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汇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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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总结
(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整理人:Sparkling)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以国家为主体)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社会管理者)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外延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这里注意税法的特点和税收特点之间的区别。
)
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
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6.纳税环节。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有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
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P13,略)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
二、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
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二、税法的分类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注意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的内容。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暂时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
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三个时期共五次重大的税制改革。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8年简化税制改革。
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
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2003年以来,现阶段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12字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
率、严征管”。
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
加强和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
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行政复议规则》,是依法治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二、税收立法权
注意三个要点:
1.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三、税收执法权
包括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其他税收执法权。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款征收权。
1.“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收机关与之对应。
2.除少数人民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不能擅自停征全国性地方税种。
3.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2.税务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4.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5.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的划分: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但不包括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期货交割(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代销、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除邮政部门以外)、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意: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转移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种情形的,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2012年新增)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购进的货物只有在投资、分配和赠送时才视同销售,而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却在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都视同销售。
(2)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2012年新增)
(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不动产上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2012年新增)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移给承租方的情况下才征收增值税。
其他情况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3)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销售数量有关的,征收增值税;与销售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
(4)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满足三个条件,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此处经常出现多选题)
①.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 开具经财政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的收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5)代办保险、汽车销售
(6)印刷企业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项目及税率
印刷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行为,按货物销售依照图书报刊杂志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
(7)企业重组过程中实物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012新增)
(8)供电企业电压调节劳务并取得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2012新增)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2012年调整)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4.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处理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一律不得免税和减税。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规定,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向谁申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简称认定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申请时间
(1)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P40)。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可做“一般”或“小规模”选择性认定的纳税人,即使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也须申请“认定”或“不认定”,并得到“认定”或“不认定”批准。
3.相关规定
(1)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受理申请
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领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新任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
(4)辅导期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5)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6)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7)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
一、我国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基本规定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二、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第四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的具体情况(重点):
(一)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是包含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之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特殊计算规则: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只有金银首饰适用这个规则。
考题中经常将珍珠首饰放在其中,注意区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17%或者13%)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学习思路:
进项税额
可抵扣 不可抵扣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购入时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种情况: 凭票抵扣税——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
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
计算抵扣税——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
①购进农业产品 ②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