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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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2014年度普通中小学课程
实施水平评估方案
实行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创新,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
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教好、教会"和"学好、学会"的重要举措。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
发山东省 2012 年度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方案的通知》
(鲁
教基函[2012]17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 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 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 号)、《山东省
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 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鲁教基字〔2007〕21 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山东省普通中小

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09〕18 号)等省市有关文件。

二、评估目的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通过定期评估,全面了解
我市各区域中小学课程开设的基本情况,分析中小学课程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提升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政策措施,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学校通过自查自评,诊断课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结课程实施中的经验与特色,不断提高课程实施水平。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应坚持导向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重在引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促使学校全面落实国家的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心理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育教学,全面提升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应坚持系统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是对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系统评估,采取分级评估,上下连动方式。

这既是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发展的评估,又是对学校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的措施与效果的评估。

评估内容既包括对课程设置与管理、课程实施效果、课程评价等内容的专项评估,又包括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落实课程理念和教育质量的总体评估,是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应坚持激励性原则。

该项评估属于水平评估、发展性评估和过程性评估,根本目的在于促使学校建立起一套自我诊断、自我反馈、自我发展的课程实施机制,实现学校由被动接受评估转变为自我主动评估,促进学校课程实施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评估内容与程序
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本次评估高中试行网络评估与实地评
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在小学和初中仍采用实地评估方式,今后
将逐步推行网络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

实地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课程的设置与管理、学校的教学质量、课程评价、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实施的经验与特色等。

实地
评估通过听取汇报、课堂观察、问卷调查、座谈、查阅资料、实
地查看采集信息。

高中网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理念、课程开设、课程资源、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学校特色等。

网络评估采用定期评估
与日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的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远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学校工作。

网络评估参考省教育厅高中
课程管理平台进行。

实地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

《评价方案》既是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标准,同时也是课程实施的指导性、规范性要求。

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评价方案》,结合实际对《评价方案》中的每一项评估标准与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与明确,同时深入分析目前课程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与不足,并制定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自评结束后形成自评
报告,县(市)区所属学校报各县(市)区教研室,市教育局直
属学校报市教研室。

自评工作应于 2014年 10月中旬前完成。

2.县级复评。

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教研室负责对辖区内的小学、初中、高中进行复评,市教研室负责各直属学校复评。

县级复评应于 2013年 10月下旬前结束,各县(市)区汇总评估
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要包括评估进行过程、本区域学校课程实施水平的总体评价、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后的整改措施和所有学校的评价结果等内容。

3.市级评估。

由市教育局组织,市教研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复评合格的中小学进行抽查,并依据抽查结果形成评估报告
报省教研室。

四、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对于推
动我市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本次评估由教
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教研部门具体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这
项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有关处室负责
人为成员的课程实施水平评估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市普
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市教研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也要成
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统筹组织和指导本区域的课程实施水平
评估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为年度性常规评估,
每年按计划进行,每 5 年进行一轮,评估对象为所有普通中小学校。

各县(市)区要依据中小学课程实施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
规划,分 5 批每年上报拟接受省级评估的学校名单(设普通高中的地区要至少包括 1 所普通高中学校)。

五、评估结果的使用
经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合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
授予"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合格学校"称号。

根据省教育厅
规定,只有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合格的学校才具备申报"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和"山东省教学示范校"的资格。

经课程实施水平评
估不合格的学校,撤销其由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各种称号,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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