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兴行罚决[2021]1062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兴行罚
决[2021]106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南公兴行罚决[2021]1062号
【处罚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修订)178697439000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修订)17869743410110
【处罚日期】2021.06.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覃**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1:33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兴行罚决[2021]1062号
违法行为人覃**,女,证件号码:**********,1974年09月05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

现查明工作中发现,于2021年6月17日21时许,我所民警巡逻至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二塘坡东里16号出租房,发现有一只没有按规定登记的棕色田园犬,随后我所民警将该犬只的主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审讯:覃**对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覃**的陈述和申辩、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覃**处以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此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6月18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