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惠英、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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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惠英、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9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庆国陈瑞晖崔利平
【审理法官】刘庆国陈瑞晖崔利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邢惠英;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邢惠英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邢惠英
【当事人-公司】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伍艳萍广东许铭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伍艳萍广东许铭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伍艳萍
【代理律所】广东许铭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邢惠英;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是否需向邢惠英支付案涉期间的求职补贴、免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及个人医保卡医保金损失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邢惠英主张因雅士利销售公司于劳动关系解除时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其在雅士利销售公司违法解聘之后的失业期间无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申领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应连带赔付邢惠英享受按月免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损失共12150元、个人医保卡账户每月领取资金损失共4497元;雅士利销售公司则主张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满足失业者办理失业保险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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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邢惠英向本院提交证据:一、(2019)粤01民终23824号判决书,拟证明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赔偿邢惠英在失业期间的失业金损失是按照户口所在地广州市规定的失业金标准;二、视同缴费账户待遇调整表,拟证明邢惠英在广州办理退休,且邢惠英的户口也是在广州,故其可以在广州办理退休。

以前在广州购买的社保也够十年;三、职工退休证,拟证明邢惠英在广州办理退休且领取退休金。

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共同质证称:认可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确认证据二的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不认可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是否需向邢惠英支付案涉期间的求职补贴、免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及个人医保卡医保金损失问
题,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邢惠英主张因雅士利销售公司于劳动关系解除时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其在雅士利销售公司违法解聘之后的失业期间无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申领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应连带赔付邢惠英享受按月免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损失共12150元、个人医保卡账户每月领取资金损失共4497元;雅士利销售公司则主张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满足失业者办理失业保险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要求,且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失业者本人办理,本案中邢惠英并未有证据证明其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其不应承担案涉期间的求职补贴、免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及个人医保卡医保金损失,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邢惠英虽然陈述其在离职2至3个月内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出具不予办理通知,只是给了办事指南,但其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失业保险申请资料、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延缴医疗保险金审批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等证据中办理相关事项的时间大部分均显示为2019年1月及以后时间,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其陈述的曾在离职2至3个月内办理过失业保险登记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不予办理之情形,邢惠英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求职补贴问题,鉴于仲裁裁决雅士利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邢惠英求职补贴赔偿6522元之后,雅士利销售公司没有起诉,应视为其服从仲裁裁决,故本院对其提出的不应支付邢惠英求职补贴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邢惠英、雅士利销售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邢惠英、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1:12:5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邢惠英曾与雅士利销售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2017年3月邢惠英从雅士利销售公司离职,双方均确认邢惠英此次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认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不少于6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邢惠英缴纳失业保险已满一年。

原审庭审中,邢惠英确认关于求职补贴金损失6522元,依据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0条,关于免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2150元及个人医保卡医保金损失4497元,依据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4、31、38条,关于计算标准(506.25元/月某24个月=12150元,个人医保卡医保金187.4元/月某24个月=4497元,求职补贴金1087元/月某6个月=6522元),求职补贴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7246.67某15%某6个月,2017年广州市社平工资8218元某60%某3.8%=187.4元,2017年广州市社平工资8218某60%某10.27%=506.39元,邢惠英要求按506.25元/月计算。

原审另查,2019年2月27日邢惠英以雅士利销售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雅士利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失业期间的求职补贴赔偿6522元及免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2150元及个人医保卡医保金损失4497元共23169元;该委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求职补贴赔偿6522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邢惠英原审诉讼请求:1.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连带赔偿邢惠英在失业期间的求职补贴金损失6522元及免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2150元及个人医保卡医保金损失4497元,共23169元(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计算:506.25元/月某24个月=12150元,个人医保卡医保金187.4元/月某24个月=4497元,
求职补贴金1087元/月某6个月=6522元,共计231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二)项,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本案中,首先,关于时效的问题。

邢惠英与雅士利销售公司劳动关系虽于2017年3月解除,但邢惠英一直在就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进行仲裁、诉讼,符合时效中断的规定。

故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关于时效抗辩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

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邢惠英2014
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与雅士利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也确认劳动关系已由雅士利公司处转移至雅士利销售公司处,故劳动关系已变更为邢惠英与雅士利销售公司建立并存续,邢惠英再行要求雅士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邢惠英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问题,邢惠英主张为7246.67元,并提供了《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为证,该证据显示的缴费基数与邢惠英的主张基本相符,证明力较强,又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的此项主张,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认定邢惠英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7246.67元。

又次,关于求职补贴赔偿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邢惠英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第(一)、(二)项条件。

邢惠英主张未能领取求职补贴是因雅士利销售公司没有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的;雅士利销售公司主张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中并未写明邢惠英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要件,且雅士利销售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邢惠英出具《离职证明》,故雅士利销售公司的此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因雅士利销售公司没有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邢惠英未能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等手续。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雅士利销售公司应承担因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导致邢惠英不能享受求职补贴的赔偿责任。

综上,对邢惠英关于雅士利销售公司求职补贴赔偿的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审法院认定邢惠英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7246.67元,双方确认邢惠英依法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不少于6个月,雅士利销售公司依法应向邢惠英支付求职补贴赔偿6522元(计算公式:7246.67元×15%×6个月)。

关于免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及个人医保卡医保金损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按其缴费基数的10%为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本案的实质是失业期间依法应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引发的征收、缴纳的争议,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权,应由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对邢惠英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调处。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邢惠英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

邢惠英与雅士利销售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1日解除,当时邢惠英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登记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雅士利销售公司于劳动关系解除时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邢惠英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直至邢惠英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雅士利销售公司才于2019年8月14日向邢惠英出具《离职证明》,而邢惠英己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无法按有劳动争议的特殊情形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由于雅士利销售公司的过失,导致邢惠英在被违法解聘之后的失业期间无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手续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支付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和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比例每月划入个人医保卡账户资金待遇,个人无需再自行参保缴费。

可见,若雅士利销售公司依法向邢惠英出具《离职证明》,配合邢惠英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申领手续,则邢惠英在失业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免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

按邢惠英失业时的年龄及时间,邢惠英个人可按月免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为506.25元/月,医保卡账户可每月领取资金的金额为187.4元/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
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为24个月,则邢惠英个人可享受按月免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个人无需再自行参保缴费)共12150元,个人医保卡账户可每月领取资金共有4497元。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邢惠英的户籍在广州,失业保险关系在潮州,故邢惠英依法可以在广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由于雅士利销售公司过失的缘故,延迟开具《离职证明》,邢惠英未能在退休前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雅士利销售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时,邢惠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州退休了,己经无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申领手续及享受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等。

职工医保退休年限计算是按职工所购买的基本医保缴费年份累计合并计算的。

邢惠英被违法解聘失业期间共24个月,而个人医保卡账号资金每月可领取金额187.4元,都无法领取。

目前,邢惠英无法享受职工医保退休,邢惠英每月需自行参保缴费506.25元的退休人员延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共104个月。

邢惠英主张的上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是实际损失,且该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损失无法通过补缴、征缴手续来弥补,也与邢惠英在失业期间是否存在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情况无关。

据此,邢惠英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连带赔付邢惠英享受按月免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损失共12150元、个人医保卡账户每月领取资金损失共449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雅士利销售公司、雅士利公司负担。

上诉人雅士利销售公司上诉称:一、邢惠英不能领取求职补贴金与雅士利销售公司无关。

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认定证明材料性质时,应从其内容本质出发,而不应只看重形式,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已完全起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时的证明作用。

相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并无要求,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也无相关规定,雅士利销售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满足失业者办理失业保险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要求。


士利销售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邢惠英出具《离职证明》是纠正履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义务,而非纠正履行用人单位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的相关义务。

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标准要求雅士利销售公司,属于不合理地扩大雅士利销售公司在《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且原审法院在认定雅士利销售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况下,进而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判定雅士利销售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法律适用逻辑错误。

其次,雅士利销售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信息,故亦不存在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的情况。

退一步而言,假使雅士利销售公司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存在,也不适用《广东省失业保睑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未如实出具的规定,因该条规定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积极作为及主观故意,而非用人单位的消极不作为或客观过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据此,雅士利销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驳回邢惠英的诉讼请求;3.上诉案件受理费由邢惠英承担。

综上所述,对邢惠英、雅士利销售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邢惠英、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49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艳萍,广东许铭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立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潮州市潮安大道雅士利工业城/div>法定代表人:隋元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迪,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邢惠英、雅士利乳业(马鞍山)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士利销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士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邢惠英曾与雅士利销售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2017年3月邢惠英从雅士利销售公司离职,双方均确认邢惠英此次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认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不少于6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邢惠英缴纳失业保险已满一年。

原审庭审中,邢惠英确认关于求职补贴金损失6522元,依据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0条,关于免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2150元及个人医保卡医保金损失4497元,依据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4、31、38条,关于计算标准(506.25元/月某24个月=12150元,个人医保卡医保金187.4元/月某24个月=4497元,求职补贴金1087元/月某6个月=6522元),求职补贴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7246.67某15%某6个月,2017年广州市社平工资8218元某60%某3.8%=187.4元,2017年广州市社平工资8218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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