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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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清楚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责任义务。
教学重点和难点:明确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与内容。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方式:多媒体理论讲授为主并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国家依法确定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必须执行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公安机关的管辖
公安机关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管什么,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事承担责任。
(一)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指国家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在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方面,依据公安法规承担责任。
(二)地域管辖。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公安机关都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这体现了属地原则。
(三)刑事案件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除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治安案件管辖。
根据治安处罚条例之规定,对于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不够刑事案件的,立为治安案件,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组织和指导基层公安、保卫组织查破处理。
(五)治安灾害事故管辖。
治安灾害事故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制度而造成人身伤亡或物质财物损失的灾祸,包括火灾、车祸、爆炸、中毒、翻沉船等事故。
预防查处治安灾害事故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职责。
三、公安机关职责的意义
明确了公安机关职责的具体内容和管辖范围,也就确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对国家、人民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
所谓“责任义务”,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做、应当做的,它区别于道义上的义务;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未尽到法律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对于公安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实现公安工作任务,具有重
要意义。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任务,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防止失职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公安机关应当行使而 不去行使或者越权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依法与其他部门协同进行工作,防止推卸责任、互相扯皮行为的发生。
(四)有利于结合本职工作,积极承担为人民群众服务性的工作,防止对群众疾苦和困 难漠不关心的行为发生。
四、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
(一)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职责如下:
第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第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第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第八,负责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第九,管理户政、国籍和入境出境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第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第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 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第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三,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 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19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 况,应当履行职责。
”
(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要求“警 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 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 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
思考题:
什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有哪些? 1.
2.
3.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权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什么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了解公安机关的权力体系构成;
充分了解公安机关的权力特点,严格按照要求正确行使权力。
教学重点和难点:理解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分析公安机关权力的构成,认识公安机关
权力的特点;明确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
教学时数:3学时
教学方式:多媒体理论讲授为主,讨论,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
公安机关权力即公安机关的职务权力,又称公安职权。
它与国家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的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权力与权利不同,它们之间区别是:权力属于国家机关,具有政治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对象服从,谋求的利益属于国家和人民,而不属于执行者个人。
权力与职能相联系,是具有公务的性质,法律上要求权力主体必须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拒绝或随意放弃。
权利属于公民或法人的利益范畴,依赖国家权威的保障,要求对象承担义务,谋求的利益属于权利者。
权力与特权是有区别的。
特权属于权利的范畴,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力。
如国际法公认的外国使节享有外交特权。
所以,我们并不一概反对特权,而只反对那种非法特权。
所谓非法特权,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地位的公民超越法律和制度,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的、小单位的特殊利益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构成
公安机关权力由若干基本权力组成,而各项基本权力由若干层次的具体权力组成,从而形成公安机关权力的多层次系统。
因此,可以把公安机关的基本权力分为四大类: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武装方面的权力;紧急状态处置方面的权力。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1、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事、物、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治安行政处置权,通常包括命令、取缔和许可等项具体权力。
(1)命令。
又称警察命令,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公民个人和法人)发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
“作为命令”,是指公安机关要求人们应当作出某一行动。
“不作为命令”,是指公安机关要求人们不作出某种行动,包含约束性和忍受性接受义务。
警察命令的形式,一种是通过发布告、通告等形式,规定什么事允许做,什么事不准做;另一种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违反治安法规的公民个人或法人提出的警告,或限期改正。
不遵照命令的,要依法处理。
(2)取缔。
即禁止和制裁。
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宣布并执行禁止和制裁。
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公民对某些行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称之为禁止。
对违禁者,依法制裁。
在我国,一切违法行为都属禁止之列,这是广义的禁止。
广义上的禁止,并不仅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
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属于狭义上的禁止,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
(3)许可。
在特定条件下,对某种行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称为许可。
公安许可,是指对特定人或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
公安许可,一般是附款许可。
公安许可的附款,是对许可的内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
公安许可的附款因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义务、条件、期限”三种。
附有义务的许可,是指当事人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实施某种行为或经营某种行业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附有条件的许可,是指申请者获得公安机关核准许可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条件。
附有期限的许可,是规定许可内容的有效期限,过期即失去许可效力。
2.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处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使的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扣留和没收许可证件等等。
这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行使的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
(1)警告。
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强制性谴责的一种处罚。
其适用对象,一般是偶尔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又情节轻微的人。
(2)罚款。
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性质的处罚,以达到警戒、教育的目的。
(3)治安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剥夺其在一定时间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4)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是公安机关对外国人违反入出境管理法而行使的处罚权。
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或出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5)扣留和没收许可证件。
适用于违反入出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法规的行为人,根据其情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或没收其出入境证件、驾驶执照和许可证件。
3、监督检查权
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力。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被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进,保证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
监督检查权应用范围比较广泛,如边防部门对出入境证件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公安机关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消防部门对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中执行有关防火规范规定的监督检查;对居民住宅和各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治安部门特种行业的经营安全管理情况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公安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4、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公安机关作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成员之一,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行使劳动教养审批权。
5、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权,是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行治安行政处罚时,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监察强迫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
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下列几种:
(1)强制传唤。
(2)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
(3)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
(4)盘问检查。
(二)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行使侦查权。
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一是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二是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的权力);三是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实的权力);四是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或检查;五是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六是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七是有权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八是有权通缉在逃犯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
2、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能够依法进行,由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行使的权力。
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等等。
3、预审权
预审权,是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提交审判前进行预先讯问和调查的权力。
4、刑罚执行权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罪犯执行以下刑罚:
(1)监外执行权。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2)缓刑执行权。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3)假释执行权。
对于被批准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4)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权。
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5)没收财产执行权。
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间,公安
机关可以会同执行。
(三)武装方面的权力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武器执行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
它由下列具体权力
组成:
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绝对安全;
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3、有权适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在上述权力行使过程中,使用武器进行杀伤,或用非杀伤性武器进行镇压,属于公安权力范畴,与公民依刑法所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有原则的区别。
(四)紧急状态处置方面的权力
紧急状态处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使用权
《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紧急排险权
紧急排险权,是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3、封闭权
封闭权,是指在特大治安危害事故、恶性疾病传染区或重大暴力犯罪的现场,由公安机关行使封闭,使其与外界隔离,出入口由人民警察控制,除特殊的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出入封闭地区。
4、管制权
管制权,县级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管制。
5、紧急状态执行权
紧急状态,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所采取的措施。
三、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律性
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均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法律行为,区别于行政纪律。
2、特许性
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使用。
3、实力性
公安机关能依赖本身行使公安权力,具有制服抗拒的能力。
公安实力,包括公安机关的警力和物质技术装备等。
4、强制性
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
所谓特殊,可以表现为公安机关以
暴力为后盾,能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
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被行使公安权力的对象只能服从,承担忍受的义务。
5、有限性
公安权力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行使,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
6、单方性
公安机关的意志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性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的。
四、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应当有严格的要求,要求公安机关行使权力时严格做到:合法、准确、及时、适度。
(一)合法
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法律上的要求。
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权威性,正因为这样,公安机关的权力也应受到制约和监督。
公安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尤其在处理案件时,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的要求。
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必须做到: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定管辖范围和等级权限内;依据有效的法律,行使权力;行使公安机关权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等程序要求;公安司法文书必须合乎法律规范。
(二)准确
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认定法律事实上的要求。
准确地认定法律事实,是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有的适用于治安行政管理,有的是适用于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其性质和严厉程度有严格的区别。
因此,当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必须准确地掌握违法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正确无误地行使权力,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益,充分发挥权力的法律威力。
(三)及时
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办案要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限,及时打击犯罪分子,从快惩处刑事犯罪分子。
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有时限上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办理治安案件也有时限上的规定。
因此,公安机关及时行使权力,就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来讲,也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行使权力必须做到“及时”。
特别是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党和国家规定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公安机关只有在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第一道工序”中,做到“从快”破案,才能使惩罚犯罪发挥出更好的社会效益。
4、适度。
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力度上的要求。
这就是说,公安机关在行使各项权力时,都必须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公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什么权力就采用什么权力,做到权力手段与违法犯罪行为相适应,恰如其分。
比如,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时,该警告的就不能处以拘留,也不能以罚款代替拘留。
只有这样行使权力,才能使违法分子口服心服,认识错误,达到教育的目的,才能取得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五、公安机关权力的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需要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协助、配合。
但是,往往受到不应有的干预、干扰、抵制、阻挠甚至暴力抗拒。
针对这类问题,《人民警察法》专门规定了“警务保障”的条款,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职权有了法律保障。
(一)领导行为必须合法
(二)公民协助责任
(三)司法配合责任
思考题:
1.名词解释:公安机关的权力;治安行政处职权;治安行政处罚权; 监督检查权;
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刑事强制权;紧急状态处置
2.简述公安机关权力体系的构成。
3.公安机关权力有哪些特点?
4.公安机关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力?
参考书:
1.《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1995年,公安大学出版社
2.《公安学概论》:1995年群众出版社
3.《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1998,群众出版社,赵明勇
4.《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1991年,戴文殿,公安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