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大学对外合作处规章制度
大学对外合作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学校的国际化发展,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大学对外合作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对外合作处是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对外合作事务的规划、协调、管理和服务。
大学对外合作处下设办公室、涉外教育管理部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合作部门。
第三条大学对外合作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对外合作计划,拓展国际合作资源,负责与国际组织、海外高校等机构的合作事宜,承接国际合作项目的谈判与管理,组织和协调海外合作院校交流与合作事宜。
第二章对外合作计划第四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依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战略规划,编制对外合作计划。
合作计划应包括合作院校、合作项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合作周期等内容。
合作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师资力量、学科优势、国际影响等因素。
第五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定期对合作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作项目的新增、终止或调整。
合作计划的修改应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按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建立健全涉外合作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合作资源拓展第七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资源。
可以与国际组织、外国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机构开展合作。
在开展合作时,应遵循合作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促进合作项目的落实。
第八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加强国际合作关系的维护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合作关系的长效机制,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开展合作项目、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组织海外交流访问等方式加强合作关系。
第九条大学对外合作处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为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可以通过申报国家级合作项目、申请国际组织的资助、争取国外合作机构的资金支持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
学校对外协议、合同法制审查制度
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协议、合同法律管理,减少协议、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协议、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是指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协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四会市城中街道中心小学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执行机构1、合同执行部门参与合同洽谈过程,根据洽谈结果草拟合同文本,是合同文本的起草机构;2、总务处是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
总务处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
3、总务处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合同管理制度》提起合同评审会议。
4、总务处对协议、合同相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总务处只负责设柜合同文本的书面审查。
第五条、合同有效性审查(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通过审查其工法人营业执照,以确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
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为规范学校合同的管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篇1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
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第十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民办学校合同及对外协议审查制度
民办学校合同及对外协议审查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职能部门对外合同、协议签订的法律审核。
第二条学校实行合同审查管理制度。
所有合同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履行审核签字程序。
第三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四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
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含标的性能或功能);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付款方式;8、合同签订的日期; 9、违约责任,解诀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
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能满足学校使用要求。
第五条签约相对人确定(一)学校现有资源。
办公室存档文件中,与我学校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并能独立完成此次合同项目或交易要求的企业及相关人。
(二)互联网方式索取的,需初步审核潜在签约相对人资质,明确其地址、联系人、电话及网址等。
(三)股东现有资源。
学校董事会成员推荐有足够实力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四)其他途径。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要求。
第六条合同的受理(一)由学校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指定负责人,会同标的需求部门成立合同审核组,对具备相关资质并有能力独立完成提案项目的企业或个人,根据价格、质量、资质、安全、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进行评比,报执行董事批示,最终确定合同初审阶段的签约对象。
(二)合同审核人员应认真填写《合同审核表》,并及时向执行董事送交拟签合同文本。
《合同审核表》中应含以下信息:合同相对方(施工或生产经销单位)资信、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性能及功能参数、产品价格与结算方式等。
小学对外民事活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对外民事活动,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外部单位、个人开展的一切民事活动。
第三条学校对外民事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民事活动;2. 公平原则:保证民事活动的公平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 诚信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4. 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民事活动;5. 安全原则:确保民事活动安全有序,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章民事活动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校长负责对外民事活动的总体协调和监督,对重大民事活动进行审批。
第五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外民事活动的具体实施,包括:1. 起草、审核、签署民事活动相关文件;2. 协调各部门参与民事活动;3. 跟踪民事活动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4. 收集、整理民事活动相关资料。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民事活动的资金管理,包括:1. 负责民事活动经费的预算、审批、拨付和核算;2. 对民事活动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3. 定期向校长汇报民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学校后勤部门负责对外民事活动的场地、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办公室开展对外民事活动,共同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
第三章民事活动审批程序第九条学校对外民事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 办公室起草民事活动相关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等;2. 各部门对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3. 办公室汇总修改意见,修改完善文件;4. 学校校长审批文件;5. 办公室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署文件,并报校长备案。
第十条重大民事活动,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民事活动风险防范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外民事活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1. 对民事活动合同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2. 制定应对措施,降低风险;3.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4. 定期对民事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合规。
大学法务工作制度
大学法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法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学法务工作是指在学校办学活动中,对内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大学法务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设立法务部门,负责全校法务工作。
法务部门对校长负责,向校长报告工作。
二、法务部门职责第五条法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学校法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法务培训,提高全校法律意识;(二)负责学校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管理等工作;(三)处理学校知识产权事务,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四)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学校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五)代表学校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校法治素质;(七)其他依法应当由法务部门负责的工作。
三、合同管理第六条学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核、签订。
第七条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当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法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归档合同,并进行管理。
四、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学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法务部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学生创作的知识产权成果,依法归学校所有。
学校与教职工、学生可以就知识产权成果的权益分配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法务部门应当协助学校申请知识产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五、法律咨询与诉讼仲裁第十三条法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学校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发生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法务部门应当代表学校参加,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XX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XX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使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
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实体的法律事务由该法人依法管理。
第四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法律事务中心是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
法律事务中心的职责是:(一)制定全校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学校对外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四)审查学校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预防法律纠纷;(五)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六)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七)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八)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为:(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业务洽谈和合同签订;(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三)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一般案件;(四)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一至两名承办人,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原承办人调离或变动工作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三章授权委托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大学章程》行使职权。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XX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学校所属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直属单位以及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聘用、劳动合同和科研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分别由学校人事部门、科研部门统审核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属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直属单位、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的、内人时清结的计、政策审核,分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也不得对外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答复函等设定学校义务、放弃学校权利或者其他关系学校权益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
第五条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额大小、与学校利害关系程度,学校将合同分为小微合同、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机制。
具体范围如下:(一)小微合同包括标的额不满10万元的合同;(二)一般合同包括标的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合同,没有标的额或者标的额不满10万元但可能对学校权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三)重大合同包括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没有标的额或者标的额不满50万元但可能对学校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学校认为应按重大合同进行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全程监控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坚持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防控风险、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学校合同由综合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进行管理。
第九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学校政策法规部门,行使合同综合管理职能。
学院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学院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本文档旨在确立学院对外协议和合同的法律审查制度,以确保学院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具有法律合规性和保护学院权益的性质。
1. 审查流程学院对外协议和合同的法律审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协议/合同:合作事项的相关方应将协议/合同提交给学院法务部门,以便进行法律审查。
提交协议/合同:合作事项的相关方应将协议/合同提交给学院法务部门,以便进行法律审查。
2. 法律审查:学院法务部门将对提交的协议/合同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法律审查:学院法务部门将对提交的协议/合同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条款合规性:法务部门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其合法、有效、符合学院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
- 权益保护:法务部门将评估协议/合同对学院权益的影响,并提供必要的修改建议,以确保学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修改意见:法务部门将向相关方提供修改意见,并与其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便达成共识并对协议/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
修改意见:法务部门将向相关方提供修改意见,并与其进行沟通和协商,以便达成共识并对协议/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
4. 最终批准:经过双方协商和修改后,学院法务部门将最终批准协议/合同,并与相关方签署正式协议/合同。
最终批准:经过双方协商和修改后,学院法务部门将最终批准协议/合同,并与相关方签署正式协议/合同。
2. 法律合规性在对外协议和合同的审查过程中,学院法务部门将特别关注以下法律合规性要求:- 法律法规遵循:协议/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各项适用法律。
法律法规遵循:协议/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各项适用法律。
- 合同条款合法性:学院法务部门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其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条款合法性:学院法务部门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其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规定。
- 权益保护:学院法务部门将评估协议/合同对学院权益的影响,并提供必要的修改建议,以确保学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学校法务室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法务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法务室职责1. 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咨询、审查、处理和协调工作;2. 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为学校领导提供法律意见;3. 负责学校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工作;4. 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5. 负责学校对外合作、招投标等法律事务的处理;6. 负责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7. 负责学校法律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8. 负责处理学校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务室人员配置1. 法务室设主任一名,负责法务室全面工作;2. 法务室设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法律事务;3. 法务室人员应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四、法务室工作流程1. 咨询与受理: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对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时,应及时向法务室提出,法务室应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2. 审查与处理:法务室对咨询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3. 合同管理:法务室负责学校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工作,确保合同合法、合规;4. 法律风险评估:法务室对学校重大决策、对外合作等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5. 知识产权保护:法务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运用;6. 内部制度审查:法务室对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制度合法、合规;7. 法律培训与宣传:法务室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学校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五、法务室工作要求1. 法务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学校秘密;2. 法务室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事务及时、准确处理;3. 法务室人员应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4. 法务室人员应积极参加法律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5. 法务室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最新版)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对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经济合同签署的行为,明确责任,规避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同,是指学校与外单位签订的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采购、修缮工程、协作(含科研协作和合作办学)、加工、投资、合资、借贷、租赁、服务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对外经济活动。
凡属采购《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的货物、工程(进入建委招标站的除外)和服务的经济活动,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加盖“XX大学政府采购专用章”。
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凡不属于《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的各类经济活动,均需办理“对外经济合同会签表”,由各经办部门组织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
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规、规章;(二)建立学校合同管理制度;(三)负责学校各类合同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四)搜集合同示范文本。
(五)管理合同专用章。
(六)建立学校合同管理台账,汇总统计数据。
(七)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八)负责学校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政府采购部门,负责认定合同类型,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履行部门,各承办部门设合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合同对方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委托代理权限等。
(二)负责审查合同的可行性、专业性。
(三)负责组织合同谈判。
(四)负责合同会签、订立。
(五)负责履行合同,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合同变更、终止会签,并将合同履行结果反馈校长办公室。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二)合同的订立审核与授权;(三)合同备案及相关信息、、文件及材料的归集与存档;(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报告、监督与指导;(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奖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未经审核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六条学校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七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具体措施,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二)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负责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进行备案;(六)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纠纷;(七)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八)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特定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四)起草、拟定业务主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五)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学校对外服务协议
学校对外服务协议1. 引言本协议是由学校制定的,旨在明确学校对外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权责义务以及双方的权益保障措施。
在使用学校提供的服务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确保完全理解其条款。
若您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立即停止使用学校的对外服务。
2. 服务内容学校将通过多种渠道向外界提供以下服务:2.1 咨询服务学校将向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咨询、生活咨询、招生政策咨询等。
学校承诺提供准确、全面的咨询信息,帮助外界了解学校的相关事务。
2.2 交流合作学校鼓励与国内外其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企业组织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学校将积极推动合作项目的开展,为对外提供合作交流的机会和平台。
2.3 学术资源共享学校将积极向外界开放学校的学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研究成果、教学资源等。
外界可以通过申请授权或采购的方式使用学校的学术资源。
3. 注册与资格3.1 注册要求外界在使用学校的服务之前,需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注册。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机构信息,并承诺不使用学校服务进行非法活动。
3.2 资格审核学校将对注册用户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使用学校服务的资格。
对于不符合资格要求的用户,学校将有权拒绝其使用学校的服务。
3.3 账号安全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并对其使用学校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
若发现账号被他人非法使用的情况,用户应及时联系学校并进行处理。
4. 权责义务4.1 学校的权责学校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稳定、安全、便捷的服务。
对于因学校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数据损坏等问题,学校将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必要的赔偿。
4.2 用户的权责用户有权使用学校提供的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用户在使用学校服务时,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学校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5. 信息保护与隐私5.1 信息收集与使用学校会收集用户注册或使用学校服务时提供的个人/机构信息,用于服务的向用户提供与其相关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XX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经济书面协议。
主要包括,开展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赠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与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等经济活动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合同按“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XX学院合同专用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用章。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合同事项的委托授权。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学校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三)负责合同归档管理;(四)负责监督各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学校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是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前期论证;(二)负责合同起草、申报审批和报政府部门备案;(三)负责合同履行;(四)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
第九条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部门为合同会签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所涉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财务制度;(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三)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第十条学校合同各类文本,由承办单位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示范文本进行起草。
第十一条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管合同工作校领导确定牵头起草单位,相关单位配合牵头单位组成起草小组共同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
未经学校授权,学校内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学校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第五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领导、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的原则。
校长统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分管业务校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重要事项应当向校长报告。
重大合同的签订应当报请校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六条学校发展规划处是合同统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三)审订学校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行使用;(四)参与重大、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论证工作;(五)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六)会同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纠纷处理;(七)其他应当由合同统筹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校内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基建、物资采购、后勤保障、财产租赁、国际交流等活动的业务管理部门(直属单位)。
各类合同依据性质、内容、经费来源、立项审批等的不同,分别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审查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和学校法律顾问进行论证;(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四)审核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五)协助合同纠纷处理;(六)根据其职责范围,制定学校常用合同示范文本;(七)其他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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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XX学校对外协议、合同法律管理,减少协议、合同履行的纠纷,防范控制协议、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是指XX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前应由专业部门对协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学校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
四、执行机构
1、合同执行部门参与合同洽谈过程,根据洽谈结果草拟合同文本,是合同文本的起草机构;
2、总务处是合同文本的审核机构和格式合同的拟定机构。
总务处根据合同执行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含合同附件)和相关背景材料进行审核,执行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门应当进行提示或说明。
3、总务处负责合同评审,必要时提起合同评审会议。
4、总务处对协议、合同与对方资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总务处只负责合同文本的书面审查。
五、合同有效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通过审查其法人营业执照,以确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
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
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
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二)合同形式的审查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订立合同时,除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经领导批示可以采用报销程序外,其余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周密性审查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或数量的确定方式。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的标准。
(5)价款或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也应予以明确。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审查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3、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担保人的,应审查是否有担保人的签字或盖章。
4、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
六、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
1、文字、词句应当规范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2、合同应当公平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