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大、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成大、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7
【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3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林周丽红董菁菁
【审理法官】李国林周丽红董菁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成大;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成大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成大
【当事人-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诗忆
【代理律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成大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反证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已生效的(2018)鄂0804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湖北联众土地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对黄成大红线内的土地进行了测量,确认黄成大红线内的林地面积为721.33平方米(折合1.24亩)。

荆门市东宝区城投公司亦对黄成大红线内土地附着物进行了现场锁定,确认黄成大红线内的桃树年龄为4年,面积为1.24亩另有胸径14㎝的杂树6棵。

2017年9月25日,东宝区子陵铺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黄成大所有的桃树及红线内土地补偿费已补偿到位,锁定数目和补偿标准不变,不再增补。

中交路桥公司二审中自认占用红线外面积为114平方米,应该由施工单位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关于红线内外的面积,黄成大认为红线内面积为1061.04
平方米,红线外为179.56平方米,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实。

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定书,已经认定红线内面积为721.33平方米(折合1.24亩),黄成大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红线内面积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红线外的面积因中交路桥公司自认为114平方米,一审法院在黄成大未提交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以该自认面积作为红线外面积并无不当。

黄成大主张的损失是其被损毁的桃树价值,3000棵桃树每棵按60元计算,但其主张桃树为3000棵并没有提交证据,也无法区分红线内外的桃树数量。

关于红线内的桃树损失,根据东宝区子陵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黄成大所有的桃树及红线内土地补偿费已补偿到位,黄成大不能再次请求中交路桥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红线外的桃树损失,中交路桥公司二审中明确系由其施工造成,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黄成大不能提供红线外桃树的数量,其请求按60元/棵计算赔偿金额,系参照与其相邻农户的补偿标准计算。

按照《东宝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于按建园标准栽种的果树,每亩≦120棵。

栽种4年以上,按60元/棵据实计算。

红线外面积经确认为114平方米,约0.17亩,桃树最大价值为1224元(0.17亩×120×60),应当由中交路桥公司予以赔偿。

对于黄成大请求的坟墓搬迁费,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关于黄成大一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因桃树已经损毁,无法确定数量,且黄成大参照赔偿的60/棵的补偿标准中对于果树数量的计算已有规定,一审法院未准许其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成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二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黄成大经济损失1224元;三、驳回黄成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黄成大负担432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黄成大负担43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22:47:22
黄成大、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8民终35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董事长。

审理经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成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黄成大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交路桥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黄成大未与中交路桥公司在内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主动领取过补偿款。

2、黄成大的林地面积、林木数量一审认定错误,应以实际测量面积及林木的实际数量或鉴定的结果为准。

3、一审法院认定的因林木被损毁的赔偿金额错误。

二、一审法院在黄成大提出司法鉴定且中交路桥公司也同意鉴定又
未能查明本案林地面积、林木数量的情况下,终止鉴定程序,程序违法。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中交路桥公司答辩称,蒙华铁路征拆主体是政府,中交路桥公司在2015年8月1日进场施工,政府征拆人员对黄成大土地面积和地上附属物进行了锁定,黄成大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阻拦中交路桥公司施工。

到2016年7月政府告知中交路桥公司已经支付黄成大补偿款,可以进行施工。

中交路桥公司找到黄成大,要求其把树处理掉,但是黄成大一直不处理。

7月底政府同意在该处施工,但是施工队挖毁了黄成大的树木,补偿标准是政府定的,与施工单位无关。

该处林木损失和面积在2015年8月就已经确定了,中交路桥公司组建施工队的时候没有发现坟墓,黄成大说有,政府也补了几座坟墓的钱。

7月29日施工完后,黄成大反复阻挠施工3、4个月,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中交路桥公司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施工的,不存在隐瞒施工。

原告诉称黄成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交路桥公司向黄成大赔偿经济损失199440元;2、判令中交路桥公司赔偿黄成大坟墓搬迁费57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交路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蒙华铁路建设规划经过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红庙村,遂对该村划定了红线范围。

随后,湖北联众土地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对黄成大红线内的土地进行了测量,确认黄成大红线内的林地面积为721.33平方米(折合1.24亩)。

荆门市东宝区城投公司亦对黄成大红线内土地附着物进行了现场锁定,确认黄成大红线内的桃树年龄为4年,面积为1.24亩,另有胸径14㎝的杂树6棵。

2016年7月4日,黄成大收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共计22065.4元。

2016年7月27日,中交路桥公司施工队将黄成大红线范围内的桃树及祖坟挖毁。

以上事实已经(2018)鄂0804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2018)鄂08行终58号行政裁定书查证属实。

另查明,位于荆门市××××铁路建设工程由中交路桥公司负责承建,前述征收土地补偿款22065.4元由中交路桥公司于2016年7月4日通过荆门市东宝区财政局子陵
铺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向黄成大农商银行荆门子陵支行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东宝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林木补偿参考价格为:1、按建园标准栽种的果树,指桃、李、杏、桔等适宜本地栽种,经过精心培育且成熟后能进入市场批量销售的,否则视同风景类绿化苗木。

栽种有固定的株、行距,每亩≦120棵。

(1)挂果类有主干、主枝、侧枝三个及以上层次,侧枝末梢木质化,且栽种4年以上……按60元/棵据实计算,每亩
≦7200元;(2)盛果类除符合挂果条件外……按80元/棵计算,一般每亩≦9600元,特丰产的果园另行计算;(3)达不到上述条件者均为未挂果……3年及以上3500元/亩。

2、其他成片的风景树、果树,凡不符合建园标准成片栽种的均为苗圃。

(1)风景苗圃标准……3年及以上2500元/亩;(2)果树苗圃标准……3年及以上3000元/亩。

3、零星栽种的苗木,一年生风景树3元/棵,一年生果树5元/棵……胸径13㎝以上25元/棵。

4、零星栽种的果树……按棵计算,未挂果的30元/棵,挂果的60元/棵。

5、杂灌林、竹林等2元/㎡,胸径14㎝以下的6元/棵,15-19㎝的12元/棵,20㎝以上的20元/棵。

其它类补偿参考价格为:坟墓,无碑800元/座,有碑1000元/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黄成大按照60元/棵标准计算桃树经济损失,按照中交路桥公司提交证据《东宝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坟墓经济损失,均未超出该补偿标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但黄成大红线内的林地面积为1.24亩、721.33㎡,如按建园标准栽种桃树,每亩最多120棵,则价值最大为8928元(1.24×120×60);如按其他成片果树计算,则应使用苗圃计算标准,价值最大为3720元;如按零星栽种的苗木、果树计算,则最大值仍低于前二项数值。

另外,黄成大称占用红线外林地179.56㎡,挖毁红线外桃树324棵,该数据无从证实,按黄成大所称的红线内1061.04㎡3000棵桃树推算,其红线外林地面积仅为114.59㎡、0.17亩,即使按面积179.56㎡计算,其桃树价值最大值亦为1944元(179.56÷666.67×120×60)。

同时,黄成大所称的坟墓损毁因无证据证实数目,无法确定具体经济损失,即使黄成大所主张的坟墓搬迁费5760元全部支
持,加上按最大值计算的红线内外桃树及杂树损失,其总经济损失也远低于22065.4元,而中交路桥公司已支付黄成大22065.4元,黄成大庭审中也认可收到22065.4元,中交路桥公司已无需再承担支付义务,故对黄成大要求中交路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搬迁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时,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应按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计算时效,黄成大2016年7月27日知道桃树及祖坟被毁的事实后,至本案起诉时间尚不足三年,故其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黄成大申请对被毁桃树林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结合查明事实情况,该申请鉴定事项已不影响本案审理,对本案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一审法院不再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成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原告黄成大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已生效的(2018)鄂0804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湖北联众土地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对黄成大红线内的土地进行了测量,确认黄成大红线内的林地面积为721.33平方米(折合1.24亩)。

荆门市东宝区城投公司亦对黄成大红线内土地附着物进行了现场锁定,确认黄成大红线内的桃树年龄为4年,面积为1.24亩,另有胸径14㎝的杂树6棵。

2017年9月25日,东宝区子陵铺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黄成大所有的桃树及红线内土地补偿费已补偿到位,锁定数目和补偿标准不变,不再增补。

中交路桥公司二审中自认占用红线外面积为114平方米,应该由施工单
位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关于红线内外的面积,黄成大认为红线内面积为1061.04平方米,红线外为179.56平方米,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实。

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定书,已经认定红线内面积为721.33平方米(折合1.24亩),黄成大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红线内面积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红线外的面积因中交路桥公司自认为114平方米,一审法院在黄成大未提交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以该自认面积作为红线外面积并无不当。

黄成大主张的损失是其被损毁的桃树价值,3000棵桃树每棵按60元计算,但其主张桃树为3000棵并没有提交证据,也无法区分红线内外的桃树数量。

关于红线内的桃树损失,根据东宝区子陵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黄成大所有的桃树及红线内土地补偿费已补偿到位,黄成大不能再次请求中交路桥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红线外的桃树损失,中交路桥公司二审中明确系由其施工造成,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黄成大不能提供红线外桃树的数量,其请求按60元/棵计算赔偿金额,系参照与其相邻农户的补偿标准计算。

按照《东宝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于按建园标准栽种
的果树,每亩≦120棵。

栽种4年以上,按60元/棵据实计算。

红线外面积经确认为114平方米,约0.17亩,桃树最大价值为1224元(0.17亩×120×60),应当由中交路桥公司予以赔偿。

对于黄成大请求的坟墓搬迁费,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关于黄成大一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因桃树已经损毁,无法确定数量,且黄成大参照赔偿的60/棵的补偿标准中对于果树数量的计算已有规定,一审法院未准许其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成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
二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黄成大经济损失1224元;
三、驳回黄成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黄成大负担432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黄成大负担43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国林
审判员周丽红
审判员董菁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吴素云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