
工效挂钩、计件工资等效益工资:企业当年经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两率”控制的规定审核企业工资提取数额,超过“两率”的,纳税时进行调整。
“两率”控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文件明确的:“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于地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所得税时
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的14%计算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
额的1.5%计算扣除。
(4)工会经费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
计算扣除。
以上三项费用扣除标准,均须按照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提取数掌握,工资总额提取数超过规定扣除标准进行纳税调整时,以上三项费用
提取数必须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支出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6)业务招待费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记录或单据,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