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关于对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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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
为实现学院的使命,落实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解决参加创造发明活动,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学院决定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创新成果认定范围: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限第一和第二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限第一作者)。

2.在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的奖励(含挑战杯、数学建摸、电子设计等);
3.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4.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创新学分奖励幅度:
1.每项创新成果奖励1-3个学分。

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奖3个学分,一般刊物论文奖2个学分,学术会议论文奖1个学分;
学科竞赛获省级奖2个学分,国家级奖3个学分(参与而未获奖者减少1学分);
科技奖励市级奖1学分,省级奖2个学分,国家级奖3个学分;
国家专利奖3个学分,其他奖2个学分。

2.每项创新成果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3.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加;
4.学生获得的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作为公选课的学分,亦可作为超修学分。

对已经修满公选课学分的学生,只能作为超修学分。

三、创新学分认定方法:
1.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学生个人申请奖励学分;学院组织的集体性创新成果由指导老师负责申请奖励学分。

申报时须填写《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的创新成果经分院确认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即可获得创新学分。

3.获得的创新成果奖励学分,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名称记载为“创新成果奖励学分”。

四、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学生创新学分认定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分院、教务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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