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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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 学生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生活服务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的;
4. 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三、申诉程序
1. 学生在接到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学院或部门收到学生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 学生对学院或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5.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告知学生。

四、申诉委员会
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2.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3. 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

4.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日常申诉工作。

五、申诉要求
1.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诉材料;
(2)相关证据材料;
(3)身份证复印件。

2. 学生申诉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如实陈述事实;
(2)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3)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4)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六、申诉结果
1.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申诉事项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驳回申诉。

2.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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