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公布日期】2007.06.09
•【字号】厦财企[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7.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23号)
各相关单位:
为配合厦门软件园建设,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发展软件产业,鼓励高校入园创办产学研实验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了《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七年六月九日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高校入园创办产学研实验室营造优良环境,促进加快发展软件产
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是指从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学校和研究机构专科实验室、企业与学校共建实验室等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学校和科研机构专业学科实验室,指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以自己专长学科进入园区设立实验室,作为学校科研和科研机构与产业一线紧密结合的窗口。

实验室设立的经营目标应以接受企业的订单,研究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问题为主。

企业与学校共建研发实验室,指企业根据自己行业特点与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的专业学科共建的产品研发实验室,合作进行新产品研发。

共建企业应在园区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厦门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是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产学研实验室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审核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厦门市信息产业局(简称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产学研实验室规划、建设内容审核、实验室经营目标考核,是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

第六条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公司负责提供实验室建设场地、公共服务和协助管理,受市信息产业局委托与实验室申办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代履行监管责任,是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协办方(以下简称“协办方”)。

第三章资金资助的形式和条件
第七条政府资助资金形式包括开办经费补助和配套资金。

1、开办经费补助。

开办经费包括:三年的房租补助、实验室装修、办公设备和半年前期费用。

由协办方按照实验室的等级核定实验室用房面积、装修标准等,
相关细则由申办单位与协办双方在共建协议书中逐项明确。

在软件园园区内设立的“学校和科研机构专业学科实验室”、“企业与学校共建研发实验室”、可以申请获得开办经费的资助。

2、配套资金。

“学校和研究机构专科实验室”可以申请配套资金补助。

配套资金主要包括主办方投入到实验室使用的专业仪器和设备(含专用软件及技术服务)按照1:1比例配套的补助资金。

配套资金的资助范围不包括:桌面PC、笔记本电脑、一般服务器和交换机、网站建设费、通用办公软件、通信费用等通用设备和软件。

第八条申请补助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实验室项目的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或由其授权的下属学院,具有独立创办实验室的科研能力、研究人员和科研基础。

2、产学研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应符合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外包、数字内容和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的专业特点。

3、申办单位应建立为园区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让与合作、产品试验与测试、数据收集整理和处理分析等技术服务的经营机制。

4、实验室应在厦门软件园园区开办,以申办单位自主经营、政府资助的形式设立。

第四章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
第九条申请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项目资助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前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厦门软件园产学研实验室项目资金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法人单位的书面授权文件。

3、实验室建设方案:实验室名称,专业方向和业务内容,建设计划,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经营机制,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需要提供的配套资金数额、需要
协办方提供的场地及公共服务要求条件等。

4、申请单位在学科或专业方向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或相关资格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条市信息产业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组织以下资金审核工作:
1、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的设立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必要性,实验室的规模等级,实验室专业研究人员、仪器设备配置和经营计划评估等。

2、组织申办单位与协办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实验室建设各项具体内容,对实验室场地和公共服务要求条件进行确认。

3、会同市财政局、协办方对单位申请的实验室开办费用及配套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

4、会同市财政局将实验室建设方案和所需补助资金上报市政府审批,并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5、组织申办单位与协办方签订共建产学研实验室协议。

第十一条协办方依据“专家评估报告”、“资金预算核准”和“答复文件”向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申请拨付开办费用和配套资金;依据协议向申办单位拨付配套资金、场地和约定的服务。

第五章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资助资金由信息产业局委托协办方设立专门科目核算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资助资金按照建设计划和协议书分期拨付,资金拨付前信息产业局协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和组织考核。

对考核目标不能达到要求的,暂缓拨付资金;对经营不善或无法经营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协议;对背离建设计划、弄虚作假的,追回全部资助资金。

对未经审核拨付的资金,一经查实,协办方和申办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专业仪器和设备的产权归投资各方所有,由申办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管理并承担维修费用,协办方受委托代行资产监管责任。

专业仪器和设备对园区企业提供服务时按收费标准半价收费,实验室开办满三年后,经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验收,政府配套资金购置的专业仪器和设备产权全部归申办单位所有。

第十四条协办方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向信息产业局申报年度重点实验室资助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做为预算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

第十五条申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按建设方案自主开展实验室运营。

对于纯研究院所可以与协办方合作经营,由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经营协议。

申办单位每半年应向协办方提供财务报表和运营情况书面报告,作为考核及拨付资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协办方应就实验室的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供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调整、变更涉及资金的调整事项须事先报请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新设立的其他类型实验室,其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和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