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申请下放或支持西宁市科技服务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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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申请下放或支持西宁市科技
服务事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9.12
•【字号】青科发政〔2018〕130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申请下放或支持西宁市科技服务事
项的复函
西宁市科技局:
你局《关于申请下放或支持西宁科技服务有关事项的报告》申请事项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下放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职能
(一)根据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科发高新字[2013]70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未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不予备案,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开展西宁地区所有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相关业务,不宜授权下放。

(二)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因此,对于开展西宁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等业务,不宜授权下放。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以下简称“西宁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青海省编办批准成立的机构,也是在我省设立的唯一的专利代办处。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在年专利申请量5万件以上的城市设立分理处,没有在同一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先例。

因此,在已有西宁代办处的前提下,在西宁再设立分支机构可能性不足。

二、关于申请引入西宁市(科技大市场)的服务职能
(一)科技查新业务咨询、国家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受理业务以及免费开放信息数据库(项目、成果、论文和企业信息等)服务职能,可由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派出相关业务人员到西宁市(科技大市场)开展,需西宁市(科技大市场)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等,便于派驻人员开展工作。

(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业务。

已构建的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公共服务平台对我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进行虚拟化的系统优化和整合,从而实现在互联网上跨部门、跨区域、分层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水平。

无需另设窗口开展此项工作。

(三)西宁代办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西宁代办处的业务工作情况提供工作经费。

西宁代办处年均受理专利申请1000余件,电子申请率90%以上,同时接受网上缴费,窗口纸件受理工作大大缩减,因此不宜在科技大市场另设窗口开展工作。

(四)专利质押担保服务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的金融合作服务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和西宁代办处均没有该项工作职能,省知识产权局通过政策引导促进专利运用转化,起到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牵线搭桥的作用,达到帮助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目的。

西宁代办处负责办理专利
权质押融资登记手续等流程事务性工作。

建议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权质押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在西宁市科技大市场提供相关服务。

(五)知识产权局涉及专利奖补的工作有青海省专利奖和青海省专利补助两项工作。

《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首届青海省专利奖评审于2017年启动,今年已完成授奖工作,每三年评选一次,第二届青海省专利奖评审将于2020年启动,在文件有效期内只开展两次评奖,属于阶段性工作,所以不适宜将此项工作引入科技大市场。

而青海省专利补助工作已开通网上申报系统,无需另开设窗口申报。

三、关于工作建议
(一)我厅将积极与省财政部门对接,设立专项资金,获得财政批准后,将对西宁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给予专项支持。

(二)针对我省基层科技部门不健全的问题,厅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近期由领导班子带队,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调研队,赴各市(州)县开展“服务上门”式调研座谈,全面了解基层科技工作,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以期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财政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督促市(州)恢复科技管理部门独立运行,县(区)配备专人负责科技工作的体制机制。

(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凸显顶层设计职能,协调组建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西宁市一直是全省专利工作的重心,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递增,对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明显增强。

组建市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十分必要,省知识产权局将支持西宁市科技局和科技大市场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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