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报告第五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编号: 2013SG0026 海潮现代城施工招标文件
研读报告
建设单位:海潮市潮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海潮现代城工程
施工单位:诸暨茅渚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潮现代城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研读报告
1.工程说明:
工程概况: 海潮现代城,工程建筑面积约30611㎡,工程类别为建筑工程三类,施工现场特点:交通运输条件交通便利,符合开工条件。
工程主要性质为商业、住宅用房,结构类型多层框架结构。
2.工程招标的基本信息:
由诸暨茅渚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建的海潮现代城工程(招标编号:2013SG0026 ),已委托海潮市新浪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在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招标。
该工程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方式招标。
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下午15:00在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图纸押金1000元,要求投标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房屋建筑贰级(含)以上)资格等级,投标保证金20000元(汇票)最迟时间答疑会时提交,收款单位: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开户行:海江市商业银行海潮支行,账号:。
该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招标范围土建、安装工程施工,该工程工期395日历天,工程资金须自筹,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于 2013 年 5 月 6 日下午15:00在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进行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答疑会后在工程建设地点海潮市浪潮路15号,进行踏勘现场。
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下午13:30~14:00 在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进行交标,同日下午14:00本工程截标。
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下午14:00 ,由招标人在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召开本工程开标会。
3.其他说明:
3.1评标组织
1)评标工作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共5人组成。
3)工程技术、经济评委由招标人开标前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公证处公证下从评委库中抽签确定。
4)开标、评标、决标全过程由市招投标站指导监督,公证处现场公证。
3.2开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1)招标人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投标人进行监督。
2)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公证处当众拆封,按先送后开、后送先开的顺序开启商务标和技术标。
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4)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确认以存档备查。
5)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在审标的基础上,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审。
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3.3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标处理,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评审:
1)商务标中无海潮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出具的已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的;
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4)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5)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商务标中的预算书或报价书中没有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
7)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商务标中没有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与资格章或执业章配套的证书)复印件的;
8)投标文件中拟任的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经理不为同一人;
9)投标人填写的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中的实质内容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4投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判定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2)在投标文件中,有较多内容阐述基本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具有串标嫌疑的;
3)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内容的,或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差错的;
4)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对合同条款的重要保留条件,或投标文件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5)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材料价格或综合单价组价明显偏离市场价,且数额较大的;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各类别的项目报价小计中有一项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取费定额(2003版)》中规定的对应项目的弹性区间费率下限的计算值。
7)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发生算术错误等,累计投标报价缺漏总额(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总价5%以上者;
8)投标书中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3.5中标候选人的产生
根据评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的报价,依据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审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当报价不相同时,最低价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价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当报价相同时,采用抽签决定。
中标候选人的中标情况将在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3.6评标内容的保密
1)开标后,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漏。
2)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在公示期间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如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取
消中标资格,并不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新的中标候选人按报价由低向高依次递补。
(1)在承接本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报名截止后至中标公示结束之日止有投标限制行为的。
3.7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报市招标站备案后发中标通知书。
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3.8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8.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补充协议书(如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询标记录(纪要);(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招标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澄清等);(9)招标文件;(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
3.8.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和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采用现行有效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若不同标准和规范之间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优先。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标准和规范的获得由承包人自己解决,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
3.8.3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8套(包括今后需要绘制竣工图的4套)。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的,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支付图纸复制工本费后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
使用标准图的,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对施工图纸无特殊保密要求,但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用于本工程以外。
竣工后除自然毁损及承包人按规定绘制竣工图及需要存档的外,所有剩余的施工图纸均应交还给发包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8.4、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工程<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因某一合同事件,需要顺延工期或增加工程价款;(2)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的签付;(3)任何作为结算依据的工程量的审核。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工程现场管理的协调。
3.8.5、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到岗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更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需到施工工地出勤不少于20天,如每月出勤少于20天的,按每天每人1000元罚款,
并在月进度款中扣除,如每月出勤少天10天,发包人有权认为项目经理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更换承包人。
3.8.6、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有关进场准备的工作,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施工要求在开工前做好此项工程,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自来水线路已接至施工现场,由变压器接至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的架设由承包人自已解决,并在投标中考虑该费用;通讯线路如承包人需要的由承包人自费解决。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便道(包括与场地外公共道路连接的通道部份以及其他必需的临时便道)由承包人负责,构筑施工便道的费用由投标人在踏勘现场后应作为施工技术措施费的一部分计入报价;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类证件,发包人应在某项工作需要此类证件时办理完毕,承包人需把有关情况及时提前告知发包人。
但需要承包人协助的,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确定,由发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8.1.8条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临时约定。
3.8.7.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工程量报表。
除每月提供外,如果监理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9.1.3条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可提供完备的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整个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规
定自行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任何一部份或整体。
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
竣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
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仍须承担养护、保洁、安全等工作,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用水、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承担并支付;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水电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未详之处另行协商。
3.9工期延误规定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额外或附加的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20%以上(设计对施工图的明确、修改或澄清除外),并且影响施工进度的。
2.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3.不可抗力。
4.非承包人的过失或造成的。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规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取,按以上方法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延误期时间从合同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如果工期延误违约达到最高违约金额度时,承包人继续无力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发包人的理由视为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中止合同。
3.10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本合同采用(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及预算书时,应被认为已察看和核查了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并已经充分掌握工程现场的地表周围和地下如地下水、土质等一切情况,并对该处的气象、土质变化等因素作了充分的预测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包括当地有关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并对以下几点内容(考虑到费用和时间实际可能)已经查明:
a.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地质、地下水等情况;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
工;
d. 进入现场的手段和需要的食宿供应条件;
承包方己取得有关可能对投标或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况的必要资料。
投标报价已经包含了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由投标人自行确定项目内容和工程量)的价格表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应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规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劳动保险等所有费用。
(包括管道闭水试验)及施工期间在工期不变的情况下考虑停电因素而准备的自发电投入等发生的费用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量数量的调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二)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并按浙江省2003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工程量调整时的单价确定:
(一)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即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凡合同金额占总价2%以上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单价重新认识组价,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由发包人委托的有法定资质审价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项目,或“暂定工料机单价“的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和2003版浙江省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的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材料暂定价的单价调整:
暂定价部份,结算时均以材料实际市场价与暂定价(不管投标人的报价方式如何,暂定价均以招标中确定的价格执行)的差价计补价差(列入价外差,不取费用,只计规费和税金)。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无。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需赔偿发包人损失或需支付违约金的,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
足于支付以下费用时,发包人可在合同价款中扣除此类费用,也可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欠款。
3.11其他条款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需要时由发包人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规定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
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或要求办理的各类强制保险、劳动保险和承包人认为需投保的等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和海潮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合时,招标人有权指定一个品牌、型号,并按投标人的投标单价结算,同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将不符合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4、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的素质、能力、力量和机械等必须符合投标书的承诺和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
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合同要求且无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整改通知书,拒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监管。
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加强管理,调整充实力量。
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
同时,取消该单位在发包方的投标资格。
5、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本工程发包人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应该视为已经包含了当期已完工程的全部人工工资。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工资支付的规定及时支付其所属员工(包括雇佣的民工)的工资及其他酬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否则因拖欠工资(或其他酬金)而影响发包人单位或工程的正常秩序或搅乱当地社会稳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每次事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事件)发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总合同价的1%--2%计算的违约金,同时可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全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和省颁发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市政、
建设等)规章、细则等。
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
如果由于承包人违反以上任何规定使得发包人受到损失,承包人应当给予赔偿。
8、承包人应采取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等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商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过的道路或桥梁。
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
发包人不负责承担上述费用以及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及其他开支。
9、如果承包人已经严重违约,或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1)已放弃合同;
(2)无正当理由停工;
(3)无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整改通知书,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或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
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对本合同中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各种职权,发包人可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
发包人邀请的其他承包方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如果本工程合同根据本条规定,被发包人中止且发包人已接管工程。
则承包方应迅速放弃对工地的控制并在7天内撤离其人员和不再被使用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天3000元计算的违约金。
由此如果合同按前款予以终止,则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尚需扣除各类应扣除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如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等各类不随工程量变化的费用按造价比例分摊。
但不包括承包人的撤离退场的费用或承包人的任何损失。
)
10、除非合同已被否定或终止(包括按第6条规定的发包人接管工地后),或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求暂停施工或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停工外,承包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尽一切努力继续完成本工程。
而且承包人和发包人应使工程师的每一项决定付诸实施。
3.12补充条款
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和海潮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采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合时,招标人有权指定一个品牌、型号,并按投标人的投标单价结算,同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将不符合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