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是指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须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第二篇: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2《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会计制度变更;
(二)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及薪酬奖励、分配结果;
(三)区属企业子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五)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承担的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
(六)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七)区国资委及区属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向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除外);
(二)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
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牌
照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区国资委上报材料。
涉及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区属企业报至区国资委。
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均应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报告事项,区属企业应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五、六款及第八条二、四、五、八款所述重大事项的,附企业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四)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款所述重大投资事项的,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材料;
(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区属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区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区属企业予以补齐。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区属企业应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国资委。
6第二十五条区属企业对其子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应参照本办法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确保出资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之日,原《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西国资发
〔2010〕4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南宁市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有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企业对外投资、担保,国有产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重大投融资、改革重组、重大资产处置,收益分配、薪酬管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企业按本规定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核准事项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事项是指企业依照规定程序将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登记。
第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应由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以企业或公司的名义按规定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登记。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主要采取由公司国有股东代表或国有产权代表董事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登记的方式管理。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产权代表董事应根据职责和授权的有关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并按市国资委的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再按规定将重大
事项的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登记。
第六条企业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的方案;
(二)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三)企业(包括子企业)的分立、合并、合资合作、破产、解散、清算;
(四)企业变更注册资本;
(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设立子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办事机构,企业设立的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七)企业对外投资及进行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行为;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
(八)按规定需报送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新建、技改项目;
(九)企业变更主营业务,涉及市场准入的资质证件、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移和转让;
(十)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抵押;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的赔偿权利的;
(十一)企业重要资产(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的处置;
(十二)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债转股等按规定需由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资产项目评估;
(十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职务消费、企业年金及长期股权激励等重大薪酬管理方案;
(十五)按管理权限,需由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提名以及兼任职务的;
(十六)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权(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子公司股权(票),及持股变动情况;
(十七)企业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十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投资计划和投资报告;
(三)为子企业提供担保300万元以上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担保实施方案;
(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五)按规定需向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六)企业对其下属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七)企业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关联交易行为;
(八)按规定由企业负责审批的子企业设立控股、参股企业,子企业国有股权变动、转让,子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及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九)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重要资产被查封、国有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十)企业实施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企业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
(十二)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受到工商、财政、税务、安全生产、环保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报送的重大事项核准或备案的报告;
(二)按规定需要上报的投资技改、资产重组等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
(三)企业重大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厂长经理办公会记录等);
(四)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第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企业的投资经营计划、企业的收入分配方案,以及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条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对于核准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需经市国资委或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国资委收到核准事项报告并确认相关材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
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应向企业说明情况。
核准事项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一)审核通过;
(二)问题修正。
对存在问题的5 项目,要求企业予以调整纠正;
(三)否决。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核准项目予以否决。
第十二条对于备案事项,市国资委收到备案事项报告并确认相关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登记通过;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提示或有书面回复必要的情况以外,市国资委一般不对备案登记进行专门回复。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国有股东代表或国有产权代表董事按照市国资委的书面授权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后,在会议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
对相关重大事项备案登记,如市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应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由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报送核准或者备案,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由市国资委通知企业限期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范文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落实《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为出资企业),以及在细则中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涉及的出资企业下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三、涉及到出资企业下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按照管理权限,由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材料。
四、对于审批事项,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对经市国资委初审后需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最终批复时限为准。
对需要企业补充材料、补办程序等原因而延长审核时间的,以市国资委告知为准。
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批意见书、又未告知需要延长时间的,视为市国资委无异议。
五、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等申请材料均应注明该事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审批事项
一、修改企业章程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章程的修改事项。
(二)报送材料
1.要求审批出资企业章程修订案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出资企业章程修订案送审稿;
4.出资企业章程修订的说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综合管理处。
二、企业全面预算的预算报告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全面预算的预算报告。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全面预算报告正式案纸质文档,包括集团合并、集团预算编制说明书;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集团合并、本部及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报表数据及预算编制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三)责任处室
营运监控处
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要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出资企业上经审计财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四、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事项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五、企业改制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由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实施改制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实施改制的相关决议文件;
3.改制的总体方案;
4.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六、企业上市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参股且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拟申请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报送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报送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文件;
2.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3.拟上市股份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4.拟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涉及的国有股权历史沿革相关材料;
7.各国有股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备注:该事项经市国资委初审后需报省国资委审核,最终以省国资委审核意见为准。
七、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拟确定或需要调整主业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的申请文件
2.拟确定的主业或者需要调整的主业方案;
3.主业方案编制说明或调整说明;
4.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关于确定主业或调整主业的决议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综合管理处
八、国有资产转让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国有股权行为。
(二)报送材料
1.拟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国有股权的转让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九、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持有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相关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一)审批范围
国有独资出资企业之间,国有独资的出资企业与下属独资企业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划转的申请文件;
2.划转双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有关划转的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4.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如果划出方涉及债务处置的,应当提交债务处置方案;
8.如果被划转企业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一、所属企业协议转让国有资产
(一)审批范围
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
(二)报送材料
1.要求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
2.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3.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有关暂定协议;
4.协议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
根据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提交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5.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以及出资企业同意协议转让行为的有关决议;
6.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备注:该事项经我委初审同意后需报市政府和省国资委批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十二、企业及所属的控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
(一)审批范围
企业及所属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的申请文件;
2.企业及所属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转让方案;
4.律师事务所对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三、所属企业因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不同比例增减资致使企业对所属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一)审批范围
所属企业因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不同比例增减资致使企业对所属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二)报送材料
1.相关申请文件;
2.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转让国有股权或非同比例增资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四、企业单项2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境外投资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单项2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出资企业及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境外投资。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相关投资行为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资金来源说明;
4.律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行为及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