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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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6.03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浙江、陕西、广东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获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国家认监委将组织2013年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 十二字工作方针,结合认证认可“完善制度、凸显作用”的工作要求,以创新资质认定监管模式、严格国家质检中心行为规范为抓手,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动态监管,引导检测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升国家质检中心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全面自查”、“抽样现场检查”和“见证评审检查”相结合的专项监督检查,查找国家质检中心评审、授权和证后运行过程的问题和不足,提升国家质检中心遵纪守法运作的意识,促进国家质检中心规范经营,不断提升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管理的质量。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自查。

各国家质检中心应根据认监委发布的《2013年度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可从认监委网站的“最新通知”中下载)的要求进行自查,并按时将自查表报告国家认监委。

自查内容包括国家质检中心的法律地位、遵纪守法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经营运行状况及社会责任报告等。

(二)现场检查(分国家认监委组织检查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两种形式)
1.认监委组织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抽取10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以“自查表”涉及的内容为基础,并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现场检查方式为飞行检查,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

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认监委统一安排支付。

2.委托天津、浙江、陕西、广东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省(直辖市)内的指定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以“自查表”涉及的内容为基础,检查采取随机检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四省市总计检查50个国家质检中心。

检查名单由国家认监委确定并下达给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具体检查时间由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协调安排,并应按期完成。

(三)见证评审检查。

认监委组织进行“见证评审检查”试点。

抽取10家2013年度进行复评审(或监督评审)的国家质检中心进行见证评审检查,由认监
委选派的检查员全程跟踪评审过程,同时对技术评审安排、评审员、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见证评审检查人员为认监委工作人员或委托专家。

见证评审检查时间,由认监委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协调安排,见证评审检查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派员单位支付。

四、时间安排
2013年度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5月开始,11月结束。

时间安排如下:
(一)组织部署(5月)。

认监委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自查(6月)。

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30日前向认监委上报自查表。

(三)现场检查和见证评审检查(6月到9月)。

认监委选派资深专家组成现场检查组,对10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天津、浙江、陕西、广东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自身工作安排,选用经培训的检查专家,对各自辖区内共计5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同期根据评审计划,认监委派遣见证评审检查员对10家国家质检中心评审过程进行见证评审检查。

(四)结果上报(10月)。

各现场检查组、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见证评审检查员应于10月15日前向认监委提交监督检查(见证评审检查)报告。

(五)通报检查结果(11月)。

认监委通报检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及结果处理
(一)各国家质检中心应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表上报认监委。

逾期不报的,视同未完成自查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今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6月30日前将对辖区内相关国家质检中心监督检查的计划报认监委实验室部监督管理处备案,并在安排检查过程中及时与认监委实验室部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及时将评审安排计划报告国家认监委,并做好见证评审检查与正常评审安排的衔接工作。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国家质检中心,认监委将在通报中予以表扬;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将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要求整改、告诫、暂停资质乃至撤销授权的处理措施并公布。

六、工作纪律
各检查组(包括委托四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的检查、见证评审检查)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由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

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自查表及监督检查报告(见证评审表)上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联系人:李璇、郭栋
联系方式:************、82262733
邮箱:*************.cn
附件:2013年度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国家认监委
2013年6月3日附件
2013年度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授权证书号:证书有效期:
三、领先性情况(本部分项目为加分模式,共6项,各项基础分为0分,满
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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