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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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交接(退单)表》 门诊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收据; ③明细清单(可为手写并盖章); ④处方\各类报告单(附于对应清单后); ⑤每次就诊的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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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注意事项: 将单据自下而上鱼鳞式粘 贴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 每张粘贴单粘贴一天的票据(如果有同一 天在两所以上的医院就诊请分开粘贴), 每一天的票据门诊挂号联在最前,红票蓝 票收据、对应的明细及处方、报告单为一 套,按套粘贴,最后附当天的就诊病历复 印件。(所有用A4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 于申报材料的最后,不用粘贴)
2、工伤职工住院应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并 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到分中心工伤科 办理住院联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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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住院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住院必须办理联网手续: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需要 或继续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向分中心 工伤保险科提供医院《住院证》。分中心 审核人员核对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上个月的 缴费情况,对于足额缴费的,开具《天津 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 《确认书》)。后经办人员须将《确认书 》及时交予医院医保科。
原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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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在天津市统
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到其新单 位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不在天津市 统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在职工 离职前办理工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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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医管理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 院就医,遇急诊情况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 就医,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往工 伤定点医院就诊;
2.开发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实行网上备案, 网址:或登陆 http://202.99.99.191进行备案(如网络问 题,请使用传真进行备案)。
3.备案传真:6637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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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工伤备案采取双备案原则,即在分中心备 案的同时也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及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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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早期医疗康复住院时间最长为2个月。 因康复的需要,经分中心确认,再次早期 医疗康复住院时间最长为1个月。工伤职工 在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定点医院康复满三个 月或超过停工留薪期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 需要在天津市工伤康复中心(天津市职工 医院)或同安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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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助器具配置费
2.用人单位在未确定是否为工伤时,建议用 人单位应先行备案。
3.超缴费期处理: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 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 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 保分中心登记部请进行参保预登记,并于 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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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的认定
1、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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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材料,仅供参考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申报的几点说明
1.工伤费用申报需注意伤病分离的原则,如 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了治疗疾病的费用, 需将这部分费用与工伤费用分开,按医疗 保险报销。
2.由于泰达医院等医院明细经常打印不齐, 请经办人员在交单前一定仔细检查收据明 细金额。
3.工伤款项支付的正常周期为2个月,到账与 否请经办人员首先到本单位社保账户查询。 若超期未到,请及时与分中心发放部联系。
5.停工留薪期满治疗结束后,企业经办人员 将职工申报的医疗费整理完毕,填写工伤 申报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材料,装入档案袋 上报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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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保分中心将在2个月内将审核完的支付金 额划入公司帐户;2个月没到帐的,企业经 办人员在网上查询工伤退件或向工伤科咨 询。
7.若该职工在骨折愈合后,须进行取内固定 术。应由单位经办员在该职工住院前,持 住院证来分中心办理联网结算手续。
本材料仅供参考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指南
社保开发区分中心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简介 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四、工伤保险主要待遇介绍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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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职工因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 时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受本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 动中受到伤害
2、工伤认定的机构: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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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认定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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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一)工伤事故备案 (二)工伤的认定 (三)工伤职工登记 (四)就医管理 (五)工伤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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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事故备案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须24小时 内进行备案 。经办人员需手填《工伤事故 备案表》(津社保工支字1号),并于24小时 内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遇节假日顺 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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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职工登记
所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签章
齐全 (津社保工支字3号) ;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复
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留存); 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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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1.开发区社保:工伤备案—工伤登记—住院 联网确认(康复审批、辅助器具审批)— 垫付医疗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等申报)
2.劳动部门: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工伤鉴 定(延长停工期、辅助器具审批)
详见: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可查询开发区社 保分中心网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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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认定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提供工 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 康复时间和预计费用到分中心进行备案。
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 工医疗康复前,用人单位应先到分中心办 理康复确认手续。
目前天津市的康复机构:天津医院、职工 医院、环湖医院、同安医院、泰达医院、 河西骨科医院、四六四医院、武警医院等。
Page 14Hale Waihona Puke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3.辅助器具配置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
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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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 用人单位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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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住院收据; ③汇总费用清单(非每日清单); ④其他住院病历材料:入院记录、病案首页、
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出 院记录等。(提供复印件即可,所有用A4 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于申报材料的最后, 不用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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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所需材料: ①《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
件; ②工伤职工伤残证复印件; ③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投保基数证明,
单位盖章(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 费月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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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由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 其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 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投保基 数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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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关系转移
1.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 (津社保工支字4号)附:《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必须有职工本 人签名)。
2.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办理解 除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该业务须在单位减员前办理。请经办人员 持相应材料办理该业务,无材料不予办理。
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简单确认 表(三)》原件到分中心打印《工伤职工 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
工伤职工到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辅 助器具。
符合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的, 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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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存在伤 残等级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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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涉及民事伤害赔偿
用人单位申报涉及民事伤害赔偿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以下简称“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若无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需提供当事 方达成的民事伤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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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康复治疗所需材料: ①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开出的《住院证》; ②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
时间和预计费用; ③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康复申请。 工伤医疗康复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停
工留薪期内医疗康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停工 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外康复时间要依据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表鉴定的康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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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
1.企业经办人员需在24小时向开发区社保分 中心及当地区劳动部门进行工伤备案;
2.企业经办人员应在30日内持相关申报表格 到所属区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3.职工依据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通知书及 停工留薪期证明注明的治疗期和恢复期进 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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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该职工的工伤认定书已由劳动局出具, 且该职工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可由单位经 办员持住院证来分中心办理联网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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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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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2009年8月14日,开发区某单位职工王某在
工作期间左臂骨折。企业迅速将职工送往 就近医院就诊,请问企业经办人员如何办 理工伤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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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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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社
发待遇。每年1月份,用人单位通知工伤职 工出具由街道盖章的证明,其中在学的学 生由学校提供,内容包括:居住地址,联 系电话,联系人。如不及时提供证明,可 能造成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长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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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该职工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希望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提出申请。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 定其伤残等级后,单位经办人员可到社保 分中心为其申领伤残待遇。
9.该职工在领取伤残待遇后希望离职,单位 经办人员应在为其办理减员前到分中心办 理其工伤保险关系的转移。否则其养老保 险减员无法通过。
伤残津贴可以一次性领取,其最高期限不 超过15年。但目前天津市的伤残津贴标准 在逐年升高,所以是否一次性申领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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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 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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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注意事项: 将单据自下而上鱼鳞式粘 贴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 每张粘贴单粘贴一天的票据(如果有同一 天在两所以上的医院就诊请分开粘贴), 每一天的票据门诊挂号联在最前,红票蓝 票收据、对应的明细及处方、报告单为一 套,按套粘贴,最后附当天的就诊病历复 印件。(所有用A4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 于申报材料的最后,不用粘贴)
2、工伤职工住院应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并 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到分中心工伤科 办理住院联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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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住院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住院必须办理联网手续: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需要 或继续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向分中心 工伤保险科提供医院《住院证》。分中心 审核人员核对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上个月的 缴费情况,对于足额缴费的,开具《天津 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 《确认书》)。后经办人员须将《确认书 》及时交予医院医保科。
原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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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在天津市统
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到其新单 位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若工伤职工在未登记前离职且不在天津市 统筹范围内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应在职工 离职前办理工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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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医管理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 院就医,遇急诊情况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 就医,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往工 伤定点医院就诊;
2.开发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实行网上备案, 网址:或登陆 http://202.99.99.191进行备案(如网络问 题,请使用传真进行备案)。
3.备案传真:6637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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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工伤备案采取双备案原则,即在分中心备 案的同时也应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及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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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早期医疗康复住院时间最长为2个月。 因康复的需要,经分中心确认,再次早期 医疗康复住院时间最长为1个月。工伤职工 在工伤早期医疗康复定点医院康复满三个 月或超过停工留薪期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 需要在天津市工伤康复中心(天津市职工 医院)或同安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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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助器具配置费
2.用人单位在未确定是否为工伤时,建议用 人单位应先行备案。
3.超缴费期处理: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 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 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 保分中心登记部请进行参保预登记,并于 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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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的认定
1、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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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材料,仅供参考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申报的几点说明
1.工伤费用申报需注意伤病分离的原则,如 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了治疗疾病的费用, 需将这部分费用与工伤费用分开,按医疗 保险报销。
2.由于泰达医院等医院明细经常打印不齐, 请经办人员在交单前一定仔细检查收据明 细金额。
3.工伤款项支付的正常周期为2个月,到账与 否请经办人员首先到本单位社保账户查询。 若超期未到,请及时与分中心发放部联系。
5.停工留薪期满治疗结束后,企业经办人员 将职工申报的医疗费整理完毕,填写工伤 申报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材料,装入档案袋 上报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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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保分中心将在2个月内将审核完的支付金 额划入公司帐户;2个月没到帐的,企业经 办人员在网上查询工伤退件或向工伤科咨 询。
7.若该职工在骨折愈合后,须进行取内固定 术。应由单位经办员在该职工住院前,持 住院证来分中心办理联网结算手续。
本材料仅供参考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指南
社保开发区分中心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简介 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四、工伤保险主要待遇介绍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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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两个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从事生产工作过程中职工因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 时受到事故伤害
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受本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 动中受到伤害
2、工伤认定的机构: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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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认定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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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经办关键点介绍 (一)工伤事故备案 (二)工伤的认定 (三)工伤职工登记 (四)就医管理 (五)工伤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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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事故备案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须24小时 内进行备案 。经办人员需手填《工伤事故 备案表》(津社保工支字1号),并于24小时 内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遇节假日顺 延)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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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职工登记
所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签章
齐全 (津社保工支字3号) ;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复
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留存); 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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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1.开发区社保:工伤备案—工伤登记—住院 联网确认(康复审批、辅助器具审批)— 垫付医疗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等申报)
2.劳动部门:工伤备案—工伤认定—工伤鉴 定(延长停工期、辅助器具审批)
详见: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可查询开发区社 保分中心网站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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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认定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提供工 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 康复时间和预计费用到分中心进行备案。
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 工医疗康复前,用人单位应先到分中心办 理康复确认手续。
目前天津市的康复机构:天津医院、职工 医院、环湖医院、同安医院、泰达医院、 河西骨科医院、四六四医院、武警医院等。
Page 14Hale Waihona Puke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3.辅助器具配置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6.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
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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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 用人单位需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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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①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②红联和蓝联住院收据; ③汇总费用清单(非每日清单); ④其他住院病历材料:入院记录、病案首页、
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出 院记录等。(提供复印件即可,所有用A4 纸复印的材料可直接附于申报材料的最后, 不用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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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所需材料: ①《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
件; ②工伤职工伤残证复印件; ③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投保基数证明,
单位盖章(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 费月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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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由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 其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 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投保基 数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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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关系转移
1.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 (津社保工支字4号)附:《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必须有职工本 人签名)。
2.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办理解 除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该业务须在单位减员前办理。请经办人员 持相应材料办理该业务,无材料不予办理。
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简单确认 表(三)》原件到分中心打印《工伤职工 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
工伤职工到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辅 助器具。
符合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的, 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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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存在伤 残等级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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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涉及民事伤害赔偿
用人单位申报涉及民事伤害赔偿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以下简称“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若无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需提供当事 方达成的民事伤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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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康复治疗所需材料: ①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开出的《住院证》; ②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评定、康复计划、
时间和预计费用; ③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医疗康复申请。 工伤医疗康复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停
工留薪期内医疗康复时间最长不超过停工 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外康复时间要依据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表鉴定的康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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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
1.企业经办人员需在24小时向开发区社保分 中心及当地区劳动部门进行工伤备案;
2.企业经办人员应在30日内持相关申报表格 到所属区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3.职工依据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通知书及 停工留薪期证明注明的治疗期和恢复期进 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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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该职工的工伤认定书已由劳动局出具, 且该职工仍在医院住院治疗。可由单位经 办员持住院证来分中心办理联网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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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3.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4.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 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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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2009年8月14日,开发区某单位职工王某在
工作期间左臂骨折。企业迅速将职工送往 就近医院就诊,请问企业经办人员如何办 理工伤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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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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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社
发待遇。每年1月份,用人单位通知工伤职 工出具由街道盖章的证明,其中在学的学 生由学校提供,内容包括:居住地址,联 系电话,联系人。如不及时提供证明,可 能造成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长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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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该职工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希望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提出申请。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 定其伤残等级后,单位经办人员可到社保 分中心为其申领伤残待遇。
9.该职工在领取伤残待遇后希望离职,单位 经办人员应在为其办理减员前到分中心办 理其工伤保险关系的转移。否则其养老保 险减员无法通过。
伤残津贴可以一次性领取,其最高期限不 超过15年。但目前天津市的伤残津贴标准 在逐年升高,所以是否一次性申领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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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 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