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种类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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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执法中⾏政处罚种类裁量
⾏政⾃由裁量权是⾏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政中最独特的⼀部分,多年来我国依法⾏政的重⼼放在⾏政合法上,即⾏政主体、⾏政内容、⾏政程序、⾏政⾏为合法等,这是依法⾏政基本的含义。
⼯商⾏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市场监管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
其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查处经济领域内违法违章⾏为。
为使⼯商⾏政管理部门履⾏好这⼀职责,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对当事⼈享有⾏政处罚权。
⽽根据⾏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当事⼈作出的⾏政处罚必须确保合法性。
但是依法⾏政仅仅强调⾏政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政合理,特别是对⾏政执法部门⽽⾔,能否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的执法,尤其是能否正确的⾏使⾃由裁量权、准确的选择⾏政处罚的罚种,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是依法⾏政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个执法部门⽔平、服务意识的真正考验。
⼀、规范⾏政处罚种类裁量的必要性
⾏政⾃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有利于发挥⾏政机关的能动性,对⾏政机关合法合理的处理每个案件,有很⼤的积极作⽤,但其消极的⼀⾯也不容忽视,因⾏政⾃由裁量本⾝固有的特征,其存在着使⽤不当甚⾄被滥⽤的可能。
在⼯商⾏政执法中,对⾏政处罚种类的选择则是⾏政⾃由裁量权中最显著、最独特的⼀部分,也是⾏政处罚中最核⼼的内容。
《⾏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商部门可以适⽤的⾏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在⼯商部门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增加了撤销注册登记、取缔、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责令停⽌发布、公开更正违法⼴告、没收⼴告费⽤等新的处罚种类,在众多的⾏政处罚种类中如何进⾏选择并准确适⽤,直接牵涉到⾏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是每⼀个⼯商执法⼈员必须⾯对和解决的问题
⼆、⼯商部门⾏政处罚中对处罚种类的选择
笔者对⼯商部门在⾏政处罚中可能适⽤的法律法规进⾏简单梳理,将其包含的⾏政处罚种类归结为以下三种类型:
(⼀)确定型。
是指法律规定对处罚结果必然产⽣影响的处罚种类。
对于这⼀类型,法律不允许执法⼈员有任何⾃由斟酌的余地,⽽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处罚种类。
在⽴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单处:指⾏政机关对违法⾏为⼈⼀个违法⾏为只使⽤⼀种处罚种类。
即针对某⼀类违法⾏为,只有⼀种可适⽤的具体的⾏政处罚种类,⾏政机关依法只能单处。
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该类违法⾏为就只能适⽤罚款;⼜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项“擅⾃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警告与罚款之间⽤“或者”连接,表⽰⼆者只能选择其⼀,不能并⽤。
需要说明的是,单处适⽤处罚种类或形式单⼀的违法⾏为,它所针对的只是⼀个违法⾏为,既不同于⼀事⼀罚,也不同于⼀事不再罚。
2、并处:是指⾏政机关对⼀个违法⾏为适⽤两种和两种以上的处罚种类的处罚⽅法。
法律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时是以“并处”、“处”相联的形式规定的,这时⾏政机关必须适⽤并处。
并处的规定在⽴法中很普遍,绝⼤多数法律都规定有并处条款。
如《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他⼈⼚名、⼚址的,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货值⾦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这⾥,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是法定的并处。
如果发⽣上述⾏为,必须既没收⼜罚款。
事实上,这表明⽴法在设定对这种违法⾏为处罚时,已经综合考虑了这种违法⾏为的特点与情节程度,相应地设定了并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