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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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财政工[2006]49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财政工[2006]495号 2006年07月21日)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应符合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的设立和对外投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对外投资必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开具的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有关凭证。
(二)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现金形式投资本市“科技创业之星计划”和“春苗计划”项目,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投资协议,但不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或股东之间的项目投资。
(三)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对投资项目的实际出资额(实收资本)已占协议计划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