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13
•【字号】定政办发〔2020〕101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6月29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包括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时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坚持“政府划拨土地、企业配建移交、公办普惠为主”的原则。

政府无偿划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建成配套幼儿园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县区政府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的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中心城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由安定区政府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查、验收环节要将教育部门列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二章规划及用地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设计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出让土地时,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给建设单位,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小区规划条件通知书时,应当明确规定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无偿移交等条款,确保与小区首期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规划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1000户以上的不少于6个班、2000户以上不少于9个班的要求进行配套,对不足1000户的自然资源局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按照就近原则,采取片区联合的方式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000米)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线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教育部门配合将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住宅小区整体项目建设进行动态监管,并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

未将配套幼儿园列为首期建设的城镇小区,住建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缩减或修改配套幼儿园规模,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严禁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建、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的质量维护工作,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章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审批的建设规划和工程质量安全规范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其活动场所、附属工程、硬件条件等配套设施均须具备办园条件。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配合,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规定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签定移交协议书,编制移交清单,与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和验收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定的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移交或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由县区政府限期收回,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在当年或下一年秋季学期投入使用,并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公办配套幼儿园及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据编制标准足额核定教师编制;财政部门要将公办配套幼儿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运转;教育部门要配齐配足教师,如期实现办学。

第二十一条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民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专项支持、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

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县区政府建立健全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立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正常运转。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发布之前批复建设的小区,按照“一园一案”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根据省市规定于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