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院系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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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院系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院系管理工作,规范院系管理行为,提高院系管理水平,促进院系发展,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高等学校院系,是指高等学校的各个学科方向的单位。

第三条院系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组织单位,是进行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和服务的基本单位,依据学科特点、专业需求以及管理学校的要求划分。

第四条高等学校院系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五条院系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院系主体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科间的交叉融合。

第六条高等学校院系管理以提高学科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中心,通过科学技术、人文社科、教育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全面推动学校院系发展。

第七条高等学校院系管理应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创新、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高等学校院系管理应当实现统筹规划、动态调整,提高院系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九条高等学校院系管理应当注重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的综合发展,不断提高院系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院系管理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院系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院系设置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院系应当遵循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专业的设置及管理水平制定。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调整或撤销院系的决策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或撤销院系应当依据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科学、规范地进行设置、撤销。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或撤销院系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为目标。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或撤销院系应当考虑院系师资力量及条件是否满足设立、撤销院系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或撤销院系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学校内外师资力量、条件资源、学科建设需求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或撤销院系应当综合考虑院系发展前景、社会需求、人才培养水平、师资队伍构成等各方面因素。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或撤销院系应当经过校务委员会、学校教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学校内部广泛展开意见征询。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新院系应当明确专业架构、人员编制、师资配备、经费支持、设施建设等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撤销院系应当统一安排转任相关工作人员及处理相关资料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或撤销院系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院系领导
第二十二条院系应当设立院系主任,院系主任为院系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对院系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工作负责。

第二十三条院系主任由学校聘任,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经评审合格可续聘。

第二十四条院系主任应当对院系工作负责,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在院系管理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五条院系主任应当加强院系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院系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院系主任应当积极配合学校领导,全面落实学校管理部门的决策部署,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七条院系主任要团结带领院系教师,创新工作方法,提高院系整体素质,促进院系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院系主任要关心和支持院系教师成长,关注和协调教师工作、生活等相关问题,保障教师权益。

第二十九条院系主任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好的协作沟通能力,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十条院系主任要维护院系声誉,传承院系文化,传递正能量,引领院系教师、学生不断进步。

第四章院系教师
第三十一条院系教师是院系的主力军,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实施者,是学生的示范榜样。

第三十二条院系教师要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发挥专业特长,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十三条院系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改革,注重学科交叉融合,积极探索创新教学方法。

第三十四条院系教师要求教育教学内容接轨社会需求,强化学生实践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三十五条院系教师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努力争取国内外学术交流机会。

第三十六条院系教师要积极建设学术团队,培养优秀青年教师,传承学术传统。

第三十七条院系教师要遵循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不得篡改数据,不得造假成果。

第三十八条院系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政治立场,言行合一,遵纪守法。

第三十九条院系教师要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责任,敬业乐业,尽心尽责,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第四十条院系教师要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关注学科前沿,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五章院系学生
第四十一条院系学生是教育教学的受益者,是院系的新生力量,是学校的未来栋梁。

第四十二条院系学生要尊重师长,守纪律,遵守校规校纪,遵循学术规范。

第四十三条院系学生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自我素质,培养创新能力,拓展学科视野。

第四十四条院系学生要关注学科前沿,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参加学术竞赛,提高学科竞争力。

第四十五条院系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举办社团组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院系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社会民生,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七条院系学生要遵守社会道德,做一个有担当、有良知、有正气的新时代大学生。

第四十八条院系学生要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保持创新精神,培养批判思维和创新意识。

第四十九条院系学生要加强学科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升学科综合素质。

第五十条院系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投身学习、融通才华、实现人生。

第六章院系管理
第五十一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内部协调,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十二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民主参与、科学决策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关系,凝聚共识。

第五十三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精细管理的管理模式,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沟通,畅通信息渠道,保障信息畅通,确保院系管理正常运转。

第五十五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管理干部,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第五十六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工作考核制度,规范评价标准,促进院系教学科研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五十七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学术交流,建立高效洽谈渠道,促进院系内外交流合作。

第五十八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鼓励师生创新创造,提高院系整体素质。

第五十九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学校资源,加强院系建设,提高院系学科水平,促进院系发展。

第六十条院系管理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七章院系服务
第六十一条院系服务是教学科研及教学科研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纽带,是院系的发展保障。

第六十二条院系服务要围绕教育教学中心,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

第六十三条院系服务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整合校内外资源,提供各类服务支持。

第六十四条院系服务要建立学术交流平台,组织各类学术活动,促进院系学术交流。

第六十五条院系服务要围绕学生需求,提供培养方案、学业辅导、职业规划等服务。

第六十六条院系服务要加强社会服务,开展社会实践、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六十七条院系服务要建立健全服务机制,明确责任、量化目标,强化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院系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内对外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九条院系服务要根据院系实际情况,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十条院系服务要与学校其他部门合作,共同推动院系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章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院系管理机构讨论制定,学校领导批准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规章解释权归学校有关部门,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学校领导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院系管理规章制度。

以上规章制度自春明大学校订版码并施行,不仅完善了春明大学的院系管理制度,更提升
了春明大学的整体形象和学术品质。

希望全校师生员工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共同为春明
大学的发展与进步贡献力量。

愿春明大学日益繁荣昌盛,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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