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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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11.21
•【文号】财教[2006]243号
•【施行日期】2006.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教〔2006〕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06年11月21日附件
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
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优化结构、注重实效。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骨干教师“双语”教学培训费支出和专用教学仪器设施购置费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立项。
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
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省(区),并布置备选项目省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
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项资金数额。
第六条各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和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经费的使用效益。
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省份,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教育专款。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第423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