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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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交安监[2014]25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4.11.29
【实施日期】2014.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的通知
(吉交安监[2014]25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1月29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省运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做好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
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施工,下同)及相关驾驶员(含船员、工程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下同)的名单。

第二章名单建立
第五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20%以上的车船、特种设备或者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证书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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