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停征、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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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停征、减免有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公告〔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停征、减免有关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7〕24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精神,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我局停征及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停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费(124003),包括药品检验费(124003001)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124003002)。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减免部分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

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

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实际生产场地变更)、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等需要技术审评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及国产药品再注册费给予50%的优惠。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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