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快递企业、快递员纳入黑名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促进快递行业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快递行业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列入黑名单的快递企业、快递员确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企业、快递员,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快递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
(二)在快递服务中,存在严重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三)在快递服务中,恶意损坏、丢失、延误快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绝履行快递服务义务,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六条快递企业、快递员被列入黑名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黑名单的认定与公布
第七条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依据调查结果,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由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作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三)将列入黑名单的决定通知相关快递企业和快递员。
第八条黑名单由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
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使用。
四、惩戒措施
第九条对列入黑名单的快递企业、快递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快递行业各类优惠、扶持政策;
(二)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快递行业各类项目招投标;
(三)限制或禁止其获得快递行业各类荣誉、奖项;
(四)对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进行重点监管;
(五)依法予以其他惩戒。
第十条快递企业、快递员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列入机关申请复议,列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五、解除黑名单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快递员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纠正失信行为,取得显著成效的,可以申请解除黑名单。
第十二条解除黑名单的程序如下:
(一)快递企业、快递员向列入机关提出解除黑名单的申请;
(二)列入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符合解除条件的,列入机关应当作出解除黑名单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快递企业和快递员。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