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项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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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从工程项目风险分析入手 ,对我国工程项目保险的近况、保险的种类、保险人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 ,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保险的运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因为我国工程项目保险的总体普及程度仍然很低,发展显得十分不均衡,承保的业务大多集中在一些大型项目,而大量的中小型项目的投保比例很低,所以建立工程项目保险制度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发展民族工程项目保险业的迫切需要。
关键字:风险保险工程项目保险制度
Abstract
Engineering insurance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of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risk analysis, project of our country insurance status, types of insurance, the insurer, etc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the oper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has a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Because our country insurance project's overall popularity is still very low, the development is very uneven, underwriting business mostly concentrated in some large projects, and the percentage for a large nu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projects is very low, so the establishm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insurance system is to meet the challenges of the 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urgent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y project.
Key words: risk insurance project insurance system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绪论 (1)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
第二章工程项目风险 (2)
2.1工程项目风险定义 (2)
2.2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 (2)
2.3工程项目风险转移 (2)
2.4引入工程保险的原因 (3)
第三章工程项目保险 (4)
3.1工程项目保险的概念 (4)
3.2工程项目保险产生的背景 (4)
3.3工程项目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及状况 (4)
3.4国内工程项目保险的险种 (5)
3.5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5)
3.6工程项目保险的特点 (6)
3.7工程项目保险的作用 (6)
3.8开展工程项目保险的必要性 (8)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险制度 (9)
4.1工程保险制度 (9)
4.2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推行障碍 (9)
4.3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9)
结论 (9)
后记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绪论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它是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
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引申和发展,它起源于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发展起来,已被公认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
近年来我国的工程质量状况不尽如人意,工程的合格串低,“豆腐渣”工程增多,不少工程尚存在着严重隐患,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存在着问题。
而这些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一个好的地质勘察报告能够为后来的设计方案提供依据,而一个好的设计方案则为工程项目施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优质的施工项目质量又保证了一个好的设计方案能够实现,负责的监理则为创建优质工程项目提供了多重保障。
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就要加强这些环节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然而,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以及质量意识的薄弱,使得某些参与者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玩忽职守,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并且现代工程项目建设的自身特点及工程项目风险的多样性决定了工程事故的易发性和复杂性,而建筑工程一旦发生灾害性事故,依靠建设单位和参建企业的自身力量难以化解问题,施工企业也因此可能面临经营风险甚至破产。
因此,要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正在全面引入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模式,完善以工程项目担保和工程项目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工程保障机制,并逐步强化这一机制最薄弱的环节——工程项目保险制度。
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而全面推行工程项目保险制度,则是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
第二章工程项目风险
2.1工程项目风险定义
工程项目风险(Project Risk),是指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各个阶段可能遭到的风险。
这些风险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工程项目的业主/项目法人、工程承包商和工程咨询人/设计人/监理人。
2.2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
分析现代工程项目的案例可以看出,工程项目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 风险的多样性。
一个项目中可能有多种风险存在,例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自然风险、合同风险、合作者风险等,风险之间有复杂的内在联系。
(2) 风险不仅仅在实施阶段,而且在整个项目生命期都存在。
例如目标设计构思中的错误、技术设计中的失误、工程监理中的错误指令、工程施工环节中的环境变化等。
(3) 风险的影响不是局部、或是某段时间或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全局性的,初期局部风险可能造成整个工程项目的重大损失。
(4) 风险有一定规律性。
工程项目的环境变化、项目实施有一定的规律性,所以风险的发生和影响也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预测和控制的
2.3工程项目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在承包商不能回避风险的情况下,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来承担,但是转移风险并不是转嫁损失,有些承包商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因素,在其他主体那里却可以得到控制。
转移风险并不一定会减少风险的危害程度,它只是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来承担。
在某些情况下,转移风险可能会造成风险显著增加,这是因为接受风险的一方可能没有清楚地意识到他们所面临的风险。
比如:总承包商在和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可能会制订一个误期限损害赔偿条款,该条款既包括分包商由于误期而需要对主合同所作的赔偿,又包括对主承包商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分包商可能没意识到这种转嫁给他的额外风险,并且分包商很可能不具备承担这些风险的经济能力。
最普遍的风险转移方式是购买保险。
购买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转移风险的手段,通过保险可以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他们来承担风险,以将不确定性化为一个确定的费用。
2.4引入工程保险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过积极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它对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业全球化的需要的增加,现有模式已经暴露出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混淆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能,削弱了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政府介入每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不仅是行政责任主体,也是具体的技术责任主体之一;二、业主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业主利用在建设市场中居于
买方地位的优势,无理压价、要求垫资及拖欠承包方工程款,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三、建筑市场管理手段单薄。
目前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主要靠政府的行政推动,缺少运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经济手段对建筑市场进行调整;四、建筑市场的运作缺少中介组织有效介入。
为切实改革现行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要求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积极引进工程保险制度,让保险商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工程的监督,并严格责任索赔,以进一步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工程保险制度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措施,它与工程担保并列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两大重要手段。
工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业主或承包商可以通过它将一定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业主或承包商只需要按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就可以在因保险合同约定风险而遭受大量经济损失时得到补偿,缓解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压力,从而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工程项目保险
3.1工程项目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它是从财产保险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新险种,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
工程项目保险可进一步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工程项目中土建和安装部分所占的比例来确定的。
二者的责任范围是按针对的风险不同而相应地略有侧重,但基本上均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地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中可能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3.2工程项目保险产生的背景
工程项目保险产生的背景:
(1)现代工艺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日新月异,承包人面临的问题(风险)比以前更多、更加复杂。
(2)工地空旷,天灾难防,施工人员素质不同,效率各异,地质钻探费用高,地质情况无法查明,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3)承包人竞投工程时,为了夺标,防范意外的预算资金减少或取消,一旦发生事故,将陷于困境。
(4)承包人需一种保障,而业主、投资人也希望这种保障能使承包人顺利履行工程合同。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建筑业发展,工程保险业务随之发展。
3.3工程项目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及状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普遍实行了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投标制,启动了投资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改革,普遍推行了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在一些领域开始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民营建筑企业和设计企业获得较快发展。
可以说,在工程建设领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但是,不论从解决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出发,还是从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成功做法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仍处于薄弱环节。
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发展的,改革开放一方面使得大量的国外资本进入中国,兴建了大量的工程项目。
一方面我国的建筑业开始跨出国门涉足国际市场,这些企业在海外工程投标的过程中作为履行投标条件,必需购买工程保险。
另一方面我国的建筑业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都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3.4国内工程项目保险的险种
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通常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第二类是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第三类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在我国保险法的分类当中,工程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中的其他财产保险;单从实际来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保险涉及到所有上述三大类保险的内容。
一、国内工程项目保险的主要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CAR)简称建工险,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和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和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机器损坏保险:专门承保各类机械设备,无论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均以重置价值投保和赔偿。
主要战争或人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失。
二、国内工程保险的其他险种
1.锅炉及压力容器保险;
2.建筑工程机械保险;
3.电子设备保险;
4.冷藏库存物品变质保险;
5.机器损坏所致利润损失保险;
6.营运期土木工程保险;
7.核能保险;8.海上工程保险9.船舶建造保险;10.航天工程保险。
3.5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工程险主要承保对象是民用、工业用、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各类工厂、矿山的机器设备安装。
凡在工程进行期间要承担风险责任的各方,均可作为工程险的被保险人。
一、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1.保险对象:
(1)利用外资或与国外合资兴建的厂矿企业、旅馆、贸易中心等土木建筑工程;
(2)合营企业、补偿贸易引进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
(3)国家引进成套设备的安装工程;
(4)我在国外承包的各项工程。
2.被保险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工程所有人;承包人;转承包人;其他关系方。
(2)安装工程一切险中:除工程所有人、负责机器设备安装的承包人及转承包人外,还包括机器设备的供货人或制造人以及其他有关各方。
二、保险责任范围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国际上通用的条款基本上是一致的,所负责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各项除外责任外,对所有不可预料的和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3.6工程项目保险的特点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仍具有显著的特点。
1.风险具有特殊性
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1) 工程保险不仅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2) 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裸露于风险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
(3) 工程在施工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2. 保障具有综合性
工程保险针对承保风险的特殊性提供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有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部分构成。
同时,工程保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的专门保障。
3. 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较为单一,而工程保险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方较多,包括业主、主承保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他们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
4. 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相对固定的,通常为1年。
而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
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也不是确定的具体日期,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5. 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但是,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不断增长的。
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点,保险金额是不同的。
3.7工程项目保险的作用
工程项目保险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效途径,工程项目保险的推行将大大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有利于工程项目交易的优化和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规范工程项目建设中各种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而且有助于用信用手段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同时有助于用利益制约办法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
保证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
3.8开展工程项目保险的必要性
开展工程项目保险是十分必要的,一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而世界经济变
化往往突兀复杂,更有必要提高国内建筑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二是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解决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和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
工程保险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会使那些实力强、信誉好、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承保的建筑企业多得到工程,而令那些信誉差、实力弱、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建筑企业少得工程,进而逐步被工程项目市场淘汰,用这种机制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
由于经济利益相关的保险商参与质量和安全监督,使政府从具体管理中解放出来,转向宏观管理,即从程序上监督技术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四是贯彻《建筑法》的需要。
《建筑法》明确了工程发生事故各方应负的赔偿责任,而实现保险制度是使各种经济赔偿责任得以落实的有效途径。
由此可见,在我国发展工程项目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险制度
4.1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程保险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强制保险,商业运作,其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
主要是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小规模工程由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合同,或由金融投资商作为投资条件的方式进行强制保险。
二是规范性。
制定必要的法规,统一保险条款和其他管理办法。
三是商业性。
工程保险制度的运行方式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营。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体系主要由险种体系、市场体系、管理体系构成。
4.2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推行障碍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在我国已推行20余年,然而开展并不普及,和发达国家投保率高达90%以上的比例相差甚远。
经过分析,阻碍工程项目保险推行的障碍主要是:体制障碍、环境障碍、技术障碍三大类,而最根本的障碍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相应的制度、运行机制障碍。
除此之外,我国的险种结构比较单一,而在发达国家其承保范围贯穿着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从是否实行强制保险来看,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在所有建设工程中均要实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4.3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对完善业主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制,改善融资条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推动工程技术创新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制约工程保险的发展。
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 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2.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建设主体的主观要求;
3.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的客观要求;
4. 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本人通过阅读大量的书籍和资料,对工程保险有了一定的认识的基础上,写出了此文。
本文是在分析了工程项目所面临风险的来源和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工程保险的特点、险种及景况与进行了了解并同时与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
通过工程保险险种方面的比较分析中,得出我国的险种结构比较单一,而在发达国家其承保范围贯穿着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从是否实行强制保险来看,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在所有建设工程中均要实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本文通过了解得出我国的工程保险机制应当从加大监管力度、扩大险种、加快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推动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等方面来改进。
三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顾三年的学习生活,感受颇深,收获丰厚。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有很多困难,无论是在理论学习阶段,还是在论文的选题、资料查四询、开题、研究和撰写的每一个环节,无不得到导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借此机会我向导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非常感谢我的导师张悦老师。
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她也总会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你,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张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
正是张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谢谢张老师!还要感谢三年的大学生活,感谢我的家人和那些永远也不能忘记的朋友,他们的支持与情感,是我永远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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