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0.05.05
•【字号】冀民[2010]42号
•【施行日期】2010.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档案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民[2010]4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档案局,扩权县(市)民政局、档案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是优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伤残人员切身利益,落实伤残抚恤政策的重要依据。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法制化的体现,对于建立“法制优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仔细研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部署,严格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
各地要把落实《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作为促进伤残抚恤管理的抓手,切实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一要加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建设。
伤残人员档案要有专人管理、
有专门地方存放,并且符合有关要求;要统一档案规格、模式,整洁美观;要把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科学归类,便于查找;要建立健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使用、交接手续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要完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要结合伤残抚恤政策审查存放的档案,按照《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逐一审查伤残档案。
需要管理保护的要重点保护,采取科学措施,保存完好;不完整的,要采取措施,补充完善。
特别是对于长期以来,残情鉴定片子不归档,审批表的残情等级、性质、申报时间、领导签字没有填写或填写不规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公示》不归档等情况要补充完善。
三要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要成立专门组织,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用一到三个月的时间完成这项工作。
对于审查当中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本级不能解决的要及时逐级请示。
省厅、省档案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于《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落实不好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略)
二0一0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