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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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4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12.21
【实施日期】2020.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
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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