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申请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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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申请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的条件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料 (各一份 ),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复印件);
(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四)质量管理手册;),附以下证明资
) ;
( 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二、具有A1 级或 A2 级或 C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 D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
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 且水容积< 25L ,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
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 一)具有法定资格;
( 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
件 A;
( 三) 有与压力容器、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验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 B;
(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 五)建立能够确保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 六) 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
效执行;
( 七)能够保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能。

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
统)责任人员:
(1)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2)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3)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4)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5)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6)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7)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8)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技术人员
1、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2、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 5 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人员
(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B2 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 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 3 项合格项目 ( 非焊接容器除外 ) ;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B2 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 和 UT 中级人员各 2 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六、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
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2)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3)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专项条件
B2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应具备连续制造
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代理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
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
作质量负责。

详细说明 :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要求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 二) 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 三) 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 四)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 五) 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 六) 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实施机关
( 一)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A、B、C 级);
(2)承压热水锅炉( A、B、C 级);
(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 (A 级) ;
(2)移动式压力容器 (C 级) ;
(3)气瓶( B 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A 级);
(2)补偿器( A 级);
(3)密封元件( A 级);
(5)特种元件( A 级)。

4.电梯
(1)乘客电梯( A、B、C);
(2)液压电梯( B 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 A 级);
(2)门式起重机( A 级);
(3)塔式起重机( A 级);
(4)流动式起重机( A 级);
(5)铁路起重机( A 级);
(6)门座式起重机( A 级);
(7)升降机( A 级);
(8)缆索起重机( A 级);
(9)轻小型起重设备( A 级);
(10)机械式停车设备( A 级)。

5.客运索道
6.大型游乐设施
7.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
(3)电梯部件;
(4)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5)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 二)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1.锅炉
锅炉( D 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 D 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B 级);
(2)补偿器( B 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 B 级) .
4.电梯
(1)载货电梯( B、C);
(2)液压电梯( C 级) ;
(3)杂物电梯( C 级);
(4)自动扶梯( B、C 级);
(5)自动人行道( B、 C 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 B、 C 级);
(2)门式起重机( B、 C 级);
(3)塔式起重机 B、C 级);
(4)流动式起重机( B 级);
(5)铁路起重机( B 级);
(6)门座式起重机( B 级);
(7)升降机( B 级);
(8)桅杆式起重机( B 级);
(9)旋臂式起重机( 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 B、C 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 1800mm的封头;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要求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 三)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 四)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
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
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期限
( 一)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 二)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 3 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
作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手续,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 四) 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 1 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 2 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
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

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
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 一)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
关换发许可证。

( 二) 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
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 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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