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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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0.08
•【文号】国质检通函[2013]590号
•【施行日期】2013.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
格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10月8日国质检通函[2013]59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
为规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管理,提高签证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进行检验检疫
或监督管理,或在口岸区域内依法开展卫生监督管理时,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证明文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以下简称证单)分为证书类证单、凭单类证单和监管类证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单格式,是指总局统一印发,对证单的版式、项目、填制等方面的规定性要求。

第四条总局通关业务司负责证单格式的管理,对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业务司局)提出的证单格式需求(包括新增、变更和废止)进行核准与发布。

第五条业务司局对证单格式有新增需求的,应当提供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双边协定等,下同)、拟新增的证单格式样式、适用范围及填制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业务司局对证单格式有变更需求的,应当提供依据、原证单格式及拟变更的证单格式样式、适用范围及填制说明的变更情况等材料。

第七条业务司局对证单格式有废止需求的,应当提供依据、拟废止的证单格式等材料。

第八条因双边协定的签署导致证单格式变化的,业务司局应当在双边协定正式签署前将证单格式提交通关业务司核准。

第九条经核准的证单格式,由通关业务司统一发布生效或废止。

第十条未经总局批准,各检验检疫机构不得随意更改证单格式。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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