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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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2017年第4期(上)
《意见》对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自宜。
同时,要守住政策底线中的“四不”,即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这些规定句句说到了农民的心坎上,免去了农民进城后失去土地的担忧。
(二)放活了土地经营权
1.放活土地经营权。
农民把土地流转给大户,获得流转收入。
又把自己从土地中解放出来,通过务工再次获得收入。
2.各地探索出了多种有效的土
(一)成立组织,积极宣传1.成立组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精心安排,成立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支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良好基础。
2.积极宣传。
要利用有效媒体,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三权”分置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试点总结,全面推广全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要因地制宜稳步开展。
在开展试点,
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广实施。
河南省临颍县成立的“土地银行”,有效推动了该县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三)政策扶持、财政支持1.政策扶持。
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的农户,在再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要优先向农民倾斜。
对继续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户,要帮助采用先进的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装备、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引导普通农户加强联合与合作,提升农业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
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方面,鼓励工商资本参与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环节,并制定合理的监管机制,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发农村“四荒”资源。
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在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审批等扶持政策。
2.财政支持。
一是设置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县财政拨出专款设置,实力雄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筹资金设置;在保险行业普及较高地区可协调保险公司实行农业保险等。
但最终目的是切实保障农户土地流转财产权益,稳定土地流转市场。
二是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田抗风险能力,提高农业经营体搞好农业的积极性。
三是健全完善农田补贴力度,实现农业补贴的真实目的。
四是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实现农业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的现代化。
(四)健全完善“三权”分置相关法律法规
1.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制度。
2.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
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相关法律问题。
研究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NONG YE ZONG HENG
农业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