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航运波罗的海指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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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航运波罗的海指数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第一部分
-)+│2 .地点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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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租船人/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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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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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注册国│7 .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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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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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船型(内燃机船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9.注册总吨位/净登船量│10.施工时间/
│轮、冷藏船或客船)
│吨位
│施工场地
│
│
│ ──┴ ─0 ───0+│14 .其他项目(而类别证明书的有效期是按照第13条列出的)
│
│──17 .租船合同取消│18.返回港(第3条│0+│
│2)
│日期(第3条)
│文章)
│
│─────24──────────0+
10。
除非第27栏另有规定,否则抵押船东保证船舶不被抵押。
船东仅保证,未经租船人事先批准,他不会对船舶进行任何(其他)抵押。
承租人批准的任何抵押在下文中称为“批准抵押”,而批准抵押的抵押权人在下文中称为“批准抵押权人”保险和修理费
(a)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承担船舶的水上、战争和P&I责任保险费用。
承保的保险类型必须得到业主的书面批准,业主不得无理拒绝批准。
租船人应安排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险及赔偿险,以维护租船人和“认可抵押权人”(如有)的利益。
租船人可以保护他们指定的任何管理人在上述保险方面的利益。
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应以他们的共同名义签发。
如果租船人未能按照上述第(a)条的规定和要求安排任何上述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连续7天内纠正上述情况。
如果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收回船舶,但这不影响船东
可能对租船人提出的其他索赔。
经出租人和保险人同意,承租人应进行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修理,并承担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费用和债务(上述费用将来由承租人向保险人偿还)。
对于保险不包括或不超过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其他修理,租船人还应负责安排修理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根据本条附件(a)进行修理和根据先前第1条进行潜在缺陷修理所用的时间,包括偏差,应作为租赁期内的时间计算,并应作为租赁期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保险条件允许有关各方安排额外保险,每一方的额外保险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栏和第30栏所列的金额。
船东或租船人(视情况而定)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细节,包括保险证书或保险单以及保险人同意的所需保险的书面副本,该副本必须得到保险人的普遍同意。
(c)根据根据本条(a)款的要求安排的保险,当船舶成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偿应支付给船东,船东应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进行分配。
当租船人提出要求时,船东应立即完成必要的相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可以向保险人放弃船舶,并就推定全损提出索赔。
(e)本条第(a)款规定的海运和战争险船舶保险价值为第28栏规定的金额。
12.保险、维修,等级
(本文是可选的。
本条款仅适用于双方明确同意并在第28栏中指定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第11条被视为删除)
(a)在租赁期内,船东应自费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
保险单格式见附件。
对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机械或设备损坏,或为
免除船舶或船东的保险范围或减轻船舶或船东的责任和义务而支付的费用,船东2+保险人无权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求偿。
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都应以他们的共同名义投保。
(b)在租赁期内,租船人应以船东书面批准的形式为租船人投保责任保险、并支付费用。
对于标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
如果租船人未能按照(b)款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连续7天内纠正上述情况。
如果租船人不这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收回船舶,但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提出的其他索赔。
如果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保险无效,租船人应赔偿船东遭受的所有损失,并赔偿船东本应由保险承保的所有索赔。
(d)经船东或船东保险人批准,租船人应安排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修理,并应承担与此类修理相关的所有附带费用和收费、本条第(a)款规定的保险所涵盖的费用和债务。
对于这些费用,租船人在提供账单后通过船东的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e)承租人应负责并安排保险不包括的或不超过保险可能的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其他修理,并应偿付相关费用和支出。
(f)根据本条第(d)款和第(e)款的规定安排的维修,以及根据上述第1条对潜在缺陷的维修,包括绕行,应视为租赁期的一部分。
在这些修理期间,船舶所有人将不对因使用和操作船舶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负责。
(g)如果上述保险条件允许有关各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的附
加保险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栏和第30栏中列出的金额。
船东或租船人(视情况而定)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细节,包括保险证书或保险单,以及附加保险的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副本(如果需要保险人的同意)。
根据本条(a)款的要求,为船舶安排保险。
当船舶成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偿应支付给船东,船东应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进行分配。
(1)根据船东根据本条款第(a)款安排的保险,船舶成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并且本租船合同将从导致该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日起终止。
(j)当船东提出请求时,租船人应迅速完成所需的相关文件,以便船东可以将船舶交给保险人,并就推定全损提出索赔。
(k)本条第(a)款规定的海运和战争险船舶保险价值为第28栏所列金额。
(1)尽管有第8 (a)条的规定,双方同意,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果适用,船东应在船舶的整个租赁期内为船舶保留未到期的等级证书。
13。
当租船合同到期时,租船人应在第18栏所列的安全且未冻结的港口归还船舶。
租船人应提前不少于30天和不少于14天通知船东,提前通知预计的返回日期、返回港口或返回港口,并应立即通知船东未来船舶计划的任何变化。
如果船舶命令的航程结束可能超过租船合同的到期日,承租人可以使用该船舶以便他们能够完成航程,只要能够合理地计算出该航程能够在确定租船合同结束的大约同时完成并返还给船舶。
返还船舶时,船舶应当具有与交付船舶时相同或者相同的良好结构条件,但自
然损失不影响船舶的等级。
归还船舶时,船舶的检验期应为最晚,并且等级证书至少应具有双方在第14栏中约定的月份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权租船人将不承担或同意继续存在留置权或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引起的索赔,这些留置权或索赔可能优先于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和权益。
租船人进一步同意在租船期间在船舶的显著位置牢固地放置一个通知,如下:
该船舶是(船东名称)的财产并出租给(租船人名称)。
根据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和船长都无权导致或允许对船舶实施任何留置权。
“
在租赁期内,当船舶受承租人控制时,承租人对船舶的任何性质的留置权。
对于因租船人经营船舶或因其在经营船舶或船舶中的过失而向船东提出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赔偿船东并保护船东免受损害。
因承租人经营船舶造成船舶滞留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费用,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理时间内释放船舶,并承担费用,安排保释。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的所有索赔,船东可以保留货物、第二个租船人支付给原租船人的运费以及运输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可以保留船舶,以抵偿预付但未获得的款项。
16。
所有的救助和拖航都是为了租船人的利益,租船人应承担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
船舶成为沉船沉物或者航行障碍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应当支付的数额。
如果有共同海损,应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事故发生时有效的修订规则进行调整。
19。
转让和光船转租除非事先获得船东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租船合同或转租船舶,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同意。
上述转让和光船转租应遵守业主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XXXX年度租赁佣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栏中所列的双方已达成协议的国家的法律(如果第33栏未填写,则适用英国法律)。
根据本租船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将提交给伦敦仲裁或第34栏中双方同意的地点。
根据具体情况,争议将由有关各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解决。
如果有关各方未能就指定一名仲裁员达成协议,争议应由三名仲裁员解决,一名由各方指定,第三名由各方指定。
如果仲裁员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该仲裁员将由位于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联盟任命。
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接受工作或不能接受工作,指定的一方应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代替他。
在一方指定其仲裁员并通过信函、电报或电传向另一方发出缺席通知后两周,如果另一方仍未指定仲裁员(未指定原仲裁员或未指定替代仲裁员),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协会在收到指定仲裁员的一方的申请后,还应代表缺席方指定一名仲裁员。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必要时可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机关作为法院的判决予以执行。
第三部分抵押融资的新造船租赁购买协议的用途
(可选,仅适用于第29栏中明确约定和说明的情况)
26。
本租船合同期满后,如果承租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履行了其义务,双方同意,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后,承租人已按照第10条的规定购买了该船和属于该船的一切,且该船的价款已全部付清。
如果到期租金延迟不超过连续7天,或者延迟是由于租船人无法控制的原因,第二部分第10 (e)条中的船舶撤回权将不适用。
然而,任何拖欠租金的行为都将使船东获得10%的年利息。
27.在下面的段落中,船东被称为卖方,租船人被称为买方。
28。
本租船合同期满时,卖方应将船舶交付给买方。
29.卖方保证,在交货时,船舶免除所有的债权和船舶优先权,但买方的债务或现有的抵押除外,这些债务和抵押在交货时不会通过协议得到清偿,卖方将只承担交货前对船舶的任何索赔的后果,但仅限于它能证明卖方对这些索赔负责的范围。
所有税费、公证费、与购买船舶和买方船舶注册相关的领事费和其他费用和开支应由买方承担,所有税费、与终止卖方注册相关的领事费和其他费用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
作为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的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经正式认证且合法完成的销售契约和一份声明已登记债权的证书(如有)。
交货时,卖方应准备取消船舶登记,并向买方提供取消证书。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所有分类证书(船体、机器、锚、链条等)。
)和交付时卖方拥有的所有图纸。
30。
无线电设备和导航仪器,除非租用,应包括在销售中,不另收费。
31.根据本租船合同的条件,船舶和船舶所有物的风险和费用应在交付给买方之前由卖方承担,船舶和船舶所有物应按照交付时的
现状交付和接收。
移交后,卖方不对任何可能的缺陷或不足负责。
如果船长、官员和其他人员由卖方指定,买方应承担根据第二部分第2条将他们送回光船租赁的港口的费用,或支付将他们送回任何其他地方的同等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