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开征遗产税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合理利用税收资源,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有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文章拟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目前已经具备的一些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展开,探究我国开征遗产税制度设计建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可行性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

遗产税的开征是再分配的过程,对创造机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本文旨在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仍需完善的地方。

一、遗产税的概述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

具体而言,遗产税的含义包括:(1)遗产税征收的前提是财产所有人死亡;(2)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遗产;(3)遗产税通常包括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著名的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有两种事情不能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

”遗产税即是将死亡和税收结合起来的产物。

公民生前的收入虽然有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但公民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通过继承或生前通过赠与进行财产再分配时,我国税收制度中还没有规定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开征遗产税是历史与现实的需要,但现实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还需要创造开征条件。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步、迅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私有财产拥有量也明显增加,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

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群体中,个人积累的财产已经相当巨大了,并出现很严重的财产差距悬殊问题。

遗产税的开征,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不仅具备了实现条件,更有其必要性。

遗产税不仅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之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开征遗产税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意味着政府向人们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鼓励人们通过正当的劳动提高生活水平,不支持依赖遗产生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包括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较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

①一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其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然而我国却没有相应地开征遗产税,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很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主权受到无形的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完全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同时,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弥补目前财产税调节功能的不足。

按照国际通行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判断标准,基尼系数介于0.4至0.5之间表示贫富差距较大,超过0.5则表示差距悬殊。

②而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从1999年起,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就超过了0.4,目前正在持续逼近0.5,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加大以及由此引起的私有财产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衡性,使得遗产税的开征变得更加迫在眉睫,开征遗产税是我国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必然的选择。

三、我国创设遗产税的现实条件以及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目前已经具备的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1.经济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快速发展,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使得私有财产的拥有量和遗产继承规模明显增加,居民的储蓄水平稳定增长,我国储蓄占GDP的比重居于世界前列,高收入阶层逐步形成,收入分化加大。

按照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拥有金融资产100万美元的人数达到23.6万人,这个群体每人拥有的平均资产超过41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00万元,其中还不包括个人的房地产等。

③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人群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的心理等方面有显著积极的作用,可作为降低基尼系数的政策手段。

这些都为遗产税的开征做足了经济基础。

2.法律制度条件
我国早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明确规定全国征收的14种税收,其中就包括遗产税;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即提到“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提出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意见;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也提出要适时开征遗产税。

应该说,开征遗产税的提案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经过理论界的激烈争论和决策层的反复研究,其立法依托的法律要件已然趋于完善。

3.可以借鉴的历史经验以及国际成规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近代遗产税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自英国1694年开征遗产税以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等地区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它们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材料。

4.人们接受遗产税的思想基础
当前,社会更多强调个人价值,重视个人的努力成果。

许多当代年轻人不愿意过多地依赖于前人留下的财产,而采取积极的方式来积累个人财富。

尽管,一些老百姓对于遗产税的开征可能还存在抵触心理,一时还难以接受和承受,但是“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个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逐年加大,公民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社会理解和支持也必将增大。

凡对遗产税有所关注的人应该都知道,该税种以特定的人作为纳税人,并不会增加绝大多数普通百姓的税收负担,而有可能成为纳税人的人也会逐渐了解到该税种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征的税种,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相信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他们是可以接受遗产税的。

这些观念的存在为遗产税的开征打下了较好的思想基础。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综合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一般应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人均GDP水平;二是人民的个人储蓄水平,如若个人储蓄水平普遍相对比较低,那么开征遗产税就没有什么实际的价值了;三是高收入阶层在整个国民群体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

对照中国的宏观态势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可以反映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1.税源分析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已有大幅的提高,高收入和高财富拥有者也在不断增加;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使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富裕人口增长最快的几个国家之一,我国的民间金融资产增长迅猛也是税源不断丰富的标志。

④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足够的税源。

2.税收管理控制力度分析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这为我国遗产税的征收做了很重要的铺垫。

另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和手段达到了较先进的水平,信息化建设有了不错的发展。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对开征遗产税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3.法律环境背景分析
遗产税的征收是需要一个复杂的程序的。

开征遗产税以及税基的确定都需要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

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的确认、继承遗产的合法性、遗产的确定和分割以及征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建设尚待完善的地方
从各国的遗产税立法实践来看,遗产税的征收大都是以财产所有人遗留的财产或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作为计税依据的。

然而对财产进行评估不仅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

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健全,财产评估难度很大。

因此,应当进一步扩大资产评估的范围并不断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评估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整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这些情况都要求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资产档案和财产评估制度,将个人的收入明晰规范化,为遗产税是税基确认打下基础。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都可作为遗产税的立法依据,但是这些法律立法都比较早,还没有相关独立的遗产税环节,有些法条规定得也不够明确,与遗产税衔接不上,如《继承法》中对遗嘱等规定过于简单,对遗产的范围的规定也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生活发展的要求。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势必会对将来开征遗产税造成很大的阻碍,因此,开征前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定明确的遗产税征收管理制度。

[注释]
①侯晓燕.遗产税建设对于弥补我国财产税体系缺陷研究[J].湖北经济学报,2009,6(1):90-92.
②刘荣,刘植才.开征遗产税须消除的疑虑与制度设计[J].现代财经,2008,28(1):10-15.
③刘荣,刘植才.开征遗产税须消除的疑虑与制度设计[J].现代财经,2008,28(1):10-15.
④柯楠.遗产税:和谐社会的必然[J].改革新论,2009,28(1):8-9.
[参考文献]
[1]徐孟州.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338.
[2]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7.
[3]杨京钟.我国遗产税制构建的现实选择[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28(12):53-55.
[4]李晓钰.遗产税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综述[J].重庆行政,2008,(2):95-97.
[5]刘薇.中国开征遗产赠与税面临的主要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41):11.
[6]伊丽娜.中国开征遗产税条件研究[J].财政研究,2007,(3):12-14.
[7]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M].财经论坛,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1.
[8]刘荣,刘植才.开征遗产税须消除的疑虑与制度设计[J].现代财经,2008,28(1):10-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