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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雅安芦山“4.20”地震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雅安芦山“4.20”地震
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安监〔2013〕81号)
雅安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县(区)安全监管局、煤炭局: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抗震救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3〕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灾区企业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制定了《雅安芦山“4.20”地震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雅安芦山“4.20”地震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3年4月28日雅安芦山“4.20”地震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4月20日,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破坏力大,影响范围广,雅安市以及距离震中较近的成都、乐山、凉山、甘孜、眉山、阿坝等市(州)的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芦山、宝兴、天全等县受灾较重,造成灾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停产。
为确保灾区企业在地震后安全恢复生产,切实做好灾区企业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抗震救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3〕8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