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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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
❖ 第二,按照法制自身变迁的脉络,而不是按照王朝 更替或其他人为标准来解说中国法制史,较准确而 深刻地把握了法律史的规律。
❖ 三项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是“不应妄按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 二是“不应专依或种(?)标准而言中国法制之变 迁” 三是“不应偶依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之变迁”
❖ 此外,陈顾远先生以一个法学家的学养和眼光,主要着重考 察历代关于婚姻的礼制、刑制、习惯法等等,实际上(尤 其?)是婚姻法史的著作。他是中国最早研究婚姻法史的法 学者之一。他对婚姻法制史的开创性研究,至今仍为法学界 所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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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 国法 人情
❖ 1、天理需与国法、人情相结合 ❖ 2、天理是什么? ❖ 3、人情是什么? ❖ 4、国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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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书
❖ 书名:《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 律史论集》
❖ 作者:陈顾远 ❖ 编校:范忠信 尤陈俊 瞿文喆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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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的目录
❖ 一、中国固有法系与中国文化 二、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 三、从中国法制史上看中国文化的四大精神 四、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 评价 五、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 六、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 七、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 八、法治与礼治之史的观察 九、天理 国法 人情 十、四维八德的法律论 十一、“法”与“刑”之史的观察 十二、“法”与“礼”之史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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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
❖ 第五,较早开始部门法制史研究,如国际法、婚姻法史的研 究。
❖ 陈顾远先生是法律史学者中较早以部门法制史眼光主题探索 中国法律史的人。
❖ 陈顾远先生著作是涉猎法学范围最广、对法学真谛领悟最深 的。其撰写的《中国国际法溯源》是中国近代以来较早的一 部系统的中国国际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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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
❖ (作者:范忠信)
❖ 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主要 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认识:
❖ 第一,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转入中国法制史探 索,宏观且相当准确地把握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 特质,较早从固有法系与固有文化内在关系的角度 认识中国法制史,有着出色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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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
❖ 第四,较早采取“大法制史”的视角考察、整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奠 定了法律史研究的宏观视野。
❖ 其法制史研究考察所及,不限于通常所言“法”、“律”、“刑”即刑 法制度和诉讼制度领域,而取广义的中国法制史之说,把政治制度、经 济制度、宗教制度、婚姻制度纳入考察范围。这是陈顾远先生考察中国 法制史的高明之处。
❖ 陈顾远先生认为,“法”和“制”虽有一定区分,但绝不可以只注意 “法”而无视“制”作为法制史的存在。“法”是社会生活领域或人际 关系的行为规范,“制”是社会秩序或组织的框架结构。法制史所关注 的“法制”应该是这二者的综合。
❖ 陈顾远先生正是采取广义法制史的眼光来考察中国法制史,把很多并不 一定与律令、狱讼直接相关的制度作为法制史的一部分加以系统分析考 察,给了我们一个更全面真实的中国法制史概貌,提醒我们注意到中国 传统法制文明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之间的深切联系。
❖ 陈顾远先生把中国法制的历史变迁划分为四个时期: 创始期(殷商至战国)→发达期(秦至南北朝)→ 确定期(唐至清)→变革期(清末至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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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
❖ 第三,从多角度多层面考察中国法制的演变,精辟地运用了历史辩证法, 阐述了中国法制不同层面(角度)的变与不变的历史规律。陈顾远先生 认为,就整个的中国法制史而言,有变与不变。“三变”、“两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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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顾远先生:青年时期思想变化
❖ 陈顾远(1896-1981),字晴皋,陕西三原人。中小学时即受同乡于右任先生影 响,与同学们组织“警钟学社”,宣传新知和革命;辛亥革命年加入同盟会三原 支部,1915年参加西安反袁(世凯)逐陆(建章)暴动,几遭捕杀。1916年, 考入北京大学预科,1919年升入本科,攻读政治学;其间参加五四爱国运动。 1920年1月,与北京大学学生易家钺、郭梦良、朱谦之等共同编辑出版《奋斗》 旬刊(4月30日停刊,共出9期),又与郭梦良、费觉天等人创办《评论之评论》 季刊(共出4期)。1920年12月,李大钊等人创办北京大学社会主义研究会,陈 顾远和郭梦良以“奋斗社”成员身份列名为8位发起人之一。在北大攻读期间, 陈顾远还参加了1920年的文官考试,以优等中试,分发平政院为候补书记官, 旋为农商部秘书处帮办。1922年加入国民党。1923年自北京大学毕业,获法学 士学位,并留北大政治学系任助教;同时兼在北平中国大学、平民大学等私立大 学授课。1923年毕业之际,曾与同学邓鸿业、王和畅等人组织“北大政治考察 团”,赴广州晋谒孙中山先生,获接见并面聆三民主义要旨。旋回北大,任助教 之余兼任上海《民国日报》和《东三省民报》等报刊地下记者或撰稿人,从事反 军阀革命活动,为国民革命军第二军创办国民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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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顾远先生:杰出的法学家
❖ 综观陈先生一生,他以两种身份行世:为大 学专任或兼任教师55年(陈先生自计受业弟 子达三万人),为民意代表(立法委员)45 年。这两种身份结合使他成为一个杰出的法 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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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顾远先生:著作等身
❖ 早在北京大学本科攻读期间,陈顾远曾受教于著名法律史学者程树德,研究历代 律例与刑名。其间还撰写了《孟子政治哲学》、《墨子政治哲学》、《地方自治 通论》等三本专著,于1920-1923年由上海泰东书局出版。其本科毕业论文 《中国古代婚姻史》,1925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此后数十年间,陈氏广泛涉 猎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的许多领域,在讲授相应课程或从事相应立法工作之余, 撰写和出版了《中国国际法溯源》、《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概要》、 《国际私法总论》、《国际私法本论》、《海商法要义》、《商事法》、《土地 法实用》、《保险法概论》、《民法亲属实用》、《民法继承实用》、《立法要 旨》、《立法程序之研究》、《中国婚姻史》、《中国政治思想史绪论》、《政 治学》、《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等著作或教材三十余种,发表论文数十篇。这 些著述在民国时期和195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的学术教育界发生了重大影响,其 中《中国法制史》(1934,商务印书馆)和《中国法制史概要》(1964,台湾 三民书局)成为民国时期的大陆和后来的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主要教科书;《中 国法制史》(1934,商务)、《中国婚姻史》(1936,商务)两书,被日人翻 译为日文,于1939和1940年在东京岩波书店和山本书店出版,为中国学者的法 制史著作最早被翻译为日文在东洋传播者,为日本学者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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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
❖ 陈顾远先生总结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六大基本 倾向:
❖ 1、因义务本位而无民法典之存在 ❖ 2、因礼教中心而有天下为公之趋向 ❖ 3、因民本思想而无民权制度之存在 ❖ 4、因开明君权而有保育政策之立法 ❖ 5、因家族制度而无个人地位之尊重 ❖ 6、因泛文主义而有灵活运用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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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目录
❖ 十三、“刑”与“礼”之史的观察 十四、儒家法学的价值论 十五、儒家法学的义务观 十六、中国政制史上的民本思想 十七、中国法制史上之法与令 十八、“周礼”所述之司法制度 十九、汉之决事比及其源流 二十、关于耕者有其田的史料提要:中国田制史上一个观察 二十一、军法起源与兵刑合一:中国法制史上一个观察 二十二、我国往昔之婚律 二十三、地方自治之政理与法理 二十四、中国现行法制之史的观察 二十五、中华法系之回顾及其前瞻 二十六、研究中国法制史之耕耘与收获概述 附录一:陈顾远先生自传:回顾与远瞻——八十自述 附录二:陈顾远先生法学著述总目
彩 ❖ 3、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为礼教中心,并具有仁德恕道之光
芒 ❖ 4、中国固有法系之筋脉为家族观点,并具有尊卑歧视之情
景 ❖ 5、中国固有法系之胸襟为弥讼而上,并具有扶弱抑强之设
想 ❖ 6、中国固有法系之心愿为审段负责,并具有灵活运用之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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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
❖ 陈顾远先生将中国法系的基本精神总结为四: ❖ 1、天下为公的人文主义 ❖ 2、互负义务的伦理基础 ❖ 3、亲亲仁民的家族观点 ❖ 4、扶弱抑强的民本思想
❖ 说道变化,主要是在三种意义或层面上发生的:一曰“变法”之变,二 曰“法统”之变,三曰“律学之变”。这三种变化是各种法制变化的根 本。其中,变法之变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大的变动。
❖ 陈先生还非常独到地注意到了中国法制史的两个“不变”。 一曰法虽变, 但有一中心势力未变也。质言之,每一变动均与儒家有其关系。一曰法 虽变,但是关于历史上之势力未变也。质言之,每一变动诚异于前代, 实则其所变者仍多少有其渊源是。前者指的是儒家思想史历代变法的直 接或者间接精神指南,甚至商鞅变法也不完全例外。后者,指的是每次 变法均以历史上曾经实行或倡导过的制度作为参考蓝本,或综合,或延 伸,或权变,总之各有所本,绝非无凭无据。这种对变法之理论资源和 制度资源双重性质的深刻把握,体现了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高屋建 瓴的出色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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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 国法 人情
❖ 1、天理需与国法、人情相结合 “为人类日常生活不可须臾离开的法律,岂可超越情、理以 外,自成一个独立体系而使万事万物皆为其服役吗?”
❖ 2、天理是什么? “法学家所说的正义法、自然法、社会法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天 理。这个天理,至少由各家学说看来,是普遍地永恒地蕴藏 在亘古至今全人类的人性之中,从个人良知或公众意志上宣 示出来,不受个人或少数人下意识的私情或偏见的影响,而 为无人可以改变可以歪曲的准则。 律是什么,就是秩序,就是准则,也就是法,也就是理。 如就理的立场而言,因为天地之间人为灵,宇宙之间人为贵; 应从人的方面而求天理是在,不应从天的方面而求其理是 在。”
《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 ——陈顾远法律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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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此书 ❖ 关于书的目录 ❖ 关于陈顾远先生
之青年时期思想变化 之教书与立法 之杰出的法学家 之著作等身 ❖ 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文:范忠信) ❖ 天理 国法 人情 ❖ 从中国法制史上看中国文化的四大精神 ❖ 儒家法学的价值论 之孔子应为司法界的祖师 ❖ 儒家法学的义务论
❖ 在陈顾远先生看来,孔孟才是中国司法界的真正祖 师,儒家学说才是中国法学的真正源头,儒家是全 面的法学,法家是片面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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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对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的出色贡献
Hale Waihona Puke ❖ 陈顾远先生将中国法系的特质总结为: ❖ 1、中国固有法系之神采为人文主义,并具有自然法之意念 ❖ 2、中国固有法系之资质为义务本位,并具有社会本位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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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顾远先生:教书与立法
❖ 1926年,张作霖率奉军入北平,陈顾远先生被通缉,乃携妻子避难上海,任教 于上海法科大学(上海法学院)。1928年到南京任审计院长于右任之机要秘书, 年余即随于氏去职而返上海。1930年安徽省立安徽大学正式命名,先生被杨亮 功校长聘为法学院(院长张慰慈)法律系主任。1932年改任国民党中央党部民 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特种委员及办公室主任。1935年以专家身份被聘为(训政) 立法院立法委员(第四届),此后一直长期从事立法议政工作。1937年随国民 政府迁重庆,公务之余在复旦大学(北碚北温泉)、朝阳学院和法官训练所(兴 隆场)、中央政治学校(南温泉)、高等警官学校(弹子石)、立信专科学校 (北碚)等大学兼授法学课程。抗战胜利复员后,1946年以国民党代表身份出 席南京“制宪”国民大会。1947年初回原籍陕西竞选,当选(行宪)立法院立 法委员,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会委员。此后专事立法委员工作,并在中央大学、 上海法学院等校兼授法学课程。1949年随国民党政府迁台,继续任立法委员和 中央评议委员,并为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东吴大学、中兴大学 等校兼任教授。其间还曾兼职律师,1963年在“立法委员”胡秋原状告作家李 敖诽谤案中,被聘为原告辩护律师(据李敖说,在庭审中陈顾远先生反过来为李 敖“说好话”,气得胡秋原马上解聘)。1981年病逝于台北,享年8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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