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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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即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生 产经营场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不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电力生产安全 管理(如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电能质量降低等)按照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 必须明确安全是第一工作,第一效益,第一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主管的工 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强调“第一”原则, 各级领导和员工必须在各项工作中,涉及安全工作的人员、资金、措施要优先保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电力工程建设、生产活动和办 公场所中的人身安全,保证风力发电场设备安全可靠发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受损失,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风力发电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班组以及各类办公场所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组织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根据逐级承接的原则,由上一级行 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公司各级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涵盖公司、分公
4.审议和批准公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重大专项方案或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源的辨识、评估、预防、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的 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核奖惩等内容,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
6.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公司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 管理能力,包括专门的设施、设备、器材、抢险队伍等,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媒体应 对工作机制,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
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第四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十章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十二章 安全报告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章 附则
司/计划单列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风力发电场)和工程服务承包商(风力发电场班组)的四级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有层次、分系统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安全质量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图见附件。
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其所在组织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 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 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
9.批准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重点任务计划,定期评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和管 理的有效性、纠正行动的有效性、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部门及承包商安全责任考核和重大安 全事件的问责,以及承包商履行合同中安全条款的情况。
10.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分公司、项目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对策的汇报,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5.保证安全监督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6.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 用的提取和使用。
7.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8.其它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管安全的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全面实施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对公司安
1.风电公司控制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群伤、火灾、重大设备损坏、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完成与集团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2.分公司/计划单列项目公司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死亡事故,完成与风电公司签订 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3.项目公司和风力发电场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完成与分公司/计 划单列项目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是安全 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和推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分公司/计划单列项目公司成立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工程部和生产部分别设置安全主
第十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 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 放过)的原则。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各级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一级单位负责。 在内部考核方面,分公司/计划单列项目公司为其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公司和风力发电场负有连带 管理责任。
3.支持、监督和指导各分公司/计划单列项目公司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4.参与和支持公司在项目开发、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负责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
6.组织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章 目标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五类事故:
1.人身死亡
2.群伤事故
3.风力发电主要设备严重损坏
4.重大火灾
5.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第五条 公司各级组织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和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级组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遵守安 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适合 本组织实际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管理政策和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全面了解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状 况。将安全指标纳入公司各级领导的任期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检查主管安全工作副职抓好安全 生产工作,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4.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的汇报。定期主持召开安 全生产分析会,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主持研究和决策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把安全 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坚持“五同时”(即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三 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 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安全生产原则。
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机构。
2.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部署、指导协 调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行科学的安全管理模式方法。
3.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和标准规范,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开展定期的考核。
管,项目公司和风力发电场成立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委会或风力发电场安全生产保障和监督小组。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行使公司安委会办公
室职能。工程部和生产部分别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计划单列项目公司依托本单位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行使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分公司/计划单列项目公司总经理担任,并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口承接公司安全质量部下达的安全管理考核指标,执行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和要求。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重伤的交通事故,杜绝重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7.不发生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电力生产事件;
8.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9.不发生性质严重的人员责任事故;
10.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11.员工轻伤率低于7‰。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11.组织或支持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通报重大责任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12.建立安委会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向公司安委会报送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协调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为公司安委会的安 全管理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2.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公司总经理部成员、各职能部 门条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分公司/计划单 列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和风力发电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公司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级组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即:下一级部门、单位发生责任事 故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公司内部对发生事故(含交通事故)、障碍、异常、未遂、 火灾等应及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各级报告责任制。
全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认真做好“五同时”、“三同时”、“四 不放过”。
第二十二条 在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风力发电场配备班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在建项目得到公司董事会批准,处于项目开工准备阶段方可按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核准的岗位设置配备专职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人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
7.推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形势分析、适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讨论决定公司安 全管理模式、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对策计划的执行、重大举措的落实、新技术的使用、管理创 新和安全文化建设等。
8.协调安全生产资源的配置、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之间的冲突、组织间的关系和接口、安 全生产投资概算和预算控制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
7.向公司安委会报送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组织编写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8.参与和支持公司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行政正职对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公司安全工作体系,落实各级安 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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